.常見問題.

雇主可以把移工調派到所屬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

1.一般營造業調派部分

  1. (1)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以上訂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 (2)同一雇主承包訂有「書面契約」之一般營造工程(甲工程)及「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並載明工程地點從事營造工作,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線上申辦。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 (1)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2.  
  3.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移工工作許可)收。
  4. ※作業時間: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自勞動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勞動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 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1.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2.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3.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4. (4)定期查核、徵詢

  5.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雇主(不含家庭看護)聘僱之移工失聯經依規定通知相關主管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如何申請遞補?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1. 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 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 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 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1. 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2. 申請文件應備:
    • 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 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 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重大投資及特定製程製造業調派規定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且甲、乙工廠均具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25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3.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4.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

  1. (1)109年6月2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 (2)113年3月19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3. (3)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得設於乙工廠。

5.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甲工廠調派具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26條規定所定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6.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一般製造業調派規定
  1. 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2. 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 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產業類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家庭類移工依照勞動契約辦理。
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產業類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家庭類移工依勞動契約辦理。

移工可利用何種假別申請返鄉休假?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可依勞動基準法取得之特別休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可依勞動契約約定取得之特別休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別休假回國或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返國。
移工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另雇主與移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否拒絕移工的請假返國?
移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移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移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移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是否需要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另為使移工休假結束得返台繼續工作,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移工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但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請假者,例如移工請事假返國者,是否需要證明文件,則區分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該法者,則依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移工可否同時請特別休假及事假?工資如何發給?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移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得依現行移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寄送、繳費期限及逾期繳納等問題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寬限期滿日(每年2月、5月、8月、11月25日+30日為寬限期滿日,如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如已逾繳納寬限期滿日,仍可持原繳款或催繳通知單至各繳款通路繳納,並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就業安定費如何繳納?
1.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5.可選擇使用「台灣pay」、「嗶嗶繳」或「Line Pay (限用iPASS MONEY)」三種行動支付平台以行動支付方式繳納。
經濟弱勢家庭可免繳就業安定費嗎?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如具下列任一社會福利資格,則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1. (1)低收入戶。
  2. (2)中低收入戶。
  3.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每期就業安定費帳單印製前,將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社會福利資格資料,主動勾稽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雇主。符合資格者將自動減免符合資格區間之就業安定費,減免結果若無新增帳務,則不再寄發帳單。惟雇主如對勾稽結果有疑義,得檢具申訴書及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開4種社會福利資格任一種之證明文件提出申復。
聘僱移工繳納就業安定費期間說明

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就業安定費都已經繳清了,為何還是收到滯納金?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然該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並於再下一期張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3.舉例說明:

  1. (1)某位雇主於10701期(1-3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為6,000元,該期金額應於107年5月25日前繳納,並經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應於107年6月25日前繳納完畢,而雇主未繳納,故自107年6月26日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並將10701期(1-3月)欠繳費用6,000元與下一期10702期(4-6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6,000元併計,共計12,000元,應於107年8月25日前繳納。

  2. (2)該雇主於107年8月24日繳納12,000元r繳清欠費,故10702期(4-6月)屬於依限繳納,並無加徵滯納金;10701期(1-3月)已逾期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07年6月26日至107年8月23日(繳納前1日),共59日之滯納金,金額為1,062元(10701期應繳金額6,000元*0.3%*59日),並於10703期(7-9)帳單中列出10701期(1-3月)滯納金1,062元。

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滯納金有疑義,要怎麼辦?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填寫申訴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起申訴。
是否可以約定定期扣繳就業安定費?
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申請方式有二:
  1.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2. 請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及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3.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 (1)印章或身分證件。
    2.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 (3)近期繳款單影本。
自然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有哪些方式?
1.劃帳至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
  2.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或支局名稱、帳號及戶名) 。
2.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僅限存入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採用此方式,民眾接獲勞動力發展署通知後要親自到新莊勞動力發展署秘書室領取支票),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3)說明書(說明1.要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2.雇主願意承擔一切風險3.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4.雇主簽名+蓋章)
法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檢附文件為何?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公司、養護機構及漁船均加蓋大小章)。
  2. 雇主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為變更事項登記卡,漁船為漁業執照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箱網養殖入漁證明,養護機構為立案證書或開業執照)。
  3. 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銀行名稱、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
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怎麼變更?
  1. 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D-1「變更家庭及漁船類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D-2「變更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類雇主」填具所欲變更的帳單地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至非屬自然人之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地址相符,始可辦理變更。

  2. 家庭雇主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再點選「資料送審」,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

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移工已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就業安定費繳費後是否提供繳費證明?

1.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因就業安定費收繳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就業安定費,該受委託機關因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2.如雇主人仍有索取繳費證明需求,可以持雇主本人(自然人雇主適用)或授權使用者(法人雇主適用)之自然人憑證,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繳費證明及相關書表網頁,自行查詢或下載繳費證明。

是否所有業別雇主、移工都適用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以下簡稱增額5%機制)嗎?
否,增額5%機制只適用製造業。為保障原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權益,增額5%機制僅適用於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製造業其他雇主轉出之製造業移工,其他業別皆不適用。
增額5%機制只限定製造業第2 順位(已取得工業局認定函)資格?其他順位雇主不能使用嗎?
是。為提高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接續聘僱意願,及保障原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權益,開放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承接其他製造業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核配比率予以提高5%,因係雇主接續聘僱同一業別之轉出移工,爰為簡政便民,規定雇主應符合經工業局認定申請移工資格的第2 順位,持工業局函、求才證明書等文件即可申請。
申請增額5%機制前,是否需先辦理國內求才及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是。比照現行申請接續聘僱規定,雇主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取得證明及申請取得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雇主是否只能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增額5%機制接續聘僱移工?
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媒合後,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亦可採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方式直接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移工許可。
辦理增額5%機制國內求才序號,是否得多案共用求才序號?
否,但同日送件,例外同意。本部受理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案,以一案一求才為原則。倘新雇主以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且於同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得視為同一案,填寫同一求才證明序號。
雇主可以就現行聘僱EXTRA 附件加移工進行轉出後,再以增額5%機制承接回來(即自轉自接)嗎?
不行,依審查標準第25 條之1 規定,雇主不得接續聘僱自行轉出之移工及跨業別承接增額5%移工,僅可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轉出之移工。
3K5級制名額、增額5%及EXTRA合計上限40%,先前已申請到EXTRA名額,可否退還改5%承接?
招募許可名額一經使用引進移工,不行。但所申請取得之EXTRA附加名額未經引進,才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退還名額。
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移工是否可適用增額5%機制?
否。增額5%機制僅限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而轉出之一般轉換時,承接雇主始得適用。
雇主接續聘僱增額5%機制之移工,後依法取得遞補或重招函,是否得國外引進、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續聘移工?
是。雇主依法接續聘僱增額5%機制移工,該移工所占名額,後續可依規定辦理遞補或重新招募,雇主可持該遞補函或重新招募許可函逕自國外引進、國內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
增額5%機制名額應如何計算?
一、 考量個別雇主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3K5級比率及額外申請之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不同,計算公式如下:
A.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3K5級比率+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承接增額5%)-(已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B.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3K5級比率+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已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C.可辦理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為C=A-B

二、 依上說明茲分別舉例如下:
(一) 雇主3K5級比率為10%,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之最高比率為20%,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有效名額為5名(含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2名EXTRA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發生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提前出國且未屆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間),依上開公式計算,其可申請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為:
A. 100人* (3K5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5名 = 30人
B. 100人* (3K5級10%+EXTRA20%) – 5名 = 25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C=A-B)

(二) 雇主3K5級比率為10%,未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案,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3K5級有效名額為1名,依上開公式計算,其可申請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為:
A. 100人* (3K5級10%+承接增額5%) – 1名 = 14人
B. 100人* (3K5級10%) – 1名 = 9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三) 雇主3K5 級比率為20%,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之最高比率20%,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有效名額為5 名(含1 名3K5 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2 名EXTRA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1 名3K5 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發生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1名3K5 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提前出國且未屆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間),因3K5 級比率(20%)+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20%)+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45%,已超出審查標準所定40%比率,則雇主無法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
雇主倘放棄行蹤不明且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名額,則雇主增額5%機制之可申請人數應如何計算?
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可遞補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主張放棄行蹤不明且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得遞補名額,依上開問題十、(一)之計算公式及舉例計算,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經計算:
A.100 人* (3K5 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4 名 = 31 人
B.100 人* (3K5 級10%+EXTRA20%)–4 名 = 26 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倘放棄初招許可引進聘僱之移工提前解約出國,且尚未屆申請重招許可期間之名額,國內承接增額5%如何計算?
已提前解約出國移工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可申請重新招募許可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主張放棄已提前解約出國移工之有效名額,依上開問題十、(一)之計算公式及舉例計算,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經計算:
A. 100人* (3K5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4名 = 31人
B. 100人*(3K5級10%+EXTRA20%)–4名 = 26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增額5%機制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雇主是否可以放棄勞動部核准EXTRA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改國內承接增額5%?
雇主如向勞動部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然其原取得招募及聘僱移工比率已逾審查標準所定40%上限比率,雇主是否可以主張放棄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改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名額?另應如何計算?

答:可。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放棄EXTRA 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
A. 100人* (3K5級20%+EXTRA15%+承接增額5%)–3名 = 37人
B. 100人* (3K5級20%+EXTRA15%)–3名 = 32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增額5%機制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增額5%機制是否要辦理定期查核?
不用,凡依增額5%機制進行承接(或遞補)之移工,後續取得增額5%不納入定期查核。
增額5%機制之就業安定費如何計收?
依增額5%機制承接移工之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2,000元計收。
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如果有問題應洽詢何處?
可撥打勞動部客服電話02-89956000或查詢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https://fw.wda.gov.tw/)。
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國人之申請資格為何?
1. 符合營造業法合法許可登記之廠商。
2. 近三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
3.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 人以上、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5人以上(依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勞保平均投保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分工為何?
1.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協助勞動部審查營造業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資格認定作業後之相關移工引進程序與管理。
從事營造相關工程,非經許可登記之營造業,可否具申請資格?
不行。申請者應依營造業法許可登記之廠商,故非經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則不具申請資格。
近三年承攬工程平均契約金額如何計算?
近三年承攬工程之契約總金額除以3。(舉例:8 項工程之契約總金額計15億,近三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則為5億。)
新設立之營造業開業未滿三年,是否可提出申請?
不行。須具備設立後之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始得申請。
近三年內,如某年度未承攬工程,是否可提出申請?
營造業如某年度未承攬工程,惟三年內之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一定規模,則可提出申請。
專業營造業如具有2 種以上專業工程項目登記,其承攬業績將如何認定?
專業營造業如具有2 種以上專業工程項目登記,應依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註明於「營造業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明細表」,並分別計算承攬業績。
如工程開工日期未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承攬業績將如何認定?
工程竣工日期落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依該承攬工程契約金額納入承攬工程業績計算。
案例:以申請認定日為112年8月1日為例,完工日期位於109年8月1日至112年8月1日之間,契約造價為8000萬元,工程完工總價為7500萬元,則以契約造價8000萬元認列。
如承攬工程尚未完工,承攬業績將如何認定?
承攬工程尚未完工,其業績以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期間,依各期估驗計價金額之發票或收據,納入承攬工程業績計算。
案例:以申請認定日為112年8月1日為例,則納入承攬工程業績之各期估驗計價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及證明文件為109年8月1日至112年8月1日,109年7月31日以前之各期估驗計價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無須檢附,以加速審查作業。
如何查詢額度受理申請核配情形,以及核配移工額度原則為何?
1. 自112年9月28日起,定期於本署「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及「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公告核配情形及剩餘額度。當額度用罄則停止受理申請,俟有額度可供核配時再行公告受理。
2.經112年12月20日內政部移工核配審查會議討論後,經討論同意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部分納入核配計算(extra10%)及甲等綜合營造業依增減額核算後改採全額分配,在不逾可申請人數上限下,依增額及減額原則(近3屆曾獲金質獎或金安獎,按申請移工人數各調增10%配額、3年內未辦理淨值申報、逾複查換證期限為辦理換證者,按申請移工人數扣減5%配額、近3年度曾發生重大職災或重大公安事件影響社會觀感者,按申請移工人數扣減30%配額)辦理核配。
申請案件送件方式?雇主資格認定函需多久審查時間?
1. 採紙本現場收件或郵寄收件,後續俟建置線上申辦系統完成後,再開放採網路申請。
2. 雇主資格認定案件受理順序及分配方式,自112年8月份受理案件審查完畢後,依掛文順序於額度內依序辦理分配。補件案件未補齊文件或逾補件期限者,視為重新申請案件。
本次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國人之移工,調派至其他工程是否仍受限制?
工作範圍依其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之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可引進移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2 個月之前一年本國勞工勞保平均投保數之30%,其資料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投保單位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e 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查詢、下載所需資料或向勞工保險局辦理申請。相關法令規定疑慮請逕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有多久?超過效期怎麼辦?
經112年12月20日內政部移工核配審查會議討論後,刻正比照營造業專案引進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限,修正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放寬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限自90日延長120天。若如有再次申請之需要,應重新辦理申請。
若申請人數未達可申請人數上限,後續可再申請嗎?
可以,前經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已核配額度之業者,如有人力需求者,可依規定在符合一定業績及聘僱本國勞工數之規定下,再向國土管理署提出申請。
雇主資格認定函若遺失能申請補發嗎?
可以,遺失補發請來函並洽詢國土管理署相關承辦人員進行補發(049-2316035)。
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請申請者函文至國土管理署申請辦理。
本次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外籍移工需繳納就業安定費為多少?
每人每月繳納數額計新臺幣3,500 元(每日117 元)。相關法令規定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申請提高比率(超過30%至40%),需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為多少?
1.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繳納數額計6,500 元(每日217 元)。
2.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繳納數額計8,500 元(每日283 元)。
營造業者前已申請放寬專案核准工程引進移工人數是否會影響本次放寬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人數比例?
不會。營造業者前已核准引進外籍移工人數,不會影響本次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核配比例申請。相關法令規定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剛升等為甲等營造業,可否以升等前之營造業等級申請?
不行。須以現行營造業登記證書之營造業類別、等級進行申請,惟業績之計算得依各級別承攬工程規模分別計算。
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中,承攬契約屬勞務或財務性質之業績,是否可納入業績計算?
不納入業績計算。承攬契約內容請詳加檢視,屬實際承攬營繕工程始得納入業績計算。
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及申請移工人數,若有小數點是否可進位?
計算後平均數值小數點無條件捨去,並依所得數值填列人數。
案例: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為46.7人,則為46人。核配比例30%之申請移工人數13.8人,則為13人,以此類推。
如何從單位被保險人名冊計算單月之本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扣除當月退保人數及外國人人數。
公共工程之工程記載表開工註記,定作人欄位是否可以由機關承辦人或單位收發章代替?
不行,定作人欄位須蓋機關印信。
承攬外商之工程契約若屬外文契約,是否須提供中文譯文?
請提供工程外文契約之中文譯文,俾利辦理審查作業。
國土管理署受理營造業申請移工雇主資格認定之客服諮詢窗口?
國土管理署營造業移工審查專線:(049)2316035
(1) 北北基宜地區:簡小姐,分機213,mc1026@cpami.gov.tw
(2) 桃竹苗、雲嘉南地區:曾小姐,分機211,shakira.tseng@cpami.gov.tw
(3) 中彰投地區:張小姐,分機212,wandachang17@cpami.gov.tw
(4) 高屏、花東、澎金馬地區:陳小姐,分機216,ys2679@cpami.gov.tw
營造業前已申請引進製造業移工是否可以再申請營造業移工?
可以,惟請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附表6規定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並依該勞工保險證號以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提案申請。
停業期間承攬之工程是否得作為申請營造業移工之業績認定?
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故停業期間承攬之工程無法納入業績認定。
家事移工調薪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

一、 家事移工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兩類對象。
二、 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 月薪從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
三、 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 年 8 月 10 日起 ,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
四、 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家事移工,是否需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移工與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是否要經來源國驗證?

一、 是。依規定雇主須與家事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
二、 簽訂的勞動契約雇主及家事移工應各執 1 份,且雇主有備置及保存義務,以供地方政府檢查。
三、 雇主聘僱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的家事移工 ,在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事宜,依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規範。

已在臺聘僱契約未期滿的家事移工如要求加薪,雇主是否要同意?若不同意,移工是否仍須依原契約工作?

一、 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 維持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 。
二、 家事移工月薪係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內,家事移工聘僱契約未期滿如有加薪要求,需經雇主同意。勞雇雙方如就給付月薪有爭議,可洽地方政府勞資爭議協調。

已在臺聘僱契約未期滿移工,如轉換雇主 後 ,是否適用本次調薪規定?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第 4 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 如符合本法第 59 條規定且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後,新雇主需以月薪2萬元承接。

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何時以調薪後工資驗證?

勞動部已通知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家事移工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雇主申請驗證上開對象之勞動契約月薪為2萬元。

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何時生效?已完成來源國機構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是否仍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簽證申請之文件?

一、 新 版工資切結書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生效,各來源國機構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
二、 至各 家事 移工來源國機構 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
三、 另 111 年 8 月 10 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本次調薪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外,是否也會依移工工作年資加薪?

一、 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 2 萬元外,如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 3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 要幫移工加薪 1,000 元 月於「同一雇主」工作 6 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 薪 1,000元 月 。
二、 舉例說明:如已在臺家事移工聘僱屆滿日為 111 年 8 月 9日,雇主與移工重新約定新的勞動契約,自 111 年 8 月 10日起月薪為 2 萬元,同一雇主續聘達 3 年,建議自 114 年 8月10 日起月薪加薪 1,000 元,月薪調為 2 萬 1,000 元;同一雇主續聘達 6 年,建議自 117 年 8 月 11 日起,月薪加薪1,000 元,月薪調為 2 萬 2,000 元。

若於111年8月10日前與家事移工約定超過2萬為約定月薪,調薪日起,是否可逕自將移工月薪降為2萬?

不可以。已在臺工作且完成勞動契約簽訂之家事移工,如勞雇雙方欲變更月薪數額 ,須經由勞雇雙方重新約定,且不得較「工資切結書」所驗證之條件更 不利 於 移工。

自調薪日起,雇主與家事移工約定月薪為2萬,是否有包含休假未休之加班費、獎金或是幫移工付的仲介服務費?

不包含。 2 萬元是指勞動契約 的每月 約定 工 資,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如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也不包含雇主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如於調薪日起,雇主未依勞動契約所約定的月薪給付,是否有相關罰則?

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 約定 給付月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 9 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於調薪日起,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之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是否會增加?

不會。因調高後之月薪並未超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費第 1 等級(2 萬 5,250 元 及 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第 1 級,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的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不會增加。

於調薪日起, 家事移工每7日至少1日之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如約定月薪 2 萬元,每日工資額為 2 萬元除以 30 日 =667 元天,故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 1 天以 667元計給。如約定月薪為 2 萬 1,000 元,則 1 天以 700 元計給。

於調薪日起,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家事移工,所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之標準是否一併調整?
是,惟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規定,仲介機構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 仍 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 之家事移工,雇主如同意提前以調 整後薪資給薪 ,由於僅 涉及勞雇合意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薪資數 額,並 未 提供 仲介機構之 登記及介紹 等服務 事項,不必支付仲介機構登記費及介紹費。
薪資補助之對象及資格條件為何?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 達新臺幣下同 )2 萬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一) 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14 年 8 月 9 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於得申請薪資補助期間,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 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 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未具備前款各目之資格者。

111年8月10日前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就已經達2萬,現在還在聘僱中,是否可以請領薪資補助?

可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要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起,每月薪資仍達 2 萬元以上,且聘僱許可仍然有效,就 可以依規定期間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雇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是不是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可以,雇主只要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調整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薪資達 2 萬元以上者,皆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未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等資格,只能依一般雇主規定申請薪資補助。

雇主非實際薪資給付者,得否由薪資給付者提出申請?

薪資補助對象為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而非以實際薪資給 付者,因此,只能由雇主提出申請。

雇主申請薪資補助的期限為何?

符合薪資補助請領資格的雇主,應自薪資補助要點發布日(111 年 8月 10 日)起,依以下期限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稱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以下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 111 年 8月10 日起至 114 年 8 月 9 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二)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 一般雇主:應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111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為何?

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下載: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申請書)
(二) 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必達 2 萬元以上)。

雇主如何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雇主應備妥自然人憑證,於發展署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 https://fwapply.wda.gov.tw )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填妥申請書後,連 同其他應備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0 樓)提出申請。

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薪資補助,除了提出申請書、本人存摺及勞動契約外,有是否需提出社會福利資格證明?

發展署原則會主動與相關機關介接查詢雇主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雇主於申請時無須提出;如查無相關資料,才會另外函請雇主提供。

薪資補助是否可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雇主得選擇自行申請薪資補助,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惟應確實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 ,以利發展署審核及核發補助。

經濟弱勢雇主已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是否仍需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是的,經濟弱勢雇主仍需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因為發展署仍須檢視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是否達 2 萬元以上。但雇主只要提出一次申請,經發展署於聘期內審查確認符合資格,就會按季自動核發薪資補助。

雇主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經許可期滿續聘,是否需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需要。因為符合請領薪資補助資格之雇主,於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發展署將按季自動核發薪資 補助,惟原外籍家庭看護工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等使原聘僱許可失效之情事,發展署將自動停止核發補助。如同一被看護者再次由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時(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且符合請領薪資補助的資格,雇主需再向發展署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薪資補助期間最長多久?金額上限多少?

(一)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同一或不同之符合補助資格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將依聘僱許可期間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依序核發補助,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上限如下:
1、 具備社會福利資格 者:補助期間以 3 年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 10 萬 8,000 元為上限。
2、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者:補助期間以 4 個月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 6,000 元為上限。
(二)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 1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主聘僱 2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總金額應分別計算。

每月薪資補助金額為何?

(一) 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 3,000 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當月日數未滿 1 個月者,每日 100 元。
(二) 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 1,500 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當月日數未 滿 1 個月者,每日 50 元。

雇主聘僱2名不同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2名不同被看護者, 可請領之薪資補助如何計算?

因薪資補助係以同一被看護者之補助額度進行管控,雇主應就2 名不同被看護者分別提出薪資補助申請,補助之期間及金額亦依社會福利資格分別計算。

雇主聘僱2名不同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都可以請領薪資補助嗎?如何計算?
(一) 雇主同時聘僱 2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因同時實際給付 2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薪資,補助金額可以分別計算,惟須於同時聘僱 2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期間,始啟動第 2 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薪資補助。
(二) 例如,被看護者甲由雇主聘僱 2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 A 及 B 照顧,雇主聘僱 A 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 111 年 10 月 1 日至114 年 10 月 1 日;又聘僱 B 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 112年 4 月 1 日至 115 年 4 月 1 日。則於雇主同時聘僱 A 、 B 照顧被看護者甲之有效聘僱期間內 即 112 年 4 月 1 日至 114 年 10 月1 日 ),雇主可分別申請薪資補助。
雇主或被看護者於聘僱外國人期間社會福利資格有異動, 薪資補助請領之期間及數額應如何計算?

(一) 因薪資補助是按照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並以同一被看護者累計計算補助額度,核定補助期間及金額上限,社會福利資格有新增或喪失,將影響該補助期間及金額上限。
(二) 例如,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9 月 1 日,並依規定期限內申請薪資補助,經查得聘僱期間雇主及被看護者截至 111 年 11 月均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並自 111 年 12 月起具備社會福利資格,則計算方式如下:
1、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期間,核發 4,500 元(補助期間自 111 年9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共 3 個月,每月 1,500 元)。
2、 具備社會福利資格期間,則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當月( 111年 12 月)起,按實際聘僱期間及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基準,採每月 3,000 元計算,並以 10 萬 8000 元為上限。

雇主提出薪資補助申請後,補助款何時入帳?

發展署在核算雇主各季應發給之薪資補助金額後,將從申請日次季起,定期於每季第 3 個月的 5 日,撥付當季的薪資補助金額;當日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即於每年 3 月、 6 月、 9 月及 12 月 5 日進行撥付前一季之補助,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 構次一營業日撥付。首次撥付金額將包含自符合薪資補助資格日起至申請日當季最後 1 日止的薪資補助金額。例如,經濟弱勢雇主於自 111 年 8 月 15 日
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約定薪資達 2 萬元以上,並於 111 年11 月 15 日申請薪資補助,經審核通過者, 111 年 8 月 15 日至111 年 9 月 30 日期間之薪資補助費用,及 111 年 10 月 1 日至111 年 12 月 31 日於 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撥付。

雇主申請薪資補助,勞動部卻不同意補助,原因為何?

雇主如有 1. 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的資料、 2.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3. 不符補助資格、 4. 未依規定期間申請補助、 5.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等情形之一,發展署將不同意發給補助。

雇主於經同意所申請之薪資補助後,於補助期間,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被取消,是否仍可請領補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定期查核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仍具社會福利資格,如有被取消之情形,發展署將停止核發雇主的薪資補助,並會通知雇主。

雇主或移工對調薪或補助有問題,如何洽詢 ? 調高家事移工月薪資訊,如何讓在臺移工知悉?

雇主或移工如對於調薪或補助事項仍有相關問題,可洽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洽詢,電話 :(02)8995 6000 ,撥打 1955 申訴專線或透過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 https://fw.wda.gov.tw/ tw/)、本部製播的中外語廣播節目,或加入 LINE@ 移點通,持續宣導相關資訊,使在臺移工知悉。

勞工快篩陽性至醫事人員確認期間,或前往接受 PCR 採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可 否請「普通傷病假」?

勞動部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並自 111 年 5 月 26 日起實施。
勞動部說明,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或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 PCR 採檢條件而前往接受 PCR 採 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均因涉有醫療行為,得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自何時開始實施?
自111 年2 月15 日開始實施,雇主可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線上申請入境,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等。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之實施。
專案引進開放哪些工作類別的移工?

現行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的移工均為專案開放引進對象。

專案引進移工是否有限制國籍?

自 111 年 2 月 15 日起,全面開放印尼、泰國、越南及菲律賓等四國移工引進。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第二階段跟第一階段主要差別在哪?

一、勞動部為兼顧國內產業經濟發展與照顧需求,依據第一階段移工專案引進情形,自 111 年 2 月 15 日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計畫內容,以紓緩國內產業及照顧用人需求。
二、第二階段新增開放移工居家檢疫及取消積分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入境前:取消入境積分制,移工入境前應一律完整接種疫苗滿14 天,並符合境外防疫規範,包括入境前 PCR 及一人一室隔離等,始能申請入境。
(二) 入境後:分為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
1、 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如有提供床位予移工使用,勞動部將即時開放雇主申請,並依簽證日期依序入境。
2、 居家檢疫部分由雇主自行訂房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或入住仲介公司所設且經地方政府核准之防疫宿舍,移工完成指揮中心規定天數之檢疫後,應於同一防疫旅館銜接7 天自主健康管理,始得前往工作地點,降低群聚染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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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是否仍可以集中檢疫?第二階段取消積分制後,雇主申請移工集中檢疫,還有優先順序嗎?

因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如有床位可供移工使用,勞動部將即時開放線上申請。另因集中檢疫床位名額有限,申請入境移工人數如多於檢疫床位,移工入境順位均以簽證日期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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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結束能否變更地點自主健康管理(例如集中檢疫期滿後,前往防疫旅館自主健康管理)?

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的移工,均應由雇主安排移工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並於同地點銜接 7 天自主健康管理,且入住間不得變更地點。

居家檢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可以自行安排移工入住移工宿舍居家檢疫嗎?

一、居家檢疫地點以防疫旅館為原則,另自111 年3 月21 日起開放仲介公司得申請設置防疫宿舍,防疫宿舍工作人員完成教育訓練,經地方政府查核通過並核准後,雇主始得安排所聘僱移工至防疫宿舍進行居家檢疫。
二、另考量部分特定產業有其特殊性及必要性,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可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先請宿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查核符合或等同防疫旅館之防疫標準,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後,即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安排業管雇主所引進之移工入住檢疫。若有相關疑義,請洽雇主所屬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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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應完整接種疫苗,請問是否有限定疫苗品牌?

各來源國開放接種品牌不一,凡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所列之疫苗品牌, 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 疫苗種類,移工完整接種(即接種疫苗 14 日起,得到完整且持久之保護,為完整接種,參疾病管制署 110 年 10 月 19 日資料)後,均符合入境資格。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是否仍須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自 110 年 12 月 1 日起雇主應為入境移工購買商業保險,第二階段仍維持原有規定。
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保險規定。

第二階段雇主安排移工集中檢疫,於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自 111 年 2 月 15 日起,移工應於入境前完整接種疫苗滿 14 天,並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登錄,且上傳疫苗接種證明文件等。
二、移工應先由雇主代為投保 COVID-19 醫療保險,且應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代理投保委任書、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理賠申請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為移工投保並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無法安排移工入境。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保險規定。
三、集中檢疫登錄時間及相關檢附文件,可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查詢,或洽移工機場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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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雇主安排移工居家檢疫,於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為加速移工引進流程,及簡化行政作業,自111年3月21日起,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免再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雇主直至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登錄入境及防疫旅館相關資料。
二、如雇主安排防疫旅館以外地點(例如仲介公司經地方政府核准設立之防疫宿舍)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仍應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俟查核通過,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雇主再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入境及防疫宿舍相關資料。
三、自 111 年 2 月 15 日起,移工應於入境前完整接種疫苗滿 14 天,並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且上傳疫苗接種證明文件等。
四、移工應先由雇主代為投保 COVID-19 醫療保險,且應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代理投保委任書、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理賠申請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為移工投保並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無法安排移工入境。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保險規定。
五、居家檢疫登錄時間及相關檢附文件,可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查詢,或洽移工機場服務站。

雇主如何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

如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非防疫旅館地點時,即應依本部最新修正發布「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下稱申請書),由雇主填妥後向檢疫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地查核,俟查核通過,後續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另如檢疫地點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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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應該填招募許可函文號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一、初次招募案件填寫初次招募許可函文號;重新招募案件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無入國引進許可函者填重新招許可函文號;遞補案件填寫遞補許可函文號。
二、移工為返鄉再入國者,填寫聘僱許可文號。

雇主已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再變更居家 檢疫地點地址?

可。雇主須向預計變更地點所在之地方政府重新辦理實地查核,且應經地方政府檢查合格通知函後,始得辦理移工入境,並於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變更後之居家檢疫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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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填寫不完整,或事前查核不合格,勞動部如何處理?

一、若計畫書未填寫及未勾選完整,或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場所,雇主將無法引進移工。
二、雇主有不實填寫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處罰鍰及廢止聘僱移工名額。

先前已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是否須再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

一、 自111 年3 月21 日起,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免再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故無須再次申請實地查核。
二、 雇主於111 年3 月21 日前,已取得勞動部備查函者,倘原先申請之檢疫地點,現行已非防疫旅館時,即應重新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或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地點變更。
三、 如雇主於111 年3 月21 日前,原先前已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備查函之地點,與111 年3 月21 日後經地方政府實地查通過得為仲介公司設立之防疫宿舍相同時,因查核標準已有不同,雇主仍應撤回前次備查,並依勞動部最新公告之申請書再次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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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已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改選擇申請集中檢疫?

可,移工入境前,雇主得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變更檢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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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已申請集中檢疫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改選擇申請居家檢疫?

可,移工入境前,雇主得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變更檢疫方式,並依居家檢疫方式辦理實地查核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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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何與檢驗機構合作,並於居家檢疫期滿前安排PCR?

一、勞動部自111 年4 月12 日起,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居家檢疫期滿前第10 天採檢改為快篩檢測。雇主「已無須」事前與檢驗機構約定,於檢疫期滿前1 日派員至移工所在之防疫旅館進行PCR 檢測。
二、 另111 年4 月12 日前已入境且仍於檢疫期間之移工,原應於檢疫期滿前第10 天PCR 檢測,亦依指揮中心規劃改為「快篩檢測」,且快篩結果須為陰性,才可以解除居家檢疫。
三、 其他居家檢疫及快篩相關規定,仍請依勞動部專案引進計畫辦理;快篩結果請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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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居家檢疫期滿改做快篩檢測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應為其購買商業保險,保費由誰支付?

由雇主支付保費,說明如下:
一、雇主聘僱人數 4 人以下:由移工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出具委任書授權雇主代理投保,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
二、雇主聘僱人數 5 人以上:由雇主擔任投保單位,移工擔任被保險人,雇主為移工購買團體保險並負擔保費。
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保險規定。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為其購買商業保險,是否可向移工請求償還或工資扣除?

雇主應為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並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不得向移工請求償還或不得以工資抵扣。如雇主直接自工資扣除,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可處以罰鍰 6 萬至 30 萬元,並廢止許可。
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保險規定。

雇主在第二階段移工入境後,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原則於防疫旅館居家檢疫;若指揮中心有釋出床位供移工使用,勞動部將即時開放雇主申請,可透過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同一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
二、PCR 及快篩:移工於入境時,辦理1 次PCR 檢測,入境後應進行5 次快篩(第3 天、第5 天、第10 天、第12 天、第14 天),另快篩結果請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填報。

移工入境該如何取得集中檢疫床位?

一、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如有提供床位予移工使用,勞動部將即時開放雇主申請,並依簽證日期依序入境。
二、雇主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入境移工基本資料,並上傳移工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證明等文件,系統將依簽證日期先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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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後如何從機場前往防疫旅館?

目前各航空站已有規劃居家檢疫者入境動線及乘車程序,請雇主協助移工依航空站標示動線至指定地點搭乘防疫車隊,原則為一人一車。但同班機入境且同一地點下車(即同一防疫旅館),始可共乘,另防疫車隊相關共乘之規定, 請參交通部民航局網站公告(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3034&lang=1)。

雇主如何確保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確實辦理快篩?

一、移工於入境時,由疾病管制署機場工作人員發給家用快篩試劑,及勞動部移工機場服務站接機時發給快篩試劑使用說明。由移工攜帶至檢疫處所,並依指揮中心規定按說明書使用快篩試劑。若試劑毀損、遺失或汙損,應由雇主自費購買快篩試劑予移工使用。
二、快篩結果應由雇主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回報;若為快篩陽性,應立即通知衛生單位並依指示辦理 P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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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集中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一、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費用
(一)家庭類及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補助費用之 50%。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勞動部補助費用 50%,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 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入境時之 PCR 費用:由政府支應。
三、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費用:由政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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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居家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一、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費用
(一)家庭類及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補助費用之 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 1,250 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勞動部補助費用 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 1,250 元,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 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PCR 檢測費用:入境時PCR 檢測費用由政府支應。
三、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費用:由政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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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居家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費用如何申請?

移工於防疫旅館辦理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費用補助,於移工依規定完成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後由雇主提出申請,補助額度以 50%為限,單日最高 1,250 元。補助要點及相關問答集可至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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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雇主須否給付其工資?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續住同一檢疫處所,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類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家庭類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移工在國外所產生的隔離檢疫費用,由誰負擔?

移工在來源國尚未出境前,應於入住國外訓練所前3 日實施PCR 檢測,於登機前48 小時應一人一室隔離並實施PCR 檢測。另如係越南籍移工,依指揮中心111 年4 月9 日指示,搭乘越南定期航線航班者,須提供搭機前6 小時內抗原快篩報告。有關移工於國外為配合實施一人一室防疫措施、實施 PCR 檢測以及抗原快篩報告所生之費用,就其費用負擔,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雇主於移工入境後,如何辦理入境之健康檢查?

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惟因應 COVID-19 疫情影響,指揮中心宣布外國人入境我國後完成10 日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期滿,尚應進行 7 日之自主健康管理;故雇主應安排移工入國 3 日健康檢查,得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

移工入境後要先集中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許可?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而得延後申請。

移工自何時可以入境?

自 110 年 11 月 1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移工可依專案申請入境,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移工入境前須辦理那些防疫措施?

自 111 年 2 月 15 日起,移工須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滿 14 天始得入境,另移工須檢附母國主管機關查核合格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並完成以下防疫措施:
一、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前 3 日,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 PCR 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二、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 COVID-19 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 疫苗種類。
三、移工應於登機前7 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前48 小時,再次辦理PCR 檢測(越南籍移工應再提供搭機前6 小時之內抗原快篩報告),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另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移工入境後須如何辦理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

依雇主安排辦理居家檢疫,或安排集中檢疫,檢疫結束後於同一防疫旅宿或集中檢疫所辦理自主健康管理。

移工在入境後如何辦理PCR 或快篩?

移工於入境時辦理一次PCR,另於入境後應進行五次快篩(第3 天、第5 天、第10 天、第12 天、第14 天)。
一、移工於入境時,由疾病管制署機場工作人員發給家用快篩試劑,及勞動部移工機場服務站接機時發給快篩試劑使用說明。請妥善保存並依指揮中心規定按說明書使用快篩。
二、快篩結果請回報雇主或委任之仲介公司,如結果為陽性,請配合衛生單位並依指示辦理 PCR。
三、快篩試劑如毀損、遺失或汙損等,移工應立即通知雇主或仲介公司,請雇主提供新的快篩試劑供移工使用。

移工是否須支付入境後辦理之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費用?

一、 新引進之移工: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入住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防疫宿舍費用、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二、 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之移工: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入住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防疫宿舍費用,除因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外,該費用之50%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支付。其餘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

為何要購買移工確診 COVID-19 商業保險?於何時購買?

為分擔雇主所負擔之風險,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為移工購買確診COVID-19 隔離治療保險,並於移工入境前上傳已投保之證明文件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
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險規定。

保險內容為何?保費是否需由移工負擔?

保險內容視雇主與保險業者間契約而定。雇主引進人數 5 人以上,由雇主購買團體保險;引進人數 4 人以下,由移工購買個人保險,但如係由移工購買個人保險,雇主應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
勞動部宣布,111年7月26日起,取消入境移工強制購買醫療保險規定。

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外出?

僅得因就醫或緊急事故外出,且採實名制管理,須有雇主專人負責接送及全程陪同,並應落實雇主指引及其他防疫措施。

外國仲介公司何時可以輸出移工來臺?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訂有防疫計畫,經該國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範後,並出具證明文件,後續移工應檢附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作為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之憑據;但於專案計畫實施日前,已申獲簽證且尚在簽證效期內之移工,免附。
二、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前 3 日,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 PCR 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三、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 COVID-19 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 疫苗種類。
四、移工應於登機前 7 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前 48 小時,再次辦理PCR 檢測(越南籍移工應再提供搭機前6 小時之內抗原快篩報告),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另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訂定的防疫計畫須包括哪些事項?

一、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 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 6 人。
二、外國仲介公司應安排移工前往所屬來源國政府提供並經我國指揮中心同意之核酸檢測(PCR)檢驗機構名單。
三、移工登機前之一人一室隔離處所規劃。

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訓練要注意哪些防疫事宜?

配合防疫需求,移工進入訓練所前 3 日,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 PCR 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 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 6 人。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出國,要辦理哪些防疫事宜?

一、移工應於登機前 7 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前 48 小時,再次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 PCR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二、移工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外國仲介公司如上傳不實資料,會有甚麼處罰?

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及 PCR 檢驗報告,經查證屬實,勞動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廢止認可。

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是否會被停權?

倘移工入境後發生確診,經疫調有移工未落實國外防疫措施,或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同一訓練所同一時段有 2 名以上移工確診),將暫停該國外仲介辦理移工來臺業務。

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被停權,如何恢復輸出?

受處罰之外國仲介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經該國政府衛生及勞動單位確認其防疫措施已改善,且出具已無 COVID-19 疫情之證明,報經指揮中心同意後,才可恢復輸出。

國內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 30 萬元至 150 萬元罰鍰,並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移工入境後要先集中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許可?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集中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而得延後申請。 

雇主於移工入境後,如何辦理入境之健康檢查?

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惟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指揮中心宣布外國人入境我國後完成14日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期滿,尚應進行7日之自主健康管理;故雇主應安排移工入國3日健康檢查,得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 

因應COVID-19移工專案引進計畫,開放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日期及開放引進移工國家?

基於我國現階段疫情趨緩,為兼顧國內產業經濟發展與照顧需求,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核准,自110 年11 月11 日開放引進印尼籍移工,並自同日起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 下稱機場網站)(https://fwas.wda.gov.tw/)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

雇主或仲介應向勞動部辦理什麼事項,移工才可以入境?
  1. 取得集中檢疫床位:已持有簽證之家庭類及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移工於入境前,雇主或仲介應協助該移工至機場網站登錄申請集中檢疫,並上傳「移工接種疫苗證明文件」及「雇主於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給付工資切結書」等文件,移工於取得集中檢疫床位後方可入境。
  2. 申請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雇主負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責任,爰就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雇主於引進移工前,應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事前依「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查核,確認移工居住地點之房間型態、每房住宿人數,及符合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並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或仲介於移工機場網站登錄申請入境移工集中檢疫床位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 移工入境前,雇主或仲介應為取得簽證之移工,至機場網站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及「雇主於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給付工資切結書」,如未上傳者,移工將無法入境。
(二) 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雇主則應於移工入境前,檢附「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事前查核,經備查後,即可至機場網站登錄申請集中檢床位,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及「雇主於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給付工資切結書」,如未上傳者,移工將無法入境

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給付工資切結書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a8cbbeb9553a3629a04b7ab4e8898af094bcf361.docx

「因應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下載: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download-file/2c95efb37e474f8d017e569af96679b0.pdf

雇主或仲介應於何時至機場網站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何時可以得知床位排序結果

為因應指揮中心春節返鄉防疫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調撥集中檢疫床位規定,第一階段最後可安排集中檢床位日期為110 年11 月23 日(後續亦會視指揮中心政策彈性調整)。雇主或仲介可於110 年11 月11 日下午4 時起至機場網站登錄申請床位,勞動部將於該網站公布結果。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移工入境完成14天檢疫後,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居住場所可否自行選擇?

移工入境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於檢疫結束後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故移工入境需入住集中檢疫所21 天(14 天檢疫+7天自主健康管理)

有多少集中檢疫床位可以供移工入住檢疫?

(一) 依衛生福利部調撥之集中檢疫床位共有1,700 床,按家庭類及產業類1:1 分配,家庭類(含新聘、返鄉)床位分配為850 床,產業類(含事業類及機構看護工新聘及返鄉)床位分配為850 床,將再視指揮中心政策彈性調整。
(二) 110 年12 月15 日起,將配合指揮中心提供集中檢疫床位數開放移工專案引進,並於確定後儘速公布於移工機場網站。

雇主或仲介登錄申請入境移工集中檢疫床位排序依據為何?

入境移工集中檢疫床位排序係依入境順位評分表項目給予積分排序集中檢疫床位,積分越高越優先入境,積分相同者,則依簽證核發先後順序,簽證核發日期相同者,則採抽籤方式。
(一)家庭類(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評分項目含COVID-19 疫苗施打情形、來源國COVID-19 確診人數狀況。
(二)產業類(機構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屠宰工作、農林牧或漁塭養殖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評分項目含COVID-19 疫苗施打情形、來源國COVID-19 確診人數狀況、移工住宿地點之房間類型、當次入境移工將住宿類型及人數。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雇主或仲介於機場網站登錄入境移工基本資料及疫苗施打情形等資訊後,是否可以立即獲知移工入境積分?

可以。雇主或仲介於登錄完成移工基本資料、入境日期及航班、疫苗接種情形等資訊後,可以至移工機場網站之『集中檢疫未入境移工資料區(待排序名單)』專區查詢待入境移工之積分。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雇主或仲介是否可得知申請入境移工集中檢疫床位排序結果?

可以。雇主或仲介可主動至移工機場網站-「家庭類未入境移工資料管理(集中檢疫)」及「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未入境移工資料管理」專區查詢結果。

移工機場網站公布後,移工未取得集中檢疫床位,倘原始登錄資料有誤,該如何處理?

請至移工機場網站之「集中檢疫未入境移工資料區(待排序名單)」,於可異動時間區間內,可以更改入境日期、航空公司、班機號碼及接機人員等4 項資料,其餘資料皆不可異動。

移工機場網站公布後,如已取得集中檢疫床位,可以修改哪些資料?

請至移工機場網站之「家庭類未入境移工資料管理(集中檢疫)」及「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未入境移工資料管理」專區,於可異動時間區間內,可以更改航空公司、班機號碼及接機人員等3 項資料,其餘資料皆不可異動。

取得集中檢疫床位後,應於何時前完成繳費?

已於移工機場網站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者,雇主或仲介於取得床位後,需於入境前2 個工作日之下午3 時30 分前完成繳費。機場關懷服務人員如查無繳費紀錄,將通知雇主或仲介傳真繳費憑證,作為繳費完成之佐證。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集中檢疫申請與收費流程圖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cb77e5f7dec74c6d19ec57dd11ed8c8522c04d17.pdf

雇主或仲介已繳納集中檢疫床位費用後,會有收據嗎?

有。繳費收據將於移工入境後7-14 個工作天完成開立並寄送。

自何時可專案自國外引進移工?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專案辦理移工引進,但須視各移工來源國配合防疫措施情形,分別開放該國引進移工。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專案引進開放哪些工作類別的移工?

現行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的移工均為專案開放引進對象。

專案引進移工是否有限制國籍?
  1. 現行各來源國的移工均為專案開放對象,因專案涉及移工來源工當地防疫,須視各移工來源國配合防疫措施情形,分別開放該國引進移工。

  2. 因印尼政府防疫工作已準備就緒,將首先開放印尼移工入境,勞動部將持續溝通協商泰國、菲律賓及越南等其他來源國,視各來源國準備情形再行發布。

何謂移工專案引進計畫?雇主如何申請?
  1. 勞動部為兼顧國內產業經濟發展與照顧需求,在落實檢疫及篩檢等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已報經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分兩階段專案引進移工,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計畫內容,以紓緩國內產業及照顧用人需求。
  2.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所引進之移工,由雇主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s://fwas.wda.gov.tw/)申請集中檢疫床位,並依照「因應COVID-19專案引進外國人申請入境順位評分表」(以下簡稱積分制)進行計分,並以總分排序依序入境。
  3. 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自12月1日起雇主應事先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以支應移工若確診隔離醫療費用。

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401e1bb80f11c55e39a2c3226a407c62f9d08531.pdf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規定說明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66bb6e6ba9d2fecae5c1d7d46affb087ba0be8c.pdf
附件1-(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附件2-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與之前自國外引進移工有何差別?

配合國內防疫需求,本次計畫於原移工引進流程中強化國內外防疫機制,並報經指揮中心110年11月2日同意,相關重點如下:

  1. 加強國外防疫措施:協調來源國減少移工海外訓練機構同時段的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並要求移工進入國外訓練所受訓前3日及登機前72小時均應PCR檢驗,各移工來源國PCR檢驗機構名單至多50家,且須經指揮中心事前同意。另移工於出國登機前72小時應1人1室隔離。

    印尼勞工部建議指定47間PCR篩檢醫院名單: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1039ed4d3d0fda6727cd2b546e407def421c88da.pdf

  2. 強化國內防疫措施:採分階段方式辦理防疫措施,第1階段引進移工全數採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第2階段將視第1階段執行成效,放寬產業類移工檢疫得至防疫旅宿、自主健康管理須至指定地點。

    「因應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5e4d5fb23fc13dcca517f0671cb73dbb381ec769.pdf

  3. 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自12月1日起雇主應事先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以支應移工確診隔離醫療費用。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分為2階段有何差異?

移工入境前之防疫措施於2階段均相同,差別在於移工入境後之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分別說明如下:

  1. 第1階段:自開放專案引進移工日至111年2月14日止。移工入境後一律採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並配合集中檢疫所之出入規範。

  2. 第2階段:自111年2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將視第1階段執行成效,放寬產業類檢疫得至防疫旅宿、自主健康管理須至指定地點。

依專案計畫引進之移工有優先順序嗎?

依移工專案引進計畫所引進之移工,須依照積分制計分,並以總分排序依序入境。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積分制出現計分相同情形,該如何決定順位?

順位係由電腦系統依據所填寫積分結果自動計算,如得分相同者,將以簽證日期先後排序,如簽證日期亦相同則由系統以隨機方式抽籤決定。

不同工作類別的移工都在一起評分嗎?

考量家庭類與產業類工作性質特殊性,本次移工分別計分,並分開計算總分排序。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積分制包括哪些項目?

產業類移工之計分項目分為是否接種COVID-19疫苗、來源國疫情狀況、移工住宿地點環境;家庭類移工計分項目則分為是否接種COVID-19疫苗及來源國疫情狀況。詳細評分內容請參閱評分表。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產業類(含機構類)之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安排移工入境後之住宿地點,並於引進移工前,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事前查核,確認移工居住地點之房間型態、每房住宿人數,及符合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雇主指引)規定,並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二、自110年12月1日起入境之移工,應先由雇主代為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且應於移工入境前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代理投保委任書、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理賠申請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為移工投保並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無法安排移工入境。 

哪些雇主要申請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申請程序?何時向地方申請查核?
  1. 產業類(含機構類)移工之雇主須辦理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家庭類工作(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移工之雇主則無須查核居住地點。
  2. 移工取得來臺簽證後,雇主應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事前查核,並經備查後,即可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上傳相關證明,申請移工入境。​
  3. 依移工專案引進計畫規定,產業類(含機構類)移工取得來臺簽證後,應由雇主於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前,先檢附「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事前查核,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房間型態及每房住宿人數等,並完成備查後,始可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 
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包括哪些項目?一次引進多名移工,應檢附一張或多張查核表申請?

查核項目包括住宿使用空間、住宿房間類型及人數,另居住地點應符合雇主指引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
雇主所持同一張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如載有2名以上移工,且渠等移工之地址及住宿地點類型均相同,可於同一張「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上自行增列移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 
如雇主引進移工之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非屬同一張,或渠等移工入境後將分別入住不同地址或不同住宿地點類型,則請雇主填具不同張「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分別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查核。 

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不合格或填寫不實有何處罰?

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不合格者將無法引進移工;另雇主未確實填寫檢查表,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將處罰鍰及廢止聘僱移工名額。仲介公司未確實填寫檢查表,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將處罰鍰及停業處分。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應為其購買商業保險,保費由誰支付?
  1. 雇主聘僱人數4人以下:由移工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出具委任書授權雇主代理投保,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

  2. 雇主聘僱人數5人以上:由雇主擔任投保單位,移工擔任被保險人,雇主為移工購買團體保險並負擔保費。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為其購買商業保險,於支付保費後,是否可向移工請求償還保費或移工工資扣除?

雇主應為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並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不得向移工請求償還或不得以工資抵扣。如雇主直接自工資扣除,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鍰6萬至30萬元,並廢止許可。

雇主要如何申請移工入境?移工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文件是否有相關範本?

雇主申請移工入境,須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入境移工基本資料,並上傳移工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文件、保單、代理投保委任書、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理賠申請書及雇主切結書等。
印尼施打疫苗證明文件版本如下圖。至其餘各國疫苗證明文件,請依各國版本辦理。 


註:此為印尼第一、二劑COVID-19接種證明書範本,各來源國依其各國接種證明書樣式。


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401e1bb80f11c55e39a2c3226a407c62f9d08531.pdf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規定說明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66bb6e6ba9d2fecae5c1d7d46affb087ba0be8c.pdf
附件1-(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附件2-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移工入境該如何取得集中檢疫床位?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入境移工基本資料,並上傳移工COVID-19疫苗施打證明,系統將依據移工完整接種疫苗、移工來源國疫情確診狀況、產業類移工再依日後住宿地點環境給予不同分數,積分越高越優先入境,積分相同者,則以簽證日期先後順序,簽證日期相同者,則採抽籤方式。


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401e1bb80f11c55e39a2c3226a407c62f9d08531.pdf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規定說明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66bb6e6ba9d2fecae5c1d7d46affb087ba0be8c.pdf
附件1-(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附件2-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產業類及家庭類移工入境人數如何配置?

勞動部將依衛生福利部調撥之集中檢疫床位,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移工人數原則採1:1配置引進,必要時視情形彈性調整。

雇主在第1階段移工入境後,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1. 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一律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並配合集中檢疫所之出入規範。

  2. PCR及快篩:移工於機場入境時檢疫結束前各辦理1次PCR(共計應辦理2次PCR檢驗,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1次快篩

移工入境前、後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移工入境前

  • 移工在國外所產生的隔離檢疫費用
移工在來源國尚未出境前,應於入住國外訓練所前3日實施PCR檢測,於登機前72小時應一人一室隔離並實施PCR檢測。有關移工於國外為配合實施一人一室防疫措施以及實施PCR檢測所生之費用,就其費用負擔,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移工入境後

  • 檢疫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入住勞動部指定地點費用
  1. 家庭類及機構類移工: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定額補助每人每日新臺幣750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亦同。

  2. 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亦同。

  • 檢疫後之PCR費用

    1. 集中檢疫者:由政府支應。

    2. 入住勞動部指定地點或自行選擇其他防疫旅宿居家檢疫者:檢疫費用由政府支應。但檢驗人員前往防疫旅宿衍生之其他費用,由雇主負擔。

  •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費用:由政府支應。

  • 前往勞動部指定地點之交通費用

  1. 家庭類移工:由政府安排及支應。
  2. ​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由雇主自行安排及負擔費用。
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雇主須否給付其工資?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續住集中檢疫所,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類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家庭類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移工自何時可以入境?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移工可依專案申請入境,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移工入境前須辦理那些防疫措施?

移工須檢附母國主管機關查核合格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並完成以下防疫措施:

  • 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3日前,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 移工於入境前,建議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 移工應於登機前7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72小時前,再次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111年1月4日起入境台灣PCR改登機前2日內採檢),另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移工入境後須如何辦理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

移工入境後的防疫措施分有2階段:

  • 第1階段:移工於機場入境時須辦理1次PCR檢驗並入住集中檢疫所14日,檢疫結束前須再辦理1次PCR檢驗,並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須辦理1次快篩並配合集中檢疫所之出入規範。

  • 第2階段:將視第1階段執行成效,放寬產業類檢疫得至防疫旅宿、自主健康管理須至指定地點。

移工在入境後須如何辦理PCR或快篩?

移工於機場入境時及檢疫結束前各辦理一次PCR(共計應辦理2次PCR),另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一次快篩。

移工是否須支付入境後辦理之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費用?

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入住集中檢疫所或勞動部指定地點費用、前往勞動部指定地點之交通費用、檢疫後之PCR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為何要購買移工確診COVID-19商業保險?於何時購買?

為分擔雇主所負擔之風險,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為移工購買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保險,並於移工入境前上傳已投保之證明文件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

保險內容為何?保費是否需由移工負擔?

險內容視雇主與保險業者間契約而定。雇主引進人數5人以上,由雇主購買團體保險;引進人數4人以下,由移工購買個人保險,但如係由移工購買個人保險,雇主應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 

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外出?

僅得因就醫或緊急事故外出,且採實名制管理,須有專人負責接送及全程陪同,並應落實雇主指引及其他防疫措施。

外國仲介公司何時可以輸出移工來臺?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1.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訂有防疫計畫,經該國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範後,並出具證明文件,後續移工應檢附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作為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之憑據;但於專案計畫實施日前,已申獲簽證且尚在簽證效期內之移工,免附。
  2. 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3日前,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3. 移工於入境前,建議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4. 移工應於登機前7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72小時前,再次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111年1月4日起入境台灣PCR改登機前2日內採檢),另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訂定的防疫計畫須包括哪些事項?
  1.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2. 外國仲介公司應安排移工前往所屬來源國政府提供並經我國指揮中心同意之核酸檢測(PCR)檢驗機構名單。

  3. 外國仲介公司應安排移工於登機前72小時內有一人一室隔離處所。

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訓練要注意哪些防疫事宜?

配合防疫需求,移工進入訓練所3日前,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出國,要辦理哪些防疫事宜?
  1. 移工應於登機前7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72小時前,再次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111年1月4日起入境台灣PCR改登機前2日內採檢)

  2. 移工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外國仲介公司如上傳不實資料,會有甚麼處罰?

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及PCR檢驗報告,經查證屬實,勞動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廢止認可。

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是否會被停權?

倘移工入境後發生確診,經疫調有移工未落實國外防疫措施,或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同一訓練所同一時段有2名以上移工確診),將暫停該國外仲介辦理移工來臺業務。

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被停權,如何恢復輸出?

受處罰之外國仲介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經該國政府衛生及勞動單位確認其防疫措施已改善,且出具已無COVID-19疫情之證明,報經指揮中心同意後,才可恢復輸出。

國內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移工無理要求提高給付額外費用而怠工怎麼辦?
疫情關係,邊境管制及暫緩移工入境,導致國內移工人力短缺,有家事移工紛紛坐地起價,無理要求雇主提高給付額外之費用,針對移工怠工糾紛處置,建議採取措施如下:
  1. 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非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故其薪資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依勞動部與移工來源國協商結論,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家事移工所簽定之勞動契約,薪資不得低於新台幣20,000元。勞雇雙方如有調薪爭議,可洽地方政府進行勞資爭議協調。
  2. 若家事移工因薪資調整問題,無法與雇主達成共識,而轉以怠工或其他方式不願意依契約繼續履行照顧工作,迫使雇主同意轉換,雇主可提供具體證據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1955專線申訴,若查證屬實,勞動部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及第74條規定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且因移工屬於可歸責,勞動部將不同意轉換雇主,以保障雇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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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可自動延長期間,雇主未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外國人,也適用自動延長?

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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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許可函效期介於適用自動延長期間,申請引進時怎麼證明該函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可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勞動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勞動部將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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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效期非109/12/16~110/3/16或110/5/19~110/12/31,適用延長措施?

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故原效期屆滿日非介於前述期間內,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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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持許可函效期於110年8月25日屆滿,之前已自動延長至110年11月25日,是否可再延長?

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 110 年 8 月 25 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 110 年 11 月 25 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 110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間, 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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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 長 3 個月(若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勞動部 110 年 4 月 25 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 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 110 年 10 月 25 日,因該屆滿日介 於 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 3 個月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止。或者雇主持有勞動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 110 年 10 月 25 日,因該屆滿日介於 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 3 個月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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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用移工,得合法預先扣除之費用有那些項目?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以及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
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勞動部強調,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勞工,如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主管機關得命雇主限期給付或逕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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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轉換準則」修法實施重點?
本次轉換準則於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110年8月29日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包含如下: 
(一) 同一工作類別雇主具優先承接順位:新增持招募許可函名額之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1順位,具聘僱資格的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2順位,故承接順位由3項擴增為5項,且於勞動部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配合前開規定修正,自8月29日起除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勞動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外,新雇主不得直接透過雙(三)方合意方式跨業承接,須統一回歸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 
(二) 移工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為落實移工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並考量轉換雇主資訊應充分揭露,移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期間,於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該「規定期間」,勞動部以110年8月30日令釋明定需連續14日無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故本次修正係優先由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尚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此外,該14日期間,勞動部將視勞動市場供需狀況彈性調整。 
(三) 移工仍可自行選擇新雇主:現行轉換雇主係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本次修正後移工仍可依據意願選擇新雇主,惟移工最遲應於轉換雇主期間內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期滿後未能轉換雇主成功者,移工應依規定由原雇主負責安排出國。

下載《外國人轉換雇主及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流程圖》
本次轉換準則修正後,移工跨業轉換規定?
(一) 得直接跨業轉換:
依轉換準則第8條及第25條規定略以,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均可跨業別轉換雇主或工作,不受本次修正限制: 
1. 移工遭受人身傷害(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2. 經勞動部專案核准。 
3. 期滿轉換。 
(二) 有條件跨業轉換:
依轉換準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略以,移工辦理轉換作業,需連續14日無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時,始得跨業轉換雇主。 
本次修法後,何種情形移工與雇主可以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移工與雇主如符合下列情事者,可採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一) 同一工作類別承接:
於有效轉換期間,雇主與移工可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與符合第1順位或第2順位雇主採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二) 移工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符合轉換準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者;或經勞動部專案核准,符合轉換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 
無同類別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第1順位)或聘僱資格承接(第2順位),得由他類雇主合意續聘。期間如何認定?
(一) 依勞動部110年8月30日令釋「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移工轉換登記,於辦理轉換作業期間內,有連續14日無符合第1順位或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者,且該14日係為連續天數,非以累計天數方式計算。 
(二) 移工如果變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該連續14天應重新計算。至於變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例如台中變更至金門),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現行辦理轉換作業之轄區據以認定。 
移工向公立就服務辦轉換登記後,是不是移工無意願與新雇主接續聘僱,只要連續14日後,即可辦理跨業轉換?
不是。依據本次修正規定,移工得跨業轉換條件,係移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需連續14日無符合轉換準則規定第1順位或第2順位的雇主登記承接,於第15日起才可由其他工作類別的雇主接續聘僱。至於移工無意願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未符合上開條件,仍不得跨業轉換雇主。 
移工向公立就服轉換登記翌日起,連續14日內任一天有第1及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需重新計算14日嗎?
要。移工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倘於連續14日內任一天有符合第1順位及第2順位的雇主登記承接,移工皆需再自雇主登記接續聘僱之日起重新計算連續14日之特定期間。 
公立就服開協調會,移工無意願或無法與第1或第2順位雇主接續聘僱,或有正當理由未出席,重新計算14日?
移工是否需重新計算14日,是以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連續14日有無符合第1順位或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而定,與移工於協調會無意願(或無法)媒合或有正當理由未出席協調會無涉。 
移工向A就業中心登轉出,第8日有順位雇主登記承接,移工第11日向B就業中心轉出登記,14日重新計算?
是。移工如果已向A就業中心登記轉出,不論該連續14日轉換期間有無符合第1順位或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移工於該連續14日屆滿前跨區轉出登記至B就業中心,需自登記至B就業中心之日起重新計算14日。 
倘移工向新北市政府板橋就業中心登記轉換雇主,係以新北市轄區或板橋就業中心所轄管區域內登記雇主數?
以移工所登記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轄業管範圍,有無符合第1順位及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作為計算基準。因涉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執行,係由變更後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 
新雇主可以跨區及跨業聘僱接續聘僱移工嗎?
依勞動部110年8月30日令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雇主至外國人預定工作場所以外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即跨區登記承接),且跨業承接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時,不得將跨區登記承接之雇主選定為新雇主人選。但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勞動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不在此限。 
移工辦理轉換作業,符合可再延長轉換雇主1次(60日),再延長60日轉換期間是否仍適用連續14日規定?
是。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倘因有特殊情事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符合勞動部98年1月22日函釋規定再延長轉換規定者,於再延長60日轉換期間,仍需符合連續14日無符合第1順位或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始能由其他工作類別雇主承接規定。 
移工轉換期間,有第1或第2順位雇主登記承接,但未媒合成功,轉換期屆滿且無再延長轉換理由,是否該返國?
是。移工倘逾轉換作業期間未完成轉換雇主,且未有再延長轉換情事或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調會議,應依轉換準則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返國作業。 
110年8月29日轉換準則修正實施前,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已至就服轉出登記或轉換中,是否適用新規定?
(一)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移工於110年8月28日(含)前未與雇主完成接續聘僱者,屬於轉換程序進行案件(如轉出申請中、經勞動部核准轉出尚未辦理轉換登記、或刻正辦理轉換作業中),均屬程序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均應適用110年8月29日修正後規定。
(二) 至於移工於110年8月28日(含)前與雇主完成接續聘僱之認定,係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接續聘僱日,或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日為依據。 
移工辦理轉換作業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提供哪些服務?
移工於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倘有通譯服務需求,除可透過仲介協助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可撥打1955專線採三方通譯或透過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協助。 
未經公立就服召開協調會,逕行簽署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移工從事與原許可工作類別不同工作,是否違法?
依勞動部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轉換準則第7條規定,110年8月29日(含)起,新雇主與移工如以三(雙)方合意方式,接續聘僱移工從事與原許可工作類別不同工作,並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勞動部將自始不予核發新雇主聘僱許可,另就新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處。 
110年8月28日前,已簽合意接續聘僱並申請與原許可類別不同工作之三(雙)方接續聘僱許可,是否核發?
若新雇主與移工於勞動部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轉換準則第7條規定生效日前(即110年8月28日(含)之前),已合意接續從事同業別或不同工作類別,向勞動部申請或未申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許可,如新雇主與移工符合資格及應備文件齊備,勞動部將依修正前轉換準則規定進行審核。 
110年8月29日( 含)起,新雇主得以何種方式申請接續聘僱與移工原從事同一工作別之許可?
新雇主倘持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函,可逕與原雇主、移工簽署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亦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每週公開協調會議方式,並經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並向勞動部申請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許可。 
COVID-19疫情期間,企業要求員工需提供職場快篩證明、費用應由何人支付?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COVID-19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即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6月6日公告「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相關訊息可至疾病管制署官網(https://www.cdc.gov.tw)查詢。
職安署指出,若為指揮中心因應防疫需要接管之場域快篩對象,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
至於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員工新冠肺炎確診,治療康復後,得否要求員工出具PCR陰性或是疫苗接種紀錄等證明文件,得返回職場工作?
地方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自解除之次日起3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表示,如確診康復者出具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即足以確認其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或其代理人依約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指出,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那些?
一、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 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處從事工作。如移工 SITI 原聘僱期間到 110 年 8 月 30 日,在這之前的 110 年 7 月 22 日和新雇主阿明 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 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 110 年 7 月 22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7 月 20 日至 7 月 22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新雇主於 110 年 7 月 22 日接續 聘僱移工 SITI,新雇主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 110 年 7 月 22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7月 20 日至 7月 22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三、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 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 SITI 原聘期為 110 年 8 月 30 日,在 110 年 5 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 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本部同意,到 110 年 8 月 31 日 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 年 8 月 31 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 雇主阿明原則要在 110 年 8 月 31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8 月 29 日至 8 月 31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疫情警戒已降為2級,何時取消移工應加附PCR檢驗之規定?
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 年7 月23 日宣布,自7 月27 日至8 月9 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各部會得依指揮中心所發布之通案性原則另訂指引。
二、 為避免移工轉換雇主、調派或工作延伸造成防疫破口,經指揮中心指示,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緩移工轉換雇主、調派或工作延伸。另考量國內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已宣布有條件解封,包含自110 年7 月1 日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7 月13 日恢復事業類移工轉換雇主及7 月19 日恢復60 日以上調派,以上解封措施,移工應依規定採檢PCR。勞動部已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利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遵循辦理。
三、 疫情警戒已降為2級,移工轉換雇主、或辦理60日以上調派,仍應依據上開規範辦理PCR檢驗。上開防疫措施,將視國內疫情狀況,持續滾動檢討,並適時對外發布說明。
自何時恢復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派基準),即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場所。
延伸閱讀

7月20日起,各類移工恢復工作場所調派(多國語言翻譯)
何時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包含哪些類別的移工?
鬆綁接續聘僱移工及變更工作場所相關規定問答集

恢復調派哪些類別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一、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包含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及機構看護工作等。
二、之前未禁止變更工作場所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仍可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有什麼新增的規範?
雇主除須符合調派基準規定外,為避免人員流動過於頻繁,雇主有必要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且期間內不返回原工作許可地者,才可調派移工,並應遵守相關防疫措施。
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要配合辦理什麼防疫措施?
一、安排移工辦理PCR檢驗:
(一) 雇主調派移工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營造業及部分製造業雇主調派移工須經勞動部許可者,雇主須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至原工作許可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 
(二)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移工者:雇主須於調派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將PCR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調派至原工作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並同樣送至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二、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移工檢測PCR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移工檢測PCR陰性,雇主調派移工仍應依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於110年7月20日前已經調派移工至其他工作場所,是否要安排移工辦理PCR檢驗?
一、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並未暫緩調派,若於110年7月20日前已經調派移工者,倘移工繼續在目前工作場所工作,無須辦理PCR檢驗。
二、 自110年7月20日起如須調派至原工作許可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均應安排移工加作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進行調派。
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調派移工,是否包括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否。考量雇主依勞動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規定(工作延伸)指派移工至客戶契約履行地工作,移工流動性及染疫風險較高,仍暫緩解封,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
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未依規定安排移工PCR檢驗、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未送地方政府備查,有無處罰?
一、 雇主調派移工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勞動部將不予許可調派申請。又雇主調派移工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者,若已有調派事實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將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違反2次以上,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
二、 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未滿60日,可否調回原工作地點或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
不行。雇主調派移工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若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未滿60日即申請調回原工作地點或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勞動部將不予許可;雇主調派移工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者,若已有調派移工事實但未滿60日即調回原工作地點或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將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論處。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後,可否未返回原工作地點,直接再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地點?
可以。但為避免人員流動過於頻繁,增加染疫風險,移工於任一工作地點須達60日以上且依規定完成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後,才可再次調派。例如營造業雇主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後,經勞動部許可將A工作許可地點之移工調派至B工作地點,該移工在B工作地點須達60日以上,雇主才能再次安排該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後,向勞動部申請直接從B工作地點調派至C工作地點。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後,移工已調派回原工作地點,是否仍須待 60日才可再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
是。雇主每次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均須於該工作地點達60日以上,才可再次調派移工。
雇主調派移工向何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原許可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及調往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備查。
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於備查後,如嗣發現雇主所調移工逾調派基準規定 得調派比率時,應如何處理?
以雇主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查處。
何時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包含哪些類別的移工?
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類別移工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家庭類移工已於110年7月1日起優先恢復轉換。 
二、 各類別移工包含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 
恢復轉換的家庭類移工,還是只能轉換為家庭類移工嗎?
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相關規定,家庭類移工如要轉換至其他工作類別,均依轉換準則規定辦理。 
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那些?
 一、 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處從事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僱期間到110年8月30日,在這之前的110年7月20日和新雇主阿明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110年7月20日前3天(含當日,即7月18日至7月20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二、 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期為110年8月30日,在110年5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勞動部同意,到110年8月31日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年8月31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110年8月31日前3天(含當日,即8月29日至8月31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7月13日起雇主接續聘僱移工,要配合辦理什麼防疫措施?
一、 安排移工檢驗PCR:承接移工的新雇主原則應於接續聘僱日(含期滿轉換) 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如110年7月20日雇主阿明接續聘僱移工SITI照顧失能的父親,在7月20日前3天(含當日,即7月18日至7月20日)阿明就要安排SITI去醫院檢驗PCR。但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掛不到號,阿明可以例外延後在7月20日後3天(含當日,即7月20日至7月22日)安排SITI檢驗PCR。若未於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無法聘僱移工,檢驗 PCR的費用也必須由雇主阿明負擔,不可向移工收取。 
二、 雇主應辦理防疫措施:於等待檢驗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另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稱防疫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防疫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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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移工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鬆綁接續聘僱移工及變更工作場所相關規定問答集

7月13日起新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移工,未安排移工PCR或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有無處罰?
一、 新雇主在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屬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 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二、 新雇主在移工期滿轉換報到日前3天(含當日) 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查有等待PCR檢驗結果期間,未落實移工1人1室,屬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事先核發新雇主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
原7月1日恢復家庭類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家庭類移工,新雇主應依規定於承接當日採檢,現如何安排PCR?
自110年7月13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移工,適用勞動部110年7月13日函釋規定,於接續聘僱日(期滿轉換)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可於接續聘僱日(期滿轉換)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如果延後的最後1天是假日,當地醫療院所沒有提供PCR檢驗或無法掛號,可以再延期嗎?
如果延後的最後一日遇假日且當地醫療院所沒有提供PCR或無法掛號預約,再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舉例如新雇主7月16日(週五)接續聘僱移工,當日鄰近醫院採檢PCR預約已額滿,且六、日均未辦理採檢業務,新雇主本應於7月18日(週日)採檢PCR,但當地醫院週日沒有提供PCR或無法掛號檢採,新雇主最晚應於7月19日(次一個上班日)完成採檢。 
7月13日起接續聘僱移工,未於承接前3天安排移工PCR或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有處罰?
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未為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新聘期前3天(含當日),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新聘期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查有PCR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7月13日起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承接日前3天安排移工PCR,線上申請如何檢附PCR?
請於勞動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以資料異動申請方式補正PCR,於應備文件上傳頁籤點選最下面「其他」選項,再上傳PCR結果即可。勞動部也會在線上申辦系統接續聘僱申請項目提示雇主或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檢附上傳移工之PCR結果。 

7月13日起雇主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但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時尚未屆接續聘僱日,如何檢附PCR?
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時,倘尚未屆移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日,暫時無須檢附PCR結果,勞動部將先行核發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函,並保留廢止權,請新雇主於接續聘僱當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補附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之PCR結果,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於新聘期後3天(含當日)之PCR結果,倘逾期未補附,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同時以新雇主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及所委託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處。另於審理期間倘已屆移工接續聘僱日,勞動部將發函請新雇主先行補附移工PCR結果後,再續行審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案。 
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移工(自轉自接),是否仍須檢附PCR證明?
一、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前聘僱於名下之移工,其原工作地址與雇主所持招募函所載工作地址如為同一地址,因未涉及人員流動,雇主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例如同一雇主持五級制名額接續聘僱前已聘僱之附加案移工,且工作地址相同,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二、反之,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前已聘僱於名下之移工,若前工作地址與雇主所持招募函所載 工作地址如有不同,因涉及人員流動,雇主仍須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新雇主因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親屬或配偶擔任雇主、關廠歇業等原因,接續聘僱移工,仍須附PCR?
新雇主因雇主死亡、移民或由其他親屬或配偶擔任雇主、產業類變更船主或負責人、產業類承購承租及重大工程原雇主關廠歇業等原因,接續聘僱移工,無須檢附PCR證明,新雇主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接續聘僱移工,因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亦從事相同工作,未涉及人員流動,新雇主免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移工6月5日前經核准轉出,已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但暫緩轉換,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勞動部將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由轉換雇主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移工如果想要停止轉換公告,得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回。 
移工6月5日前核准轉出,但尚未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因暫緩轉換,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移工或雇主應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移工之前已申請轉出,但未同意轉換,因暫緩轉換作業,7月13日起想要恢復轉換,該如何處理?
移工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因暫緩轉換停止轉換程序,且未符合得例外轉換情事者,不予核准轉換的移工,雇主如何申請重新轉換?
雇主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向勞動部提出申請,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重新轉換函,雇主應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移工與雇主想合意續聘,但6月6日起暫緩轉換,導致未申請合意轉換,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移工因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移工因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勞動部同意轉換函之期間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且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60內完成轉換雇主程序,或由符合申請聘僱移工的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如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原聘期已屆滿者,如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向勞動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勞動部同意轉換函之期間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且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60內完成轉換雇主程序,或由符合申請聘僱移工的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申請文件(如巴氏量表或失能診斷證明、各類別移工的求才證明書效期),如何計算?
雇主為申請移工所取得的文件,因110年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文件效期說明如下: 
一、 聘僱各類別移工的求才證明書、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製造業級別證定函、農林漁牧聘僱資格認定函等各項文件,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二、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機構醫療團隊評估日,得於原有效申請期間得再加計30日效期、被看護者為重度身心障礙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原已在公立就服中心登記轉換,由勞動部自動重新給60日期限,如何查詢期限?
110年6月5日前已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轉換的家庭類類移工,己自110年7月2日起恢復轉換至110年8月30日。其他類別移工自110年7月13日起,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110年6月5日已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登錄轉出資料者,而且還在有效轉換期間,也還沒有新雇主承接,將由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移工可至權益網站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查詢進度,操作步驟如下:

一、 開啟瀏覽器,於網址列輸入https://fw.wda.gov.tw/,進入跨國勞動力權益資訊網站,點選「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二、 進入「移工轉換雇主專區」頁面後,點選「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 
三、 進入「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頁面後,輸入欲查詢移工之個人資料後,即可查詢該移工轉換進度。 

 
有哪些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機構,可以安排移工進行PCR檢驗呢?
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網站下載「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機構」清冊,並依照您的需求安排移工至指定機構進行PCR檢驗。(網址:https://www.cdc.gov.tw/File/Get/8JV8VWBlaixzvvtRsGT2vA
是否也有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及工作延伸?
否。目前仍然暫緩「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及勞動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規定(工作延伸),考量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及工作延伸將使移工工作地點移動頻繁,疫情隨工作地點異動而擴散,勞動部將視疫情情形,依指揮中心指示滾動辦理。 
110年7月1日起家庭類移工起恢復轉換程序嗎?有其他產業移工嗎?
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家庭幫傭(下稱家庭類移工),其他產業除有符合雇主關廠歇業、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特殊情事外,仍暫緩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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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雇主需於承接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
 
只有家庭類雇主可以承接家庭類移工嗎?
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可由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下稱家庭類雇主)承接,其他產業如製造業、營造業、安養護機構、農漁業及其他產業別仍暫緩轉換。
家庭類雇主和移工可以合意承接轉換的方式有那些?
家庭類雇主和移工可以辦理以承接轉換:
  • 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家中從事被看護者的照顧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僱期間到110年8月30日,在這之前的110年7月15日和新雇主阿明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110年7月15日是為接續聘僱起日,這天必須要安排移工做PCR。
  • 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期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等到原期聘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家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期為110年8月30日,在110年5月中時就申請聘期結束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本部同意,到110年8月31日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年8月31日即為新聘期起日,這天必須安排移工做PCR。
7月1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家庭類移工,防疫部分要配合辦理什麼?
家庭類雇主接續家庭類移工後,必須於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檢採PCR,之後依勞動部雇主指引進行移工健康監測、記錄移工出入足跡,有助移工及家庭成員疫情期間安全。
  1. 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承接家庭類移工之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比如:110年7月10日雇主阿明接續聘僱家庭類移工SITI照顧失能的父親,在7月10日當天阿明就要安排SITI去醫院採檢PCR,若當天未做PCR,將無法聘僱移工。做PCR的費用也必須由雇主阿明負擔,不可向移工收取。若為期滿轉換,需在期滿轉換移工開始新聘期當天辦理PCR。
  2. 雇主應辦理防疫措施: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本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TOCC移工外出資訊紀錄表範本.excel》(中、印、英、越、泰五國語言)
7月1日起家庭類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新雇主承接日應依規定安排採檢,未依規定安排採檢有無處罰?
新雇主在接續聘僱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新雇主在移工期滿轉換報到當日,未善盡照顧責任而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廢止聘僱許可。
7月1日起家庭類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仲介受雇主委任,但未於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PCR,仲介會受罰嗎?
另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未為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新聘期起日,安排移工檢測PCR,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7月1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移工,須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PCR,雇主或仲介線上申辦,如何檢附PCR?
請於勞動部線上申辦系統應備文件上傳頁籤點選最下面「其他」選項,再上傳PCR掃描檔即可。勞動部也會在線上申辦系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接續聘僱申請項目提示雇主或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檢附上傳接續聘僱當日移工之PCR證明文件。
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移工,須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PCR,倘尚未屆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當日,如何檢附PCR?
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時,倘尚未屆家庭類移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當日,暫時無須檢附PCR證明文件,勞動部將先行核發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函,並保留廢止權,請新雇主於接續聘僱當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補附接續聘僱當日之PCR證明文件,倘逾期未補附,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同時以新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及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處。另於審理期間倘已屆家庭類移工接續聘僱當日,勞動部將發函請新雇主先行補附家庭類移工接續聘僱當日之PCR證明文件後再續行審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案。
雇主和移工合意廢止聘僱轉換,等待期間,移工和雇主又再合意接續聘僱,該雇主是否屬「新雇主」?
是。本項問題的前後任雇主雖為同一人,但以接續聘僱規定而言,在廢止聘僱後再行接續同一名移工,此時該名雇主仍為法律上的「新雇主」,移工在等待轉換期間,或有另行居住,為確保疫期期間安全,仍需依勞動部110年7月1日函釋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產業類移工想轉換為家庭類移工,可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嗎?
不可以。依指揮中心指示,僅原從事家庭類工作移工可辦理轉出,由家庭類雇主承接,其他產業移工無法跨業轉換。
其他業別的期滿移工,可依指揮中心110年7月1日規定轉換為家庭類移工,由家庭類雇主承接嗎?
不可以。依指揮中心指示,僅原從事家庭類工作期滿移工可辦理轉出,由家庭類雇主承接,其他業別期滿移工無法跨業轉換。
家庭類移工6月5日前核准轉出,已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但6月7日暫緩轉換,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勞動部將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由轉換雇主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果想要停止轉換公告,得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
家庭類移工6月5日前核准轉出,但尚未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因6月7日暫緩,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應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家庭類移工已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但未同意轉換,7月1日起想要恢復轉換,該如何處理?
家庭類移工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因暫緩轉換且未符合例外轉換情事者,經勞動部不予核准轉換的家庭類移工,雇主如何申請重新轉換?
雇主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勞動部於審認後將核發重新轉換函,雇主應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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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雇主需於承接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
家庭類移工與雇主想合意接續聘僱,因6月6日起暫緩轉換作業不予許可,7月1日起想恢復,如何處理?
該類移工或雇主,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家庭類移工與雇主想合意接續聘僱,因6月6日起暫緩轉換,致未向勞動部申請,7月1日起想恢復,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家庭類移工申請轉換,因6月7日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家庭類移工申請轉換,因6月7日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原聘期已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轉換程序。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含)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11071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含)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原聘期已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109年11月23日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於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
其他產業雇主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是否需於接續做PCR檢驗?
非家庭類雇主(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農林牧漁業(含農業外展)、安養護機構等),承接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因被看護者亡、雇主關廠歇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可以例外轉換的移工,考量現處防疫期間,新雇主自110年7月2日起應於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時,比照鬆綁的家庭類雇主,於接續聘僱移工合意接續聘僱日或期滿轉換新聘期起始日之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6月7日全面暫緩轉換雇主,除有特殊情事才可轉換。7月1日起非家庭類移工,但符合特殊情事是否可轉出?
可以。指揮中心自11071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此未影響勞動部11067日函釋規定符合特殊情事的其他類別移工可辦理轉出作業。因此,其他非家庭類移工如符合11067日函釋所定特殊情事者,仍可繼續轉換雇主或工作。
 
家庭類雇主申聘移僱,因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中涉申請文件(如巴氏量表、求才證明)效期如何算?
家庭類雇主為申請移工所取得的文件,因110年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文件效期說明如下:
  •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機構醫療團隊評估日,得於原有效申請期間得再加計30日效期、被看護者為重度身心障礙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 聘僱家庭幫傭的求才證明書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原先已在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轉換者,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該如何查詢重新轉換期限?
自110年7月1日起,家庭類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110年6月5日已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登錄轉出資料者,而且還在有效轉換期間,也還沒有新雇主承接,將由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移工可至權益網站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查詢進度,操作步驟如下:

1.開啟瀏覽器,於網址列輸入https://fw.wda.gov.tw/,進入跨國勞動力權益資訊網站,點選「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2.進入「移工轉換雇主專區」頁面後,點選「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

3.進入「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頁面後,輸入欲查詢移工之個人資料後,即可查詢該移工轉換進度。

 
哪裡可以自費採檢PCR?
暫停轉換期間,移工期滿轉換移工經勞動部不予許可,原聘期屆滿需返國嗎?可等待疫情趨緩再轉換嗎?
移工經期滿轉換不予許可,得在臺等待疫情趨緩,依指揮中心指示重新申請轉換程序。
(一) 依指揮中心指示,勞動部於110 年6 月7 日函釋自110 年6 月6日起暫停移工期滿轉換,新雇主於110 年6 月6 日後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將不予許可。移工得先留臺,在疫情舒緩,經指揮中心指示後,再依勞動部109 年11 月23 日函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 號函(下稱109 年11 月23 日函釋),重新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得由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 本部109 年11 月23 日函規定,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移工,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但是基於企業或家庭人力保留,仍鼓勵原雇主優先與移工進行期滿續聘,保障移工及雇主工作權益。
(三)移工暫停期滿轉換後的居留期限問題,內政部移民署已於110年6 月4 日發布通函自110 年5 月15 日起至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日起一定期間,系統自動延長居留期限,每次30 日。
申請轉換雇主或轉出、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移工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該由誰負雇主生活照顧責任?
(一) 暫停轉換期間,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之移工,依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原則上由原雇主負擔生活照顧責任,倘移工於原聘期屆滿至新雇主處工作,之後才由勞動部不予許可者,由新雇主負擔生活照顧責任。
(二) 前開雇主生活照顧責任之期限至疫情舒緩後,依照指揮中心指示,續行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並有新雇主承接移工或返國後方結束。倘雇主未依規定負擔雇主責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9 款裁罰新臺幣6 至30 萬元。
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原雇主需要安排移工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一)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略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 個月、18個月及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者,亦同。第11 條規定略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 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 基上,依健檢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移工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等待轉換雇主或暫停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尚無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之責任,另新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健檢辦法所訂期間協助移工辦理健康檢查。
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仲介可否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用?
倘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已無委任仲介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且仲介機構無提供移工就業服務之事實,仲介機構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用。如仲介機構未有服務事實仍收取服務費用或預先收取服務費用,經查證屬實者,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 條第1 項第5 款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依第66 條與第69條規定就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處10 倍至20 倍罰鍰與停業處分。
為何要實施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暫緩實施內容?自何時開始實施?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自110年6 月6 日起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 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暫停起始日,係依「申請日」來限制,如申請日落在110 年6 月6 日後,則無法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如果於110 年6 月5 日前,業經勞動部核准轉換,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者,暫停計算轉換期間。
(二) 申請接續聘僱的暫停起始日,係依「合意日」來限制,如合意接續聘僱日落在110 年6 月6 日後,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勞動部將不予核准轉換,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如於110 年6 月5 日已合意接續聘僱事實(即合意日為110 年6 月5 日(含)以前),因為移工於110 年6 月5 日前已到新雇主處工作,勞動部仍會許可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
(三) 申請期滿轉換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許可。如於110 年6 月5 日前已經勞動部許可期滿轉換,仍可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另雇主得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移工合意,申請期滿續聘。
移工於6月6日後合意續聘,因暫緩轉換作業不予許可,7月13日起想恢復轉換作業,如何處理?
該類移工或雇主,可自 110 年 7 月 13 日次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 15 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 1 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 14 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雇主如有需要變更被看護人,或是被看護人未改變,但因故變更雇主,是否須檢附PCR證明?
一、 雇主變更家庭看護工所照顧的被看護人,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 例如原被看護者為雇主父親,現在要變更被看護者為雇主母親, 以資料異動方式辦理,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二、 雇主變更家庭看護工所照顧的被看護人,以接續聘僱方式辦理, 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三、 被看護人未改變,只更換雇主之情況,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例 如被看護者為原雇主母親,原雇主(姐姐)打算變更以其妹妹擔任新 雇主,以資料異動方式辦理,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四、 被看護人未改變,新雇主(妹妹)接續聘僱原雇主(姐姐)所聘僱之看 護工,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暫緩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有那些情形移工仍然可以轉換?
(一) 移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暫停轉換雇主之限制,亦即仍得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1. 符合本法第59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情事者。
2. 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歐打情事;或移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且經勞動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3. 移工於110 年6 月5 日前,業經勞動部依本法第59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 條之4 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
(二) 雇主及移工依上開規定,經勞動部核准轉換者,應依指揮中心規範及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於一定期間安排所接續聘僱之外國人1 人1 室,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強化外國人生活管理,保持社交距離,及協助向外國人宣導勤洗手、個人衛生習慣及非必要不要外出,並注意外國人健康狀況,有相關症狀或接觸史時應協助就醫或篩檢,以加強防疫措施,維護社區防疫安全。
雇主與移工發生勞爭議,經召開協調會雙方同意轉換雇主,現暫緩轉換雇主,後續處理情形?
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核准,110 年6 月5 日前,業經本部核准轉換,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者,暫停計算轉換期間。雇主與移工經召開協調會議合議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依前開規定辦理,申請者不予許可,已核准轉換者暫停轉換,暫停計算轉換期間。
移工與雇主勞資爭議經本府認定後安置,安置之移工可否轉換雇主?安置期間已收到廢聘函是否可轉換雇主?
(一) 需視是否符合得例外轉換情事而定。雇主與移工於110 年6 月6 日(含)後始合意接續聘僱者,暫停申請,已申請者將不予核准。雇主與移工接續聘僱之合意日為110 年6 月5 日之前者,不在暫停轉換限制之內,若因新雇主資格不符而不予許可,其事由屬以下情事者,移工係可不受限制繼續轉換:
1. 符合本法第59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情事者。
2. 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且經本部不予核發雇主入國聘僱許可或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3. 外國人於110 年6 月5 日(含)前,業經勞動部依本法第59條、本辦法第28 條之4 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
(二) 經地方政府安置之移工如符合前開得例外轉換情事,得不受暫緩轉換之限制。
新雇主於6月5日前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移工,之後若因新雇主資格不符,是否同意移工辦理轉換?
(一)新雇主與移工於110 年6 月5 日(含)前即簽署合意接續同意書,並向勞動部部申請接續聘僱,但因新雇主不具聘僱資格,於審查程序中始發現新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可以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例外轉換。
(二)雇主及移工經勞動部核准轉換者,應依指揮中心規範及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於一定期間安排所接續聘僱之外國人1 人1 室,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強化外國人生活管理,保持社交距離,及協助向外國人宣導勤洗手、個人衛生習慣及非必要不要外出,並注意外國人健康狀況,有相關症狀或接觸史時應協助就醫或篩檢,以加強防疫措施,維護社區防疫安全。
移工已收到勞動部合意接續聘僱許可函,可至新雇主工作嗎?
可以。雇主與移工接續聘僱之合意日為110 年6 月5 日之前者,不在暫停轉換限制之內,可持續於新雇主處工作。
家庭類移工,若原雇主死亡,被看護人及工作地點不變,是否可辦理接續聘僱?
可以。符合本法第59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不受暫緩申請之限制。
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等待轉出,且未向勞動申請合意轉換雇主工作,應如何處理?
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核准。移工與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未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聘期仍有效,移工可續為雇主工作,如有符合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之例外情事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移工與新雇主無特殊事由,於6月6日(含)後合意接續聘僱,是否同意核發許可?
雇主與移工於110 年6 月6 日(含)後始合意接續聘者,暫停受理申請;提出申請者,勞動部將不予核准轉換,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可。新雇主於110 年6 月6 日(含)後仍合意接續移工者,自始不予核發新雇主聘僱許可,且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交地方政府查處;移工依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如非屬例外得轉換情事者,則不同意該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經地方政府召開勞資協調會議後,同意合意轉出,倘新雇主於6月6日後合意接續聘僱移工,是否核發許可?
新雇主與移工於110 年6 月6 日(含)後始合意接續聘,且移工前與原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並經地方政府召開勞資會議協調始合意轉出者,亦適用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暫停受理申請;提出申請者,勞動部將不予核准轉換,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可。新雇主於110 年6 月6 日(含)後仍合意接續移工者,並向勞動部申請者,自始不予核發新雇主聘僱許可,但不交地方政府查處,依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移工如非屬例外得轉換情事者,則不同意該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移工預計110年7月初期滿轉換,地方政府已核發接續僱證明書,是否仍可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
於110 年6 月6 日起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者,暫停申請,已申請者不予許可。原雇主請於原聘期限屆滿前,儘速與移工合意申請期滿續聘。但移工於110 年6 月5 日(含)前,業經勞動部許可期滿轉換者,得續行期滿轉換。原雇主得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移工合意,申請期滿續聘。
移工期滿轉換起日為6月6日以後,也已簽署期滿轉換,但尚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可辦轉換或承接嗎?
期滿轉換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許可。
期滿轉換暫停起始日期是指接續日?簽署日?郵寄通報日?
期滿轉換暫停轉換日為向本部提送期滿轉換之「申請日」,自110 年6 月6 日起,期滿轉換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許可。移工於110 年6 月5 日(含)前,業經勞動部許可期滿轉換者,仍可繼續辦理期滿轉換。
6月5日前申請期滿轉換承接移工,且新聘期是6月5日前開始,惟因故未於6月5日前核發許可,是否核發?
同意核發許可。移工於110 年6 月5 日(含)前,業經勞動部依本法第59 條、本辦法第28 條之1 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可例外期滿續聘。雇主於110 年6 月5 日(含)前已向勞動部申請,且新聘期起日在110 年6 月5 日(含)前,因補正文件或其他事由,而未於110 年6 月5(含)前許可者,會予以許可。
今年5月向地方政府辦期滿轉換通報,轉換起日為110年6月6日後,尚未向勞動部申請,可否期滿轉換?
不可以。申請期滿轉換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許可。請雇主於移工原聘僱期間屆滿前,改與外國人合意申請期滿續聘。
6月5日前已簽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同意書,6月6日後郵寄地方政府辦接續聘僱通報,是否暫緩停止收件?
暫停合意接續聘僱以「合意日」為準,110 年6 月5 日(前)已合意接續聘僱,不在暫停轉換之內,地方政府仍會受理接續聘僱通報。
110年6月6日起暫緩受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還會辦理移工或雇主轉出登記及後續協調會嗎?
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移工有下列轉換情事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會規定辦理轉出登記及召開協調會。
(一)符合本法第59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所定情事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情事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歐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且經勞動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未依規定於同意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是否受裁處?
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除所規定之特殊情事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暫緩辦理轉出登記。如非所規定之特殊情事,因已暫停轉換程序,雇主或移工自無法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亦不會被裁罰。
解除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限制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何重新辦理或計算轉出登記日期?
暫緩受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將於三級以上警戒解除後通函重新轉換程序。
(一) 收到勞動部核准之轉出函尚未於14 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公告者,自勞動部通函恢復轉換作業之指定期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 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並已公告轉換者,自動恢復轉換作業之日起公告轉換60 日;移工如欲停止公告轉換,請向登記轉換公告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轉換公告。
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是否可繼續於原雇主處工作?
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如屬廢止聘僱許可轉出之移工,不可繼續於原雇主處工作或私下工作;如屬非廢止聘僱許可轉出之移工仍可繼續於原雇主處工作。
移工與雇主在聘僱有效期間,尚未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可終止契約嗎?
雇主與移工於有效聘僱期間,因雙方合意得洽地方政府辦理解約驗證,雇主並應於解約驗證期限前安排移工返國。如有本法第59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情事情事,或其他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得例外轉換情事,亦得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如非上敘情事,則屬暫停轉換範圍(包含合意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申請)。
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堅持不工作,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可終止聘僱契約嗎?
雇主得依民法向移工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具不可歸責事由,如有聘僱移工需要,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若移工違反勞動契約所載雙方約定內容,致有相關違約賠償爭議,得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調,如經協調不成,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是由原雇主負責生活管理嗎?可向移工收取費用嗎?
(一) 依本辦法第28 條之1 及轉換準則第30 條規定,雇主由移工入國日、期滿續聘、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日起負雇主責任。雇主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原雇主仍負雇主責任,原雇主除可自行安置移工外,另可委任仲介代行生活照顧。
(二) 至膳宿費用部分,考量雙方聘僱關係已然終止,因疫情影響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此期間衍生之膳宿費,因雙方不可歸責,得由雇主與移工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惟需合理作價。
移工已向地方政府辦解約驗證,預計6月30日返國,移工反悔想留台灣工作,但被看護人往生,移工如何處置?
移工與雇主已洽地方政府辦理解約驗證,如未申請撤銷解約驗證,雇主應於原訂終止聘僱關係期日前,安排移工返國。倘雙方已撤銷原解約驗證,則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存續,移工因被看護者往生而需轉換雇主,係符合勞動部110 年6 月7 日函釋得例外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範圍,得由雇主或移工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因應指揮中心宣布,暫緩調派移工及工作延伸的規範為何?暫緩期間多久?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 年6 月6 日起,為減少造成人員流動,於COVID-19 疫情3 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及暫緩勞動部105 年2 月15 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 號函規定(工作延伸)。
(一)自110 年6 月6 日起,即不得指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但於110 年6 月5 日前已經勞動部許可調派者,不在此限。
(二)考量人道及被看護者需求,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仍可以變更工作場所。
暫停調派哪些類別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是否有例外情形?
除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以外,其餘類別移工於COVID-19 疫情第3 級以上期間,暫緩變更工作場所。
自110年6月5日起已暫緩雇主調派移工?是否包括不得指派 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一) 是。自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 級起,為減少造成人員流動,爰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本部自6 月5 日起同時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調派移工,及依勞動部105 年2 月15 日勞動發管11字第1040512600 號函指派移工。
(二) 但製造業雇主於110 年6 月5(含)前,已與買方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且符合該契約載明購買商品之價金、數量及移工之地點、工作內容,依該行業習慣為必要行為並有本國勞工陪同,及當日(含)以前已有指派移工前往該地點之事實等條件者,不受影響。惟雇主仍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在落實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相關防疫措施下,進行指派。
(三) 另製造業雇主現行係採5 級制核配比率,按雇主廠內本國勞工人數核給移工名額,爰雇主於暫緩指派期間,仍得妥善安排廠內本國勞工與移工之人力配置,履行買賣契約。
雇主於110年6月5日前已經調派移工至其他工作場所,是否要使移工返回原工作場所?
建議雇主使移工待在目前之工作場所,以避免移工流動增加染疫風險。
雇主應繳納之移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逾期未繳,會加徵滯納金嗎?
雇主如逾期未繳保險費,勞工保險局將自逾期之日起,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2%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應繳保險費的20%。
移工因故未入境,居留證規費是否可退費? 如何申請?
如遇移工因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或護照短於申請時所選擇之居留效期,以致有多收費用之情況,請申請人主動洽移工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退費。
申請居留有問題時,有何諮詢管道?
請聯繫「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客服,電話:02-27967162。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或將系統操作畫面截圖以郵件方式至客服信箱 CSservice@immigration.gov.tw,客服人員將儘快提供協助。
移工已取得簽證,但系統勾稽不到移工資料,致聘僱許可函無法申請,因無法完成聘可受理,應如何處理?
(1) 申請移工簽證駐外館處核發實體簽證後,資料匯入本署移工相關系統至少需要3個工作天,爰請雇主或仲介提前申請簽證,預留工作作業時間,以利申請流程順利。
(2) 若移工簽證已領取超過3個工作天仍無法線上辦理聘僱許可,請雇主或委任仲介將移工護照、簽證頁及聯絡資訊E-mail至移工機場服務站信箱(fwservice@wda.gov.tw),並致電通知移工機場服務站 (03) 398-9002,移工機場服務站工作人員將協助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移工簽證資料。
申請聘僱許可有問題時,有何諮詢管道?
請聯繫「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線上申辦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35688,電話諮詢服務時間:上班日8時30分至12時0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或將系統操作畫面截圖,以郵件方式至客服信箱 fwapply@wda.gov.tw 客服人員將儘快提供協助。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講習期間如遇被照顧者去世,如何處理?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入國講習期間如遇被照護者死亡,在完成入國講習取得完訓證明及聘僱許可後,應由雇主檢附被照護者死亡證明,向勞動部辦理移工廢止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作業,或另由勞動部定期勾稽查核廢止聘僱許可後,移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前被照顧者已去世,是否涉及提供不實資料?
(1) 移工於取得簽證後,如被看護者於申請聘僱許可 「前」死亡者,雇主或仲介只要於勞動部審核准駁聘僱許可日前,提供勞動部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文件或變更其他被看護者,勞動部即不以提供不實資料相繩。
(2) 故如移工於入境前,被看護者已死亡,雇主有變更被照護者或轉換雇主需求情事,於移工入境後,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前,即應向勞動部提供死亡證明或說明文件:
A. 申請前死亡:申請時就應附上死亡證明或說明文件
B. 申請後死亡:在勞動部發聘僱許可前檢附死亡證明或說明文件
什麼是外展農務服務?

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僱移工,負責生活管理及繳納就業安定費等法定雇主責任。具有農、林、漁、牧經營事實者則依缺工需求向其申請服務內容及時數,由外展農務雇主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相關體力工作。 

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需要什麼資格認定?認定資格有無效力期限?
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者,應於取得核定函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計算?

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惟依審查標準第19條之10第3項規定,外國人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從事外農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

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外展農務核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函後如何申請引進外國人許可?
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1年內依用人需求向勞動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並應於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時,該入國引進許可函失其效力。
外展農務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

外展農務雇主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3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15日內,檢具規定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仍有聘僱需求,應如何辦理?
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勞動部將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1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6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4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4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方式,向勞動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
養殖業者如何申請引進移工?
目前養殖漁業移工開放聘僱模式,可區分為「養殖漁業工作」及「外展農務」兩大部分,前者可依「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向漁業署申請;後者則可依「農業部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向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申請。
  1. 倘養殖漁業工作業者有長期性需求,可自行擔任雇主,申請引進外籍移工從事農務工作。
  2. 外展部分係為改善農業季節性缺工問題,透過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擔任外展機構,可滿足無法全年聘僱之個別小農需求。
雇主資格為何?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下稱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下稱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所載負責人,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者。
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應檢附文件為何?
  1. 申請書。
  2. 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公司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有效期間至少90日以上)
  4.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5.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文件:
  • 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前開佐證文件
  • 以個體戶申請之申請人,應檢附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漁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如有關加保證明書事宜請逕洽原加保單位。
  • 以公司行號作為申請單位之申請人,應檢附其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
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核配比例?
依據勞動部112.6.15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雇主為自然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且不超過十人;雇主為法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牡蠣養殖產業是否可申請引進移工?
可以。依據111.5.16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申請人須領有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即可檢附相關資料向漁業署申請,並無額外限定養殖物種。
本人與配偶或子女均在同一養殖場工作,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為本人,請問配偶或子女可以申請引進嗎?
因雇主資格以領有效期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之負責人,故配偶或子女不可以申請。
A養殖場員工又分別在B及C養殖場工作,其勞保係投保在職業工會,請問該員工得否列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養殖場員工得加列計經農委會認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漁保)、並實際於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工作之對象,爰職業工會不得列計。
欲擔任雇主之養殖漁民原本加保在漁會,請問申請本項措施後,漁會資格是否異動?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如該養殖漁民希成為雇主,依規定應成立投保單位,並轉換勞工保險類別(由無一定雇主轉為雇主身分),雖無法以漁會作為投保單位,但其漁會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有意願申請養殖漁業工作之雇主如有相關問題應該詢問誰?
  • 養殖漁業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相關問題,請洽漁業署02-23835751。
  • 外籍移工招募及聘僱等相關作業,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專線02-89956000。
  •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承保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等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服務中心專線02-23961266#3111。
  • 各地區外籍移工諮詢及查察等問題,請逕洽所在地區勞工單位。
移工在入境後須如何辦理 PCR 或快篩?

移工於入境時及檢疫結束前各辦理一次 PCR(共計應辦理 2 次 PCR),另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一次快篩。

雇主於110年6月6日後未依規定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罰則為何?
雇主如非法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違反本法第57 條第4 款規定,依本法第68 條第1 項及第72 條第3 款規定,處3 萬元至15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並將廢止其聘僱移工名額。
110年6月5日起已暫緩雇主調派移工?是否包括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勞動部說明,自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起,為減少造成人員流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6月5日起同時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調派移工,及依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指派移工。
對於製造業雇主於110年6月5日(含)前,已與買方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且符合該契約載明購買商品之價金、數量及移工之地點、工作內容,依該行業習慣為必要行為並有本國勞工陪同,及當日(含)以前已有指派移工前往該地點之事實等條件者,不受影響。
勞動部提醒,雇主仍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在落實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相關防疫措施下,進行指派。
另製造業雇主現行係採5級制核配比率,按雇主廠內本國勞工人數核給移工名額,在雇主於暫緩指派期間,仍得妥善安排廠內本國勞工與移工之人力配置,履行買賣契約。

COVID-19警戒提升至第3級以上期間,暫緩雇主及移工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之程序,更多相關問答請見《COVID-19 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問答集》

請防疫照顧假,要提供證明文件嗎?防疫照顧假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嗎?

勞動部指出,受僱家長或家屬欲申請防疫照顧假,可以向雇主提出諸如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又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至防疫照顧假得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另為防疫需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停課期間、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受僱家長或家屬其中一人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得依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該假別並未限制受僱者之配偶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或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其無法出勤期間應如何請假及給薪?

勞動部指出,勞工如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期間如因此無法出勤者,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另因隔離事由亦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又勞工於採檢後確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不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勞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1月15日起入境居家檢疫對象,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必須在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相關問答輯

Q1.依指揮中心109年12月30日公布新聞稿,自1/15起入境居家檢疫對象必須在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於家中限1人1戶且須填寫切結書,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但具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是否可於家中進行居家檢疫嗎?
A:不可以。於家中居家檢疫,僅限1人1戶,故家中若有非居家檢疫者,自1月15日起,無論有無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例如同戶不同樓層或透天】可區隔,仍須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Q2.若於家中居家檢疫,僅限1人1戶,何謂「1人1戶」?
A2:「1人1戶」係指1人自海外入境時,若切結選擇於家中居家檢疫者,須檢疫期間同戶內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即是1人1戶。另依戶籍法第3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Q3:家中頂樓加蓋或增建物可否作為居家檢疫場所?
A3:住戶之頂樓加蓋或增建物,如屬該建物之持有住戶或同一處所戶之共同生活範圍,該共同生活範圍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即不符1人1戶。


Q4.我在外租房,同樓層為2間併連套房(有獨立房間含衛浴),共用同一門牌,可否在其中1間套房居家檢疫(另1間為非居家檢疫者)?
A4:您所租的套房為使用同一門牌之併連套房,若有共用出入口、走廊等共同生活範圍,而其他併連套房也有非居家檢疫者,將涉及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請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Q5公司租用獨棟宿舍專為提供居家檢疫員工檢疫,有單獨衛浴設備1人1室是否可在該獨棟宿舍間專為提供員工居家檢疫?
A5:公司租用獨棟宿舍供居家檢疫員工檢疫,倘該公司可確定該獨棟宿舍僅供其員工居家檢疫,無非居家檢疫之員工或一般住戶,且居家檢疫結束後即離開該棟居家檢疫宿舍,可於該棟宿舍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方式進行居家檢疫,惟該公司須盡管理之責,並確保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


Q6.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若同一戶,可否在家中不同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進行居家檢疫嗎?
A6:若同為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對象,且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可於同一戶家中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進行居家檢疫。


Q7.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如有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可否在家中一起共同居家檢疫?
A7:若您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且您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具下列情形,需在家中共同照顧進行居家檢疫,請洽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在家中進行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一) 未成年(<20歲)。
(二) ≧65歲以上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Q8.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若有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可否在家中一起共同居家檢疫?
A8:不可以。如果您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自1月15日起,需至防疫旅宿完成居家檢疫,不可以在家中一起進行居家檢疫,請您與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一起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此外,如果您與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有共同照顧需求,具下列情形,需要在防疫旅宿同住進行居家檢疫,請經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或「臺灣旅宿網/防疫旅宿專區-防疫旅宿窗口」(下稱防疫旅宿窗口)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一) 未成年(<20歲)。
(二) ≧65歲以上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Q9.若在家中進行居家檢疫,同戶內有非居家檢疫者,是否有違反規定?
A9:如果您同戶內有非居家檢疫者,且您不屬於需要被照顧之居家檢疫對象,即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問答輯

Q1.為什麼在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要再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A1.考量目前極少數感染COVID-19個案之潛伏期可能大於14天,指揮中心自109年4月5日起,針對居家檢疫期滿者,實施額外7天自主健康管理。


Q2.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的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特別注意甚麼?
A2.保持勤洗手習慣、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1. 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但應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延後非急迫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出應嚴格遵守全程佩戴醫用口罩。
2. 如果出現發燒( ≥38˚C)、嗅/味覺異常、腹瀉或有呼吸道症狀,請立即佩戴醫用口罩,請撥打1922或聯繫衛生局,依指示至衛生局指定之醫療院所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接觸史、旅遊史、居住史、職業暴露、以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的症狀。返家後亦應佩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佩戴口罩並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3. 如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自採檢醫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如檢驗結果陽性,衛生局將會通知您及安排就醫。另於獲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仍需自主健康管理滿7天。


Q3.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什麼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A3.公共場所多具有人潮眾多,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


Q4.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是否可以外出用餐、聚餐或聚會?
A4.由於用餐時無法全程佩戴口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避免外出用餐,建議可外帶食物儘速返家食用;聚餐或聚會為交流場合,難以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亦難以避免近距離交談,具有傳染風險,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聚餐或聚會。


Q5.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為什麼禁止參加大型活動?
A5.大型活動具有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將提高防疫難度,考量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參加大型活動。


Q6.自主健康管理者可以至超商或超市買東西嗎?
A6.自主健康管理者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進入超商或超市須全程佩戴口罩,惟該等場所容易與不特定人士近距離接觸,如該場所內人潮已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時,則應避免進入,或儘速離開,避免長時間逗留。


Q7.違反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會被處罰嗎?
A7.如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將依同法第67、69條,處新臺幣6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越南、泰國籍產業類移工,自109年12月10日起,於居家檢疫期後翌日至採檢醫院採檢
Q1.採檢醫院資訊可到哪裡參考?
A1: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COVID-19(武漢肺炎)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清單。
Q2.完成檢疫程序翌日前往採檢醫院,有規定幾日內嗎?如果遇到假日,要如何去採檢?
A2:原則上於檢疫結束日隔日(即自主健康管理第一天)須前往採檢,若遇有特殊情形(如移工身體狀況不適合採檢或採檢院所量能問題)該日無法採檢則儘速安排隔日採檢,以儘早完成採檢作業。
Q3.採檢醫院都說檢驗名額已額滿,可以去鄰近縣市採檢?
A3.請雇主或仲介公司依Q1.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清單,查詢並詢問其他採檢醫院量能,或向移工居家檢疫所在地衛生局詢問是否有其他可採檢院所,可供採檢。若至鄰近縣市採檢請檢疫所在地衛生局協助先告知其他縣衛生局。
Q4.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以上班了嗎?
A4.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正常生活或工作,不須等待檢驗結果,但須依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相關規定,做好相關個人防護措施。
Q5.仲介詢問費用要先支付?還是如何申請核銷?
A5.該類移工採檢及檢驗費用係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支應,餘衍生醫療費用(如掛號費、診療費),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支付。
Q6.指定醫院是指外籍移工健檢醫院嗎?
A6.109年12月9日公布「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產業類居家檢疫移工應辦理採檢」之指定醫院是指有提供COVID-19採檢的醫療院所,部分醫院亦提供外籍移工健檢服務。
Q7.採檢完會提供檢驗報告嗎?
A7.此類對象採檢及檢驗費用由指揮中心支應,採檢醫院不會提供檢驗報告,如雇主或仲介公司有檢驗報告需求,可逕洽醫院並按照醫院收費標準支付。
Q8.至採檢醫院採檢需要檢附什麼報告或文件?
A8.雇主或仲介協助泰國、越南籍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完成後之COVID-19採檢,請持勞動部12月9日之公告通知、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及居家檢疫通知書,向醫院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址連結:https://fwas.wda.gov.tw/
未來是否會持續檢討集中檢疫床位造成的問題
勞動部於109年10月16日已請各地方政府洽詢歇業中飯店提供防疫檢疫床位之可行性,目前僅新竹市轄區內有飯店業者可提供90床之集中檢疫床位,後續將持續擴充檢疫床位量能。
目前移工集中檢疫床位有幾床?
1,200床。
床位是否已釋放出來?
自109年10月8日已釋出1,200床供登記,其中社福移工600床,非社福移工600床。為因應床位登錄之公平性,規劃調整為現已持有簽證移工可於系統登入境資料,並每日由電腦隨機抽籤。
目前移工入境檢疫的方式為何?
自 109 年 3月 27 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分流如下:

(一)居家檢疫:
1.對象為產業類新引進之移工。
2.雇主或仲介安排居家檢疫場所,地點由地方政府事前查核合格後,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始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來台簽證。

(二)集中檢疫:對象為社福類新引進移工及不限業別重入境移工,及自109年8月12日起,菲律賓籍移工統一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集中檢疫的費用應由誰負擔?
移工的生活照顧仍是雇主責任,集中檢疫所需費用以及自機場到集中檢疫處所之交通費,均由雇主負擔,且須先繳付才可安排入住。
109 年3 月27 日起實施的移工檢疫新措施,將影響移工引進流程造成時效延後,雇主如何解決人力需求
  1. 鼓勵雇主以國內承接方式聘僱新移工。
  2. 鼓勵雇主聘用本國失業勞工,勞動部將提供僱用獎助,每人每月9,000元至1 萬3,000 元,最長發給12 個月。
  3. 鼓勵減班休息或暫無移工需求的製造業雇主釋出移工,給有用人需求的雇主國內承接,原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的移工名額,勞動部將同意不予管控。
  4. 家庭有照顧需求,可撥打1966 長照專線或洽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各項長照服務或轉介國內照顧人力。
雇主應如何為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或返國休假的移工,申請集中檢疫?
  1. 因集中檢疫床位有限,雇主在返國移工以及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入境前,應先取得集中檢疫處所開具的入住證明文件,始得同意移工返臺或引進。
 
  1. 目前居家檢疫處所包括衛生福利部提供的400 床,以及勞動部刻洽仲介公會辦理的230 床。勞動部將賡續協調檢疫場所資源,擴大集中檢疫床位量能。
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何進行事前查核?
相關申請案件依現行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後,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先實地辦理查核,確認是否符合1 人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經確認可落實居家檢疫管理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
自109 年3 月27 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修正,請問什麼類別的移工適用「集中檢疫」?什麼類別的移工
  1. 「集中檢疫」處所: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避免被看護者或社福機構住民感染,自即日起社福類(包括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3 類)之移工,以及返國休假的移工再來臺(不論業別),均應接受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1. 「居家檢疫」:至於其他類別之新引進移工,仍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辦理「居家檢疫」,但居家檢疫處所需事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後,始得引進移工。
自109 年3 月27 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有新的修正,請問新的防疫措施為何?
  1. 勞動部為加強國內防疫,自即日(109 年3 月27 日)起,修正入境移工檢疫方式,社福類統一入住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處所;新引進之產業類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但須事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實地查核確認。
 
  1. 修正後之新檢疫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 何進行事前查核?
雇主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後,依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 疫計畫書」,向地方政府申請實地查核,確認居家檢疫處所是否 符合 1 人 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 並經勞動部開具同意備查函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有關居家檢 疫實地查核作業流程,將於近期邀集地方政府討論後,儘速對外 發布。
移工若未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可否搭機入境?
移工入境前,雇主應完成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申請,並取得「入 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再安排移工搭機。移工若未持有「入住集 中檢疫場所證明」,將無法入境。
若是移工預定在某日入境,但在查詢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 畫網站後,該日集中檢疫所已滿床,該怎麼辦?
因目前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場所的可容納床位有限,包含衛生 福利部提供 400 床檢疫場所及勞動部刻正洽仲介公會委託辦理 230 床。 若原規劃移工入境日期已滿床無法預定,建議延後移工入境日期, 待預定到集中檢疫所的床位後,再安排移工搭機入境。
移工從機場往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如何處理?雇主要付多少費用?
  1. 移工入境後,會由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人員統一 接機,並在機場安排防疫車隊送往集中檢疫所。
  1. 另於移工檢疫期結束後,由機場關懷服務人員協助安排防疫 車隊自檢疫所送回機場服務站,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於檢疫結 束日接回。
  1. 雇主支付移工 14 日的集中檢疫費用,已包含移工從機場往 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費用,不需另外付費。
移工待在集中檢疫所 14 日,雇主要付多少費用?
雇主應支付 14 日的集中檢疫費用,移工每人每日新臺幣 1,500 元,14 日共計 2 萬 1,000 元。其中已包含往返集中檢疫所的 交通費用。
申請後,雇主如何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1. 雇主完成申請後,雇主或仲介公司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下載或列印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 明」,並提供移工登機使用,以免無法辦理登機。
  1. 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系統還未建置完成前,請電洽入出國 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03)398-9002 人工申請。
如何合法規範外籍看護、幫傭工作內容及休息時間?
  1. 明確的工作規範
  • 詳列工作表:
雇主可與移工溝通列出每天應做的工作事項,例如照護者的食物和烹飪方式、照護內容和時間表,以及移工的休息時間等,仲介公司的翻譯老師會協助溝通,讓雇主和移工雙方清楚達到共識,避免往後工作上產生誤解。
 
  • 手機使用時間:
幾乎所有雇主對移工最頭痛的就是講不完的電話,因此有些雇主禁止勞工使用電話,但是這麼做多少有些不近情理,而且多少對工作有所影響。其實最好約法三章,訂定工作表及可使用手機的時間。若移工一直不遵守使用規範,雇主可與惜福人力仲介公司反映,由翻譯老師進行溝通或開立警告書嚇阻,雇主切勿沒收或查看移工的手機,會導致雇主本身違法,因為沒收行為是侵佔他人物品、查看手機則是侵犯隱私。

家中如有印尼看護或幫傭,可多瞭解印尼國碼為62,撥005、、009、007、002為各大電信公司優惠代號,各家電信對於各國優惠方案皆不同,但不影響通話品質。
 
  • 移工存摺該由雇主協助保管嗎?
為了要尊重勞工,讓移工方便,存摺放在誰身上都可以溝通協調。若家中的移工怕自己遺失證件、存摺,想請雇主協助存放保險箱保管,可請移工寫同意書,當移工想拿回時,雇主不得用任何理由推拖,必須立即歸還給移工。
 
  • 移工常有朋友來找她怎麼辦?
移工到雇主家工作前,我們都會事先告知不可以帶朋友至雇主家,如果她真的常有朋友到家中找她,可先明確告知她不可以帶人回家,或是告知公司,我們會請翻譯老師和移工溝通並發警告函。
 
  • 移工不乖,屢勸不聽、不遵守規範
如果移工不乖的話,僱主可以先和勞工溝通看看,如果還是不聽的話,惜福人力會安排翻譯老師代為溝通。屢勸不聽的話,公司會發出警告函,若還是無效,將協助雇主轉出移工,另外申請新的勞工遞補。
 
  1. 給予適度休息
人畢竟不是機器,也是會累的,外籍勞工長期在疲憊的狀態下照顧患者,可能產生精神不濟,進而照護上產生疏忽發生意外。外籍勞工因身處異地有適應的壓力,若加上溝通不良,可能會情緒不穩或情緒負荷。雇主除了訂定每天的工作事項外,應給予移工適度休息,和移工溝通後,訂出休息時間,讓身心獲得放鬆、釋壓,移工恢復元氣和精神再工作,照顧品質才能穩定、保護家人。
 
  1. 財不露白
家中金錢、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最好寄存於銀行及保險箱,避免日後如發生遺失,產生雙方誤會或困擾。

如有需要請外籍看護或幫傭買東西,給予適量的現金即可,如有收據或發票也請收好並記帳。避免做出讓人引起貪念的舉動,才不會造成錢財遺失,引起不必要的猜疑。
 
  1. 同理心善待、不寵壞
若自己的兒女離鄉背井外出工作,總會希望自己的兒女在外有人照顧、關照,因此,將心比心,我們善待別人的兒女,別人也會善待我們的兒女。
 
若移工做得不好,應耐心教導、勿謾罵,指正移工不對時,可以嚴肅、但不要過於嚴厲,避免日後移工怕挨罵不敢講而誤事。
 
多給予對方份關懷、包容和鼓勵,彼此善待、互相感謝,相信善的循環會回饋到家人身上。
 
  1. 合法使用
聘僱外籍勞工皆需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尤其外籍家庭看護和外籍家庭幫傭,常發生工作認知不同造成糾紛。提醒雇主,看護和幫傭兩者工作內容有別,前者為在家庭內從事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後者則是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潔、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相關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工作項目在許可範圍外,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有人檢舉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雇主若仍未改善,再被查獲,勞動部將廢止雇主聘僱外勞的聘僱許可及招募許可。
 
和移工相處需尊重哪些不同信仰和飲食習慣?
不論家中聘請了外籍看護還是幫傭,他們可能需要禱告、朝拜;越南人以米食為主、不習慣麵食,菲律賓人只有家裡有人過世才吃稀飯,回教徒不吃豬肉、齋戒月白天禁食、不飲水。
 
移工原生活環境大都不富裕,由於冰箱不普及,每餐習慣現做,隔餐從冰箱取出剩餘飯菜加熱,可能會誤解雇主不善待,惜福人力在海外訓練學校時已安排課程,告知移工台灣人的生活習慣,幫助移工更能融入台灣的生活環境。
 
不同國家,文化亦不同,雇主應抱持同理心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給予包容和關懷,讓離鄉背井的移工能夠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心靈上的滿足和休息,也有助於勞雇關係和諧發展。
 
萬一移工打我們家中的老人或小孩怎麼辦?
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件,請馬上通知仲介,我們會立即處理,若情況非常嚴重會將移工遣送回國,並幫您遞補一名新的移工。
 
雇主每個月應付移工薪資是多少?如何說明?
家庭看護 每月薪資費用項目:
  • 基本薪資:20,000元(勞動部規定基本工資)
  • 加班費/天(667元*4天):2,668元(加班一天667元,當月若有5個週日,需再多加一天加班費)
  • 健保費:1,329元(勞工負擔426元)
  • 就業安定費/月:2,000元(繳納給勞動部,2、5、8、11月20日寄發繳費單)
  • 職災保險費/月:49元
  • 基本負擔合計:26,046元


家庭幫傭 每月薪資費用項目:
  • 基本薪資:20,000元(勞動部規定基本工資)
  • 加班費/天(667元*4天):2,668元(加班一天667元,當月若有5個週日,需再多加一天加班費)
  • 健保費:1,329元(勞工負擔426元)
  • 就業安定費/月:5,000元(繳納給勞動部,2、5、8、11月20日寄發繳費單)
  • 職災保險費/月:49元
  • 基本負擔合計:29,046元
雇主每月發放給移工的薪資費用為:基本薪資+加班費,健保費、就業安定費及職災保險費,政府會寄繳款單到雇主家,收到後再去便利超商繳納即可。
上述金額以113年基本薪資金額說明,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雇主要給多少仲介費?
簽約時會收取簽約金,此為一次性的仲介費,勞動部規定介紹費不得超過外籍看護一個月薪資、雇主年度服務費(每位移工每年上限2,000元)、文件驗證費及其他雜費(郵資、工本費)。委託仲介公司,會有人幫您完成移工抵達台灣前至入台後的所有程序,包含三年當中需要和移工的溝通協調、翻譯、移工定期體檢及逃跑等,以及移工工作期滿出境返國等,一切皆由仲介協助處理,讓雇主不用親力親為。
 
你們公司與別家公司有何不同?
我們公司和別家仲介不同的是我們有較完整與透明的制度,也有絕大多數之客戶對我們的肯定與支持。本公司一定是以服務自家人的心來服務大家。

我們的收費標準一切都是按照勞動部規定,所以移工來台工作到期滿回國時,除了簽約的收費明細,保證不另外收取額外的費用。

也由於我們的收費一切都是按照勞動部規定,所以我們公司的移工穩定性相當高,逃跑的機率甚低。

在移工來台後,會不定期和雇主聯絡,詢問勞工工作狀況。移工剛來到台灣時,多少會有語言不通的情況,造成溝通上的困擾,我們公司會有翻譯免費協助您。
 
總公司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公司許可字號、統編幾號?
總公司:惜福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地址:宜蘭市宜中路258號
電話:03-9358818
傳真:03-9359357
許可字號:2689
統編:42587670
 
為什麼申請外籍家庭看護,需要醫生診斷書?
因為勞動部規定,需要醫生評估病人是否需要24小時照顧,病患是否屬於需要六個月以上的長期照顧。如果不這樣管制,那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便請呢?
 
我想請有來台灣做過的移工,可以嗎?
當然可以啊!雖然重新來台之移工在語言一般皆可溝通,但是服從性較沒有比沒來過高,會依過去的經驗,所了解會與以前的工作做比較。普遍有台灣朋友,私事較多且逃跑率較高。
 
我想申請一個美美的移工,來台後如感覺不錯,可以當老婆嗎?
只要雙方同意,當然可以啊!但一定而經過合法的程序,在工作期滿返國後,再辦理結婚手續申請來台就可以。
 
如何選擇一位好勞工?
我們台灣公司有每位移工的履歷表、學員名冊,學員名冊內有語言、在校學習時間、學會話的分類,例如國語、台語...及老師評語,如果不滿意,公司會協助追蹤學習進度,針對雇主需要的特性,請老師加強這方面工作,除了在國外學校受過訓練,我們會針對雇主需要做實際演練,完成一切合法程序通過檢定後送入雇主家。
 
第一次來台的移工與來過台灣的有何差別?
第一次來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會有語言溝通和文化差異的適應期,但是服從性較高,像一張白紙一樣,要耐心的教她一次,大多可以很快進入狀況,在來台之前她們都有接受簡單的華語訓練,只要和她們常溝通,日子久了,她們大多可以聽的懂。

已經來台灣工作過的移工,在語言溝通上較為輕鬆,但工作上就比較有個性,會依過去的經驗,會與以前的工作做比較而且普遍在台灣有朋友、私事較多且逃跑率較高。
 
我只想請一年的移工可以嗎?
原則上自101年2月1日起,移工聘僱期都是三年,若是僱用期滿一年後沒有聘僱需求,則與仲介協調何時辦理轉出程序。
 
申請看護的流程及時間為何?
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各縣市長照中心媒合台灣看護→勞動部審核→選工確定→各國駐台辦事處認證→文件送國外訓練中心→看護工入境→居留證申請。自診斷證明書開立到看護工來台大約需要三至四個月的時間。詳見申請印尼看護要多久?國外引進作業流程大公開
申請外籍看護為何要醫生診斷書?流程要多久?
因為勞動部規定,需要醫生評估病人是否需要24小時照顧,病患是否屬於需要六個月以上的長期照顧。如果不這樣管制,那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便請呢?
112年10月15日起,政府放寬申請外籍看護,詳見巴氏量表是什麼?如何申請巴氏量表?免評巴氏量表條件有哪些?

申請外籍看護所需要的流程大致為: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各縣市長照中心媒合台灣看護→勞動部審核→選工確定→各國駐台辦事處認證→文件送國外訓練中心→看護工入境→居留證申請。自診斷證明書開立到看護工來台大約需要三至四個月的時間。
 
在外籍看護到職前的空窗期,可參考衛福部推出長照2.0的喘息服務。自107年12月1日起,擴大聘請外籍看護工長照家庭使用喘息服務,只要長照個案屬七至八級者,且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民眾於聘僱外籍看護工申請到職前、外籍看護工短時間休假(未達30天)、移工逃跑或遞補銜接期,檢附證明文件者,以及其他經照顧管理專員評定外籍看護公有臨時請假需求者,可申喘息服務,並依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等身分別給予100%、95%或84%補助額度。民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若有喘息服務的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申請,各地長照中心將有專人提供申請喘息與其他長照服務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雇主可先瞭解有哪三種喘息服務:
  1. 社區喘息服務:讓長照個案到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及巷弄長照站接受照顧,包含護理照護(日間照顧中心)、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交通接送服務等。
  2. 居家喘息服務:提供半天3小時及全天6小時兩種不同的服務時段,照顧服務員會到家中,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更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陪同運動、上下床、被動肢體關節活動、協助使用輔具等。
  3. 機構喘息服務:家庭照顧者可安排長照個案至長照住宿式機構接受短期全天照顧、停留,由機構人員提供24小時的照顧服務。
看護和幫傭有何不同?
根據勞動部「外國人從市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條文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是指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所以外籍家庭看護為被照顧人煮飯、洗衣、清潔環境等,乃因被照顧人生活無法自理,屬合理工作範圍內;「外籍家庭幫傭工作是在家庭從事房舍清潔、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因此,看護和幫傭兩者工作職責、工作內容有所區別。
勞動部審查雇主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是依據被照顧者的巴氏量表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故依法僅能針對被照顧者提供居家服務。家庭幫傭的聘請資格是以照顧老人和幼兒為審核依據,工作內容應限於家事服務有關工作,故不可要求幫傭照顧寵物。
 
不論外籍看護或外籍幫傭,都是來協助我們照顧至愛的家人,無論本籍或外籍勞工,都該給予尊重,多一點將心比心、多一點善待他人,在情、理、法上也是保護自己和家人。
 
可以申請哪些外籍勞工?
目前政府開放可以申請的外籍勞工,大致分為家庭類及事業類,家庭類包含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事業類則有養護機構看護工、製造工、營造工、漁工、屠宰工、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服務業勞工。
 
外籍勞工來台灣工作年齡需滿16歲(含)以上,但從事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則需滿20歲(含)以上。
 
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除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字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及條件者,可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各國移工有什麼不同?
移工來源國比較分析:

國別:越南
語言:越語、華語、英語
民風:母性社會,勤勉任勞任怨,性溫和,女性尤然
宗教:佛教、基督教
教育程度:中學畢
工作方面:學習能力及領悟力不錯,勤勉、配合度高、技術性與非技術工作皆宜、好管理、溝通性不差
價值觀:傳統之節儉美德女性,儲蓄率高
安全性:因逃跑率高,目前暫緩引進家庭類監護工
 

國別:菲律賓
語言:菲語、英語
民風:西洋作風,崇尚人權自由,小聰明,愛計較
宗教:天主教、回教
教育程度:高中以上
工作方面:學習領悟性高,易訓練、溝通、適合技術產性工作、體力稍差、較不能吃苦
價值觀:樂觀開朗,重享受、而不重儲蓄
安全性:逃跑率稍高,問題多
 

國別:印尼
語言:印尼語、華語、客家
民風:生活單純、溫和樂觀、亦能刻苦
宗教:回教
教育程度:中學畢
工作方面:教育程度低、學習能力及領悟力較差,但服從性佳、也可從事辛苦工作、唯溝通能力較差
價值觀:除華人外儲蓄率不高
安全性:懂華語者逃跑率高
 

國別:泰國
語言:泰語
民風:佛教治國、和善不與人爭、吃苦耐勞
宗教:佛教
教育程度:小學畢
工作方面:學習能力及領悟力稍差、需耐心教導溝通費時但工作穩定度及配合度高、體力佳可任較辛苦工作
價值觀:極度節儉、希望多賺些錢、故儲蓄率高
安全性:負債且無加班情形會跑,問題較少些
 
惜福人力的移工在國外訓練什麼內容?
  1. 觀念課程:基本生活概念、態度的引導與分析共計48小時,態度及反應不良者均與淘汰。
  2. 語言課程:分三階段-聽、說、讀、寫共計192小時。
  • 第一階段 聽記96小時。
  • 第二階段 說計84小時。
  • 第三階段 讀寫計12小時。
  1. 看護課程:計202小時。
  • 看護基本倫理守則:授課8小時。
  • 安全維護:授課8小時、實習操作4小時。
  • 基本生命徵象:授課4小時、實習操作8小時。
  • 危機處理8小時:授課4小時、實習操作8小時。
  • 心肺甦醒術:授課4小時、實習操作8小時。
  • 器材訓練實習:授課4小時、實習操作8小時。
  • 翻身拍背(平、左、右):授課8小時、實習操作16小時。
  • 復健運動:授課8小時、實習操作16小時。
  • 灌食餵藥:授課8小時、實習操作16小時。
  • 抽痰清理:授課8小時、實習操作16小時。
  • 協助上下床:授課4小時、實習操作8小時。
  • 換尿布:授課2小時、實習操作4小時。
  • 洗臉:授課2小時、實習操作4小時。
  • 刷牙:授課2小時、實習操作4小時。
  • 洗澡:授課2小時、實習操作4小時。
  • 大便處理:授課2小時、實習操作4小時。
  1. 定向教育:台灣禮儀安全,工作內容、法律常識之教授。
  2. 主題學習:針對僱主要求特殊訓練計128小時。
健保費逾期沒繳怎麼辦?
逾期沒繳,會有1%的滯納金。
翻譯是否收費?
無論移工來台多久,只要您需要翻譯協助您與勞工溝通,可事先來電(公司)告知,我們會立即幫您安排,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開診斷證明要多少錢?
每一家的醫院收費標準都不同,所以須以開立診斷書的醫院為準。目前宜蘭陽明醫院收費是1,500元 (實際收費以各醫院規定)。
你們公司有收服務費嗎?仲介向移工收多少服務費?
第一年每個月1,800元;第二年每個月1,700元;第三年每個月1,500元,此為勞動部規定,外籍勞工仲介公司可向移工收取之仲介服務費。指定原申請之移工重入境,則每個月都是1,500元。
移工薪資從何時算起?
移工來到台灣的時候並不是直接就到雇主家工作,因為他們一來台灣會先到醫院辦理體檢、到移民署辦居留證…等手續,必須等手續辦好後才能開始工作,實際到僱主家和來到台灣的日期會有所差異,所以到僱主家工作每一個月才領薪水是確保僱主的權益。
112年元旦起,新引進家庭移工入境要先上一站式講習,根據勞動部規定,入境日起雇主須開始支薪,雇主如未給付薪,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詳見【移工一站式服務】112年起,家事移工入境先三天兩夜講習
三年內本公司全部無任何加收費用?
有些仲介公司每三個月會收翻譯費或是帳戶管理費及移工轉換雇主費用,第三年期滿的時候,再收取移工稅金。但是我們公司在移工無轉換的情況下,不會向您額外收費。
移工是否一定要全年無休領取加班費?
沒有加班比較有時間在外結交同鄉朋友,有時移工會相互比較雇主家的情況,或是受到不良的影響而導致服從性較低,且加班費對移工而言是一筆重要收入,在選工條件表上,可事先與移工協調,雙方約定。
我每個月固定10號領錢,移工可以配合我嗎?
當然可以呀!若是要配合您的領薪日期發薪資給移工,可事先告知我們,我們會請翻譯和她先溝通。
過年不給移工年終獎金可不可以?
移工來台灣工作並沒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的,其實給不給決定權在您,如果您覺得她平時表現不錯,到了年節時可隨意包個小紅包,慰勞、獎勵她。
要幫移工另投保(人壽意外保險)?
因應勞動部規定,移工入境後,雇主需替勞工加三十萬元以上意外險。若由仲介公司代為辦理者,仲介會給超商繳費單,請雇主自行至超商繳款。
為什麼移工要一進一出,不可轉單?
外籍勞工在台灣約有七十多萬人,為避免移工過多及管理上的困擾,政府有總額管制及相關的規定,所以移工都是一進一出。
把別家仲介公司的移工轉入我們公司要什麼資料?
雇主簽名的委託書、聘僱許可函、體檢合格證明、當初申請資料
萬一移工打我們家中的老人或小孩怎麼辦?
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件,請您一定要馬上告知我們,我們會立即做處理,若情況非常嚴重我們會將移工遣送回國,並幫您遞補一名新的勞工。
如受照顧者死亡怎麼辦?
如病人往生,請於7天內持死亡證明書,通知仲介公司辦理轉出手續(如貴戶已辦除戶登記,將會收到勞動部寄發廢止聘僱函,於函到14日內,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轉換雇主或離境。為維護雇、傭雙方權益,請於收到廢止聘僱函時,一定要告知公司人員,否則雇主需承擔移工損失之責)。等待轉換期間有60天、依規定這段期間要留在僱主家等待轉出。

未依規定期限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該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且未使外國人出國者,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應依該法第67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如受照顧者往生,我們家有親戚朋友要僱用可以嗎?
可以,但若是不具血緣之朋友,需要透過勞工局的作業進行承接,切記千萬不可進行私下轉換,否則將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可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移工合約未滿中途不做了想要回家怎麼辦?
請移工自行負擔回國機票。移工回國後再重新申請一名勞工。
雇主請移工中途想解僱如何處理?
如果家中真的不需要移工工作,我們會協助移工轉至其他雇主家工作,如您堅持要將勞工遣返回國,則必須要移工符合法規達到遣返的標準才可。
移工逃跑怎麼辦?
移工離開工作場所滿三日若是沒消息,請立即告知我們,我們會向當地所屬的移民署、勞工局及勞動部通報,同時我們也會負責協助尋找勞工。
移工來台後體檢多久辦一次?怎麼辦?
初次入國的外籍勞工,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内需辦理健康檢查,而公司也會在入境隔天讓他體檢。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18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内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檢查。健康檢查時我們公司會安排好日期及接送專車,並事先以電話方式向雇主聯絡。
移工不乖怎麼辦?
如果移工不乖的話,僱主可以先和勞工溝通看看,如果還是不聽的話,我們公司可以請翻譯代為溝通。但若是屢勸不聽的話,我們公司會發出警告函,若還是無效,我們會協助轉出移工,另外申請新的勞工遞補。
移工常打電話怎麼辦?
幾乎所有雇主對移工最頭痛的就是講不完的電話,因此有些雇主禁止勞工使用電話,但是這麼做多少有些不近情理,而且多少對工作有所影響。其實最好約法三章,訂定工作表及可使用手機的時間。
為什麼移工要開戶?那為什麼存摺又要放我們這?
因為要尊重勞工,讓移工方便,存摺放在誰身上都可以溝通協調。
移工生病怎麼辦?
移工來台均有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其自行負擔,如有特殊要求,本公司可派翻譯協助勞工陪同醫生問診。
移工重病怎麼辦?
每一位移工來台後,都有加入健保,如果生病住院除了健保給付的部分,其他的由勞工自行負擔。
移工於宿舍休息時往生,雇主應行準備事項有哪些?
  • 查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雇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指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如於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亦應由雇主先行負擔。但雇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償。 
  • 次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既謂「喪葬津貼」,自係用以貼補辦理喪葬事宜所須支出之費用。雇主處理該移工之喪葬事務如支出一定之費用自非不得對此喪葬津貼之受領權利人求償。 
  • 再查外籍勞工入境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雇主應負擔該移工遣送所需之旅費。惟若移工在華工作期間死亡,已無必須強制出境之客體存在,雇主依前述條文所負遣返移工之義務,即已消滅。至於勞工死亡後之遺體(或骨灰)及遺物運送返國所需之費用,不能與本法所稱遣返費用相提並論,應認係喪葬費用之一部分。 
  • 又查喪葬費用之支出,應依死者之身份、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經濟狀況及社會習慣,客觀上綜合加以判斷。外籍勞工死亡之有關喪葬事宜,應由雇主依上述原則協調仲介公司及死者家屬辦理。 
移工往生怎麼辦?
我們會協助處理所有相關事宜,若有需要,我們會協助家屬來台處理後事。
我們家移工常有朋友來找她要如何處理?
移工到您們家工作前,我們都會事先告知不可以帶朋友至雇主家,如果她真的常有朋友到家中找她,可先明確告知她不可以帶人回家,或是告訴公司,我們會請翻譯人員和勞工溝通,併發警告函。
印尼有多少人口,面積多大?
面積:1904.236平方公里,人口約2億5千萬人。
印尼國號幾號,撥005、009、007、002有何差別?
國碼62,005、009、007、002為各大電信公司優惠代號,各家電信對於各國優惠方案皆不同,但不影響通話品質。
印尼看護不吃豬肉、在家裡膜拜,會影響工作嗎?
印尼國家面積有1904.236平方公里,人口約2億5千萬人。印尼人大都為虔誠的回教徒,大多數不吃豬肉。而惜福人力的海外訓練學校,都會向移工宣導,來台灣時盡量配合雇主家中的飲食習慣,若真不吃豬肉在用餐時可食鍋邊菜或自己另外備餐,雇主不需刻意配合移工的飲食習慣。
 
回教的膜拜,只要朝西方朝拜即可,在印尼一天拜五次,早上05:30、中午12:00、下午4:00、晚上6:00、晚上7:00~12:00,在台灣會視情況調整,減少膜拜次數,以不影響工作為主。
 
依據伊斯蘭月曆,每年會有為期三十天的齋戒月,印尼看護在這段期間,日出前(清晨5點前)起床吃第一餐後,白天禁食、不可飲水,日落後(晚上7點後)會食用一份輕食作為「開齋飯」再晚禱,穆斯林在齋戒月期間,不會因為禁食不工作,雇主不用擔心,也無需強勸進食或飲水,但若移工在齋戒期間產生身體不適或影響工作,可隨時通知惜福人力和移工溝通協調。
可以要求移工不要在家裡膜拜阿拉嗎?我覺得很可怕。
每一個國家宗教信仰本來就有所不同,拜拜方式也大不相同,如果您真的無法接受移工在拜拜,我們會請翻譯和他們溝通。
移工來台之後,要輪流住在四個不同縣市的兄弟姊妹家中照顧,可以嗎?
移工在以下地方都是合法的,一、仲介公司,二、申請人家中,三、被照顧人身邊,四、警察機關。所以不論他的申請地為何,只要跟著病人都是可以的。
我們家移工可能還要去朋友家幫忙賣小吃可以嗎?
當然是不可以的,若是您執意要將移工借出,如被勞工處查獲將會被處以15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若未改善者會廢止聘雇許可,您的朋友會處以15~75萬罰鍰。
收到我家的移工保費繳款單要如何繳費?
繳費方式除可持單臨櫃繳納、五大超商繳費外,也可以辦理金融機構轉帳代繳,或手機下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註冊後,選擇「行動櫃檯/個人各項查詢及設定/未繳保費查詢」,以本人活期帳戶或本人信用卡線上繳費。「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專區介紹請連結至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B2E346936670280&topn=874605F03B8FDFBA
 
我家的移工保費計費有問題,我該怎麼辦?
請撥打繳款單之右下角「洽詢電話分機」向健保署專責承辦人或免付費專線0800-030-598查詢。
我的家庭移工辦理離職當月的保費已經繳了,可以退費嗎?怎麼申請?
移工離職後並向健保署辦理退保,如有溢繳之保費,倘已無員工或無欠費,健保署主動以支票進行退款,無須另行申請。
兩位家庭移工交接僱用怎麼收錢?
新、舊移工接替後,雇主應主動檢附相關加、退保表件辦理新、舊移工之健保加、退保,並依勞動部之核准日生效,保費收取或退費依上述規定辦理。
我的家庭移工早就離開了,卻還一直收到繳款單要繳保費?
  1. 移工離職後,雇主應主動檢附退保申請表件辦理健保離職或退保,依勞動部核准終止聘僱之日退保生效,自生效日當月起不計收保費(例1080729離職,108/7不收保費)。
  2. 移工離職核定函尚未寄達而延後辦理離職或退保,可追溯至核准日退保生效,自追溯月份退回溢繳之保費或沖抵未繳納之保費,倘已無員工或無欠費則以支票進行退款。
我怎麼沒收到繳款單?繳款單地址要變更如何辦理?
  1. 首次申請移工的雇主,於辦妥新成立投保單位及移工加保手續後,原則為每兩月寄發1次合併繳款單,特殊案例,可申請改為每月寄送繳款單。
  • 單月繳款單寄送者,每月20日起應收到前月繳款單(例:108/7月收到108/6繳款單)。
  • 合併繳款單寄送者,逢單月(1.3.5.7.9.11)20日起收到「前2個月」之合併繳款單(例:108/7月應收到108/5-6合併繳款單) 。
  • 保費繳納期限:繳款單月份加2個月又15天為繳款期限日(已含寬限期)(例:108/5-6合併繳款單繳納期限為108/8/15)。
  1. 若您於上述期間未收到繳款單,請洽本署補寄繳款單,並請確認您的通訊地址是否正確?如有異動應向本署辦理更新,請填寫「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表」(或繳款單背面之通訊地址變更欄)辦理地址變更。
我請了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要怎麼辦理健保加保?保費如何計收?
  1. 移工到職後,雇主應主動檢附加保申請表、勞動部聘雇許可函與居留證影本(如為首次申請應同時辦理投保單位新成立手續),向健保署辦理移工健保加保,依勞動部之核准日為加保生效日。
  2. 加保當月起計收一個月保費(例1080729到職,計收108/7全月保費)。投保金額(非雇主給付之實際薪資)依勞動部核定之基本工資辦理(以110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每月應繳納1,548元)。
  3. 加保完成後1-2個月會收到繳款單,移工單位多為兩個月合併寄發繳款單,金額1,548*2=3,096元(以11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如為追溯加保則依追溯之月份補收保費。
  4. 相關訊息如有疑問,可上健保署官網查詢或電洽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移工未到台灣前,要臨時的怎麼辦?

可以尋找新住民或台灣合法看護,也可考慮先至安養機構暫住。也可諮詢申請長照服務管道:

  • 撥打「1966」長照專線:手機及市話皆可直撥「1966」,前五分鐘免付費。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30。致電前請先準備好受照顧者姓名、年齡、居住地址、主要照顧者或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基本資料。撥打「1966」後透過語音選單,將轉接到縣市的照管中心,中心人員會協助了解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只要符合資格,中心將派照管專員]到家評估,依照顧對象的需求量身定做照顧計畫,並與家屬說明政府補助額度,找到最合適的長照資源。
  • 親自洽詢住家附近的照顧管理中心:可先撥電話與照管中心聯絡,確認好相關資訊後再前往洽詢。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30。
我可以要求你們每個月來我們家服務一次嗎?
當然可以呀!有任何需求都可以向我們反映,平時公司同仁也會不定期的到府上拜訪,或是電話與您聯絡。
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引進的好處在哪裡?
因為我們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常常處理文件上的大小事宜,以及常出國代辦各方面事務。所以不論是專業性方面的問題或是遇到突發狀況時都能輕易解決。可以為您省下不少時間,並可解決雇主跟移工之間繁雜之問題。
你們公司下班後,如果有問題的話怎麼辦?
基本上我們公司內勤人員工作時間是上午八點半到下午五點半,一般上班時段,打電話到公司一定會有人接聽。如果是下班時段,可以直接撥打業務人員或公司的客服部和翻譯人員手機,有任何問題我們一定會非常樂意為您解決及服務。
 
我有殘障手冊是否可以申請?有什麼條件?
申請外籍看護免巴氏量表條件,包含失智評估量表CDR一分以上,連續使用長照6個月,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免開表即可申請外籍看護。
了解更多放寬申請看護條件,申請巴氏量表 
0800-588-862 惜福人力我幫您。
 

 
申請家庭幫傭的資格?
  1.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累計點數滿16點者。
  1. 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累計點數表詳情可見服務項目《社福移工>家庭幫傭》介紹。
誰可以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移工已取得有效工 作簽證及返鄉回臺移工(不限類別)持有效重入國許可,才可以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 明」。未取得工作簽證或重入國許可已失效的移工,待取得簽證或重入國可後,再行申請。
移工0+7自主防疫措施(下稱自主防疫)為何?自何時開始實施?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配合指揮中心邊境管制措施,移工自111年10月13日零時起實施入境自主防疫措施。請雇主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https://fwas.wda.gov.tw/)申請入境,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自主防疫地點等相關資料。另自112年3月15日起,新聘產業移工(含機構看護工)入境3日前,由雇主申請入境接機服務,免再上傳上述證明文件或資料。各業別重入國移工得登錄接機服務,登錄情形將納入仲介服務品質評鑑項目。
二、另配合勞動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新聘家事移工(含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之入國講習服務,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之雇主請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fwots.wda.gov.tw/)線上申請入境,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自主防疫地點等相關資料。另自112年3月15日起,新聘家事移工入境5日前,雇主申請登錄一站式暨入境接機服務,免再上傳上述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另上述移工自主防疫措施,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之實施。

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112年3月15日起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於符合前揭問題「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所列之地點辦理自主防疫,包括重入國各業別移工、新聘產業移工(含機構看護工)、新聘家事移工(看護工、幫傭)。
二、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5日零時前入境(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之自主防疫地點,除旅館或仲介防疫宿舍外,得由雇主自行評估後,以切結方式,安排於雇主(或被看護人)自宅、員工宿舍辦理自主防疫。
三、另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5日零時前入境(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新聘家事移工完成勞動部入國講習服務後,雇主安排之自主防疫地點應同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之自主防疫地點規定辦理。

自主防疫期間能否變更自主防疫地點?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各工作類別移工,均應由雇主安排自主防疫地點,並於同地點完成自主防疫,原則不得變更地點。
二、自112年1月1日起,新聘家事移工於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參與入國講習並自主防疫2日,完訓後依勞動部指定時間由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接機人員)帶離續至雇主安排且符合自主防疫規定地點完成後續5日自主防疫,原則不得變更地點。

哪些移工須參加勞動部入國講習?如何申請?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條件之新聘家事移工「須」參加勞動部入國講習:
(一) 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即家事移工「首次」來臺工作者。
(二) 未持有完訓證明或完訓證明已逾五年效期之家事移工。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家事移工,「不須」參加勞動部入國講習:
(一) 雇主在國內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接聘家事移工,非自國外聘僱者。
(二) 家事移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出境後再重入國(如返鄉休假再入國、其他原因出境後再入國)者。
三、自112年1月1日起,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境日前5日,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申請入國講習。相關申請及資訊請參閱「移工一站式服務懶人包」。

家事移工之雇主為何需要切結?如何切結?又切結效力為何?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依指揮中心指示,自主防疫者應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65歲以上長者、6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以避免該族群染疫及保護其健康安全。
二、基於移工入境確診病例穩定偏低,並考量家庭照顧失能者人力需求及經濟負擔,且配合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作業需求,勞動部經報請指揮中心同意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入境新聘家事移工可在雇主自宅1人1室有獨立衛浴的地點自主防疫,且每日快篩陰性可以工作。雇主得自行評估後,於移工入境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相關資料時一併切結,始得安排於雇主(或被看護人)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但雇主應自行承擔風險。
三、自112年3月15日零時起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雇主無需切結。

機構移工安排於雇主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是否可比照家事類雇主進行切結?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機構雇主亦得自行評估後,於移工入境前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登錄相關資料時一併切結,始得安排於雇主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雇主亦應自行承擔風險。又自112年3月15日零時起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雇主無需切結。

如移工經雇主切結,且於雇主處進行自主防疫時,有發生同住家人或同宿舍其他員工確診時,該如何處理?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如移工同住家人或同宿舍其他員工確診時,移工因屬密切接觸者,故即應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指引及勞動部雇主指引規定,有症狀時應於自主防疫地點休息,並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並進行相關自主防疫事項。

移工入境應完整接種疫苗,請問是否有限定疫苗品牌?

各來源國開放接種品牌不一,凡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所列之疫苗品牌,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移工完整接種(即接種疫苗14日起,得到完整且持久之保護,為完整接種,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COVID-19 Q&A、2. 接種期程與注意事項Q2.21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_bDBeHfA)後,均符合入境資格。

移工入境後,應配合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下稱快篩)之時間為何?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為有效掌握移工健康情況,各業別移工請依下列時程分別辦理:
一、產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二、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因工作內容需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即65歲以上、6歲以下、免疫不全或免疫低下者),如自主防疫期間需工作,建議雇主協助移工於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另移工如須隨同被看護者至醫療或長照機構工作,應遵守指揮中心篩檢規定。
三、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
(一) 於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參與3日入國講習期間,如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二) 入國講習完訓後,如需於後續5日自主防疫期間工作者,同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規定。

移工完成快篩後,快篩應於何時回報?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配合指揮中心規定,自112年2月7日起,產業移工快篩之結果無需上傳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二、機構及家事移工快篩之結果無需上傳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雇主應安排移工自主防疫事宜,於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自111年10月13日實施自主防疫起,請雇主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https://fwas.wda.gov.tw/)申請入境。另自112年3月15日起,新聘產業移工(含機構看護工)入境3日前,由雇主申請入境接機服務。重入國(返鄉回臺)各業別移工,得登錄預定入境日及接機服務。免再上傳自主防疫地點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另配合勞動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即國外新聘及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請至本部「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fwots.wda.gov.tw/)登錄入境自主防疫地點及相關資料(家事雇主如有切結必要時,應一併切結)以供核備。另自112年3月15日起,新聘家事移工入境5日前,雇主申請登錄一站式暨入境接機服務,免再上傳上述自主防疫地點、切結、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登錄時間點請以下列時程辦理:
(一) 各業別重入國移工得登錄接機服務,登錄情形將納入仲介服務品質評鑑項目。
(二) 新聘產業移工(含機構看護工)應於入境日前3日登錄接機服務。
(三) 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應於移工入境日前5日登錄。
四、112年3月15日零時前入境移工之自主防疫登錄相關應檢附文件,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查詢,或電洽「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桃園機場服務電話:(03)398-9002、高雄機場服務電話:(07)803-6804、(07)803–6419)。

雇主於申報自主防疫地點後,於移工入境前得否再變更自主防疫地點地址?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可。112年3月15日零時前入境移工,雇主須依移工類別重新向「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或「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申報入境後自主防疫住宿地點,並經所轄地方政府事前審核或實地查核後,始得辦理移工入境。另112年3月15日起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自主防疫地點規劃請依「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問答內容安排辦理,自主防疫地點免登錄資料。

雇主未申報自主防疫地點、上傳資料不完整,或事前查核不合格,移工能否入境?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不能。112年3月15日零時前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依移工類別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或「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移工自主防疫地址及上傳照片等資料,提供所轄地方政府事前審核或實地查核,未登錄、登錄後經地方政府有認定疑義者,管制移工不得入境。
二、112年3月15日起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自主防疫地點免登錄資料,也無需查核。

新聘家事移工須參加入國講習,如何申請?要登錄哪些資料?

新聘家事移工於112年1月1日入國者,雇主須自行或委任仲介公司於移工入國日前5日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申請入國講習,並填寫移工相關資料,相關申請及登錄資料細節請參閱「移工一站式服務懶人包」。

新聘家事移工該如何前往入國講習地點?講習費用由誰支付?

一、移工入國後,由勞動部專人提供接機指引服務,專車接送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雇主或仲介公司無須接機。
二、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所需費用由勞動部負擔,雇主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移工入境後如何從機場前往自主防疫地點?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 移工入境後,應由雇主、仲介人員或其委任之接機人員安排交通工具前往自主防疫地點,並應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二、 另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完訓後,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接機人員)應依勞動部指定時間,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將移工帶離續至雇主安排且符合自主防疫規定之地點完成後續自主防疫。

移工入境後,雇主應於自主防疫期間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自主防疫:112年3月15日起入境移工(依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自主防疫地點以1人1室且有獨立衛浴地點為原則,雇主得依需求安排至自宅、員工宿舍、旅館(含合法民宿)、仲介防疫宿舍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防疫宿舍辦理自主防疫。自主防疫地點請依「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問答內容安排辦理。
二、快篩:各業別之雇主應準備快篩試劑予所聘僱之移工使用,快篩時程請依「移工入境後,應配合使用家用抗原快篩之時間為何?」移工完成快篩後,快篩應於何時回報?問答內容安排辦理。

移工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 自主防疫費用:
(一) 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新引進移工入住旅館(含合法民宿),費用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補助費用之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並入住旅館者,勞動部補助費用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上述勞動部補助費用,適用於112年3月20日前(含當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移工。
(二) 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
1. 移工於一站式講習期間之費用由勞動部負擔。
2. 一站式講習結束後,如經雇主同意返回雇主(或被看護人)自宅進行自主防疫時,費用由雇主負擔。安排移工入住旅館(含合法民宿),費用由雇主負擔,勞動部補助費用之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上述勞動補助費用,適用於112年3月20日前(含當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移工。
(三) 產業(不含機構)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 快篩費用:雇主應自行準備快篩試劑予移工自主防疫期間需要時使用。

移工快篩陽性時,雇主如何辦理?

移工若快篩結果為陽性,請雇主協助移工進行視訊看診或至醫療院所進行篩檢,後續有經診斷判別確診COVID-19時,雇主(仲介)應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指引及勞動部雇主指引規定,進行相關居家隔離或自主防疫事項。

111年7月26日取消雇主應為入境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之規定,如移工入境後確診所生之相關費用,如何支應?

如移工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確診,並經醫療院所施行隔離治療者,其住院治療費用(不含就醫掛號費、交通費)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

移工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雇主如何申請補助?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家事及機構移工於112年3月20日前(含當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並於旅館(含合法民宿)辦理自主防疫時者,得於移工依規定完成自主防疫後由雇主或受委任仲介公司提出申請,補助額度以住宿費用50%為限,單日最高1,250元。補助相關規定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參考。

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可否外出及工作?雇主須否給付其工資?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自主防疫期間配合防疫措施,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家事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5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二、產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可外出及工作,如有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三、家事及機構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可外出及工作,建議雇主協助移工於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另移工如須隨同被看護者至醫療或長照機構工作,應遵守指揮中心篩檢規定。

移工在國外所產生的防疫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移工在來源國尚未出境前,如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PCR檢測或快篩等規定,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又移工於國外配合辦理篩檢所生之費用,就其費用負擔,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雇主於移工入境後,如何辦理入境之健康檢查?

一、 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 新聘家事移工因入境後須配合一站式講習,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接機人員)應於移工講習完訓之當日或隔日,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安排移工辦理入國3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移工入境後應先進行自主防疫,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許可?

一、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自主防疫而得延後申請。
二、 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之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國日前5日」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完成入國講習、聘僱許可、居留許可、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入國通報生活照顧等申請。詳細辦法請參閱「移工一站式服務懶人包」。

移工入境於自主防疫期間確診,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應依指揮中心規範辦理移工確診後隔離方式如下:
一、產業(含機構看護工)及重入國家事移工於雇主自宅、員工宿舍、旅館(含合法民宿)或仲介防疫宿舍進行自主防疫,確診時依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範辦理。
二、新聘家事移工於入國講習期間確診,勞動部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將配合衛生單位人員指示辦理隔離相關事宜,並通知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於移工隔離結束時,至指定地點接送。

移工入境前須辦理那些防疫措施?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自111年2月15日起,移工須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滿14天始得入境, 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移工入境時如有疑似COVID-19症狀時,該如何處理?

一、依指揮中心指示,如入境前14日內有疑似COVID-19症狀,應於入境時主動通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人員及疾病管制署之機場/港口檢疫人員,依檢疫人員評估,配合於國際港埠或後送醫院採檢。
二、如事後發現有不實申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將移請衛生單位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

移工入境後須如何辦理自主防疫?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 移工於入境後即應依雇主安排地點辦理自主防疫,並應遵守指揮中心公告之自主防疫指引。
二、 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及聘僱家事移工入國後,由勞動部專人提供接機指引服務,專車接送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並參與為期3天2夜的入國講習,完訓後由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人員) 帶離辦理入國3日健康檢查及至雇主安排且符合自主防疫規定地點完成後續自主防疫。
移工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應進行快篩之時間?又是否外出或工作?自主防疫期間有工資嗎?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 產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可外出及工作,如有疑似症狀時,應進行快篩。
二、 家事及機構移工:如有疑似症狀時,應進行快篩。因工作內容需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即65歲以上、6歲以下、免疫不全或免疫低下者),如自主防疫期間需工作,建議雇主協助移工於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另移工如須隨同被看護者至醫療或長照機構工作,應遵守指揮中心篩檢規定。

移工快篩結果應如何回報?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並將快篩結果回報雇主或委任之仲介公司,如結果為陽性,請配合雇主及衛生單位之指示辦理。

移工是否須支付入境後辦理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新引進之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入住旅館費用、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自112年1月1日起,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期間所需費用由勞動部負擔。
二、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之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入住旅館費用,除因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外,該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支付,其餘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入境自主防疫方案期間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一、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110年11月11日)起,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二、 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訂有防疫計畫,經該國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範後,並出具證明文件,後續移工應檢附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作為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之憑據;但於專案計畫實施日前,已申獲簽證且尚在簽證效期內之移工,免附。
三、 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四、 移工應落實境外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篩檢等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訂定的防疫計畫須包括哪些事項?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112年3月15日前,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訓練要注意哪些防疫事宜?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112年3月15日前,配合防疫需求,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外國仲介公司如上傳不實資料,會有甚麼處罰?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經查證屬實,勞動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廢止認可。

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是否會被停權?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倘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同月份內引進移工之確診比率達20%,且確診人數達2人,則由勞動部函知外交部,請其轉知我國駐外館處,暫停核發該公司簽證1個月,以暫緩其引進移工。又為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復權後大量引進移工,規範該公司於恢復引進1個月內,引進移工人數不得超過停權前1個月之引進移工人數,並由駐外館處透過核發簽證予以管控。

國內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或應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或「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之相關資料時,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國內仲介於移工入境後之責任為何?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因仲介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即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善盡受任事務,故移工入境後,應協助雇主督促移工依自主防疫規定及勞動部問答集內容辦理相關防疫措施。如未協助雇主善盡相關責任,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時,仲介公司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自國外新聘及聘僱家事移工結束入國講習後,國內仲介公司如何接送至自主防疫地點?

【最新公告】勞動部:3月20日起,移工入境防疫回歸常態
如有接受雇主委任相關接送事宜時,請於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完訓後,依勞動部指定時間,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進行接送。

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

一、產業移工得於符合問題「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所列之地點辦理自主防疫。
二、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 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之自主防疫地點,除旅館或仲介防疫宿舍外,得由雇主自行評估後,以切結方式,安排於雇主或被看護人自宅、員工宿舍辦理自主防疫。
三、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 新聘家事移工完成勞動部入國講習服務後,雇主安排之自主防疫地點應同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之自主防疫地點規定辦理。

移工0+7自主防疫措施(下稱自主防疫)自何時開始實施?
一、配合指揮中心邊境管制措施移工自111年10月13日零時起,實施入境自主防疫措施,請雇主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https://fwas.wda.gov.tw/)申請入境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自主防疫地點等相關資料。
二、另配合勞動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之 雇主請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fwots.wda.gov.tw/)線上申請入境,並
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自主防疫地點等相關資料 。
三、另上述移工自主防疫措施,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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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一站式服務】懶人包
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
一、自主防疫地點以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地點為限,雇主得依需求安排至自宅、員工宿舍、旅館含合法民宿 、仲介防疫宿舍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防疫宿舍辦理自主防疫。
二、上開所稱員工宿舍,係指雇主自有或委任仲介公司管理之宿舍;合法民宿,依交通部觀光局網頁說明,係指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民宿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民宿登記證及民宿業專用標識合法民宿請至旅宿網查詢;仲介防疫宿舍,係指揮中心實施入境0+7自主防疫前,由仲介公司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查核通過同意設置之防疫宿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係指揮中心實施入境 0+7 自主防疫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指揮中心同意之移工防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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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一站式服務】懶人包
什麼是一站式服務?誰需要申請一站式服務?可一站申請哪些法定申辦事項?不申請會如何?

(1)為便捷雇主辦理家事移工(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入國後法定申辦作業,及強化移工在臺工作遵守我國法令及勞動權益認知,勞動部自112年1月1日起,於桃園及高雄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2)雇主從國外新聘及從國外聘僱家事移工,家事移工如未持有入國講習完訓證明或完訓證明已屆滿5年效期,雇主都需依新制規定,最遲應在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暨機場關懷網」(https://fwots.wda.gov.tw/),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申請包括:入國講習並登錄移工基本資料,同時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勞動部)、居留許可(內政部移民署)、加入職災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民健保(衛福部健保署)及辦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工作地之地方政府)等5項法定事項,並登錄自主防疫(該登錄資訊隨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調整)及檢附法定應附文件,雇主若未完成登錄及申請作業,將影響家事移工入國工作流程。

一站式服務適用的家事移工為何?誰不適用?

(1)自國外入境之新聘家事移工(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即家事移工首次來臺工作者,適用。
(2)自國外聘僱(含同雇主重新聘僱、新雇主聘僱)家事移工:
A.移工曾來臺工作,但未曾接受入國講習者,適用。
B.移工曾來臺工作,曾接受入國講習,但5年效期之完訓證明效期末日早於入國日者,適用。
C.移工曾來臺工作,曾接受入國講習,但5年效期之完訓證明效期末日晚於入國日者,不適用。
(3)雇主在國內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家事移工,非自國外聘僱,不適用。
(4)家事移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出境後重入國(如返鄉休假再入國、其他原因出境後於原聘僱效期內再入國),不適用。
(5)​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不適用。

雇主要具備什麼資格才能申請一站式服務?

雇主所聘的家事移工(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預定於112年1月1日後入國,且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函且在有效期間內取得有效入國簽證,即入國日應在入國簽證效期末日前,雇主或仲介並在家事移工入國日5日前,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暨機場關懷網」(https://fwots.wda.gov.tw/),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

移工111年12月31日前入國,哪裡登錄移工接機資訊申請作業?112年1月1日以後入國,向哪邊申請?

(1)家事移工預定在111年12月31日前入國者,應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申請事前登錄移工接機資訊。
(2)申請112年1月1日以後入國之新聘家事移工,請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申請登錄。
(3)原已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申請112年1月1日後入國之新聘家事移工,將由機場服務人員通知雇主或仲介公司改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重新登錄。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於111年12月20日後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重新申請。

移工預定112年1月1日後入國,雇主未能在入國日5日前完成登錄及申請,移工是否無法入國?該如何處理?

是的。雇主若未能在入國日5日前完成登錄及申請作業,家事移工將無法接受入國講習及無法申辦移工入國後法定應辦理事項,勞動部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請雇主延後登錄家事移工入國日。

雇主已在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站完成各項申請登錄作業,因故要變更家事移工入國日期,怎麼辦理?

請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移工入國與講習申請管理/管理入國移工/接機及講習申請,重新編輯修改入國日期。
(1)入國日向後變更:例如已申請預定在1月15日入國,因故要變更延後在1月30日入國,雇主最晚應在預定入國日5日前,即在1月10日前於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重新修改1月30日入國。如後續還要變更入國日,則需於1月25日前於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重新修改入國日期,入國日期需小於申請日後30日內。
(2)入國日向前變更:例如已申請預定在1月15日入國。因故要變更向前在1月10日入國,雇主最晚應在預定入國日5日前,即在1月5日前於一站式服務網重新編輯修改入國日期。若逾1月5日後無法向前變更,請重新登錄。

雇主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辦理聘僱移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將處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及廢止聘僱移工名額。

移工入國當日,雇主(仲介)需要到機場接送移工至一站式服務中心嗎?

不需要。移工入國後,雇主或仲介公司無須接機,會由勞動部外國人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接機指引服務,現場核對身分後,即由專人引導通關,並由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專人安排專車接送,並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入住及接受入國講習。

移工入國講習要進行多久?講習調程內容有什麼?

家事移工於入國當日至一站式服務中心入住後,將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完成3天2夜入國講習,其中8小時講習課程內容包括:權益保障、生活適應、聘僱法令、職業安全及衛教健保,並於第3日完訓日上午交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一站式服務中心接回,完訓當日移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外僑居留證,並完成職災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生活照顧入國通報等作業。

移工完成入國講習後,雇主(仲介)要到一站式服務中心接回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地址在哪裡?

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有2處,依移工入國機場區分,分別在桃園一處、高雄一處。移工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國,請至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205巷46號(雅舍輕旅,電話03-2866628);移工自高雄國際機場入國,請至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459號(電話07-2620787)。

入國講習期間如遇國定假日是否照常辦理?

入國講習無分平日、假日,全年照常辦理。

入國講習期間,雇主要支付移工薪資嗎?

(1)雇主或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需於「申請入國講習系統」勾選「本人同意移工於參與入國講習期間照付薪資」同意後,並於參與入國講習期間照付移工薪資。
(2)雇主如未給付薪,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入國講習期間,雇主要支付就業安定費嗎?

移工入國講習期間,雇主無需繳納就業安定費。

移工如於入國講習期間行蹤不明,該如何處理?

(1)外籍家庭看護工如於入國講習期間行蹤不明,因雇主在申請入國講習已同意勞動部提供服務,將由一站式服務中心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立即登錄移工失聯資訊進行通報查察協尋,一站式服務中心將提供家事移工於一站式服務中心行蹤不明紀錄證明。另會通知雇主相關訊息。
(2)雇主另在移工曠職失聯滿3日後,雇主應依規定向勞動部申報失聯移工廢止聘僱許可之處分,並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利後續移民署及駐外單位管制失聯移工查獲遣返後,不得再入國工作。
(3)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得檢附家事移工於一站式服務中心行蹤不明紀錄證明及相關資料,向勞動部依法定遞補程序辦理。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前如遇被照顧者去世,如何處理?

雇主可於移工入境前向一站式服務中心取消申請,因仲介係受雇主委任,如雇主要求仲介停止引進,則仲介即應依雇主要求向一站式取消申請,至於外國人入國簽證之終止,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

已登錄2/10入境、2/5被照顧往生,移工能入境?移工曾講習完訓,期滿離境後再引進,仍要一站式講習?

某一家事移工規劃入境工作且於一站式系統程序已完成、綠燈全亮,預計於112年2月10日入境,但112年2月5日被照顧者死亡、移工還可以入境嗎?另家庭看護工,3年前入國講習完訓,期滿後出國1個月未續聘;1個月後,新雇主自國外引進,入國時新雇主是否要在5日前登錄?可否一站式申請許可,但免參訓?或無法申請?或一定要申請並完訓?

(1)倘家庭類被看護者於移工入境前或入境後審理期間死亡,為避免有提供不實資料申請聘僱移工之情形,申請人於獲知當下應檢附被看護者死亡證明向勞動部申請變更被看護者、或申請移工於入境後轉換雇主或工作。
(2)入國日仍持有5年內完訓證明者不用,雇主應至「移工一站式服務暨機場關懷網」(網址:https://fwots.wda.gov.tw/),於預定入國日3日內登錄申請事前登錄移工接機資訊即可。

移工完訓後如何接送?

移工完訓後當日上午7時30分後,雇主(仲介)即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雇主接待區),將移工帶回。

如果移工因故未能完成入國講習,該如何處理?

移工如因生病或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入國講習,雇主或移工於移工入國日90日內,應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進行線上數位入國講習課程,並於線上進行8小時數位講習課程後,即可獲得完訓證明。家事移工若未在90日內補訓,將不符外國人受聘僱資格,並依法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同意家事移工轉換雇主由其他新雇主接續聘僱。

雇主要在什麼時候辦理移工入國之健康檢查?

家事移工在入國講習完訓人員交接當日或隔日,應安排移工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依衛福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移工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入國講習包含哪些課程內容?

入國講習共計8小時課程,內容包含生活適應、衛生教育及健康保險、家事類工作職業安全衛生、聘僱法令及權益保障等。

入國講習期間由誰提供飲食?

移工入國講習期間,由勞動部提供早、中、晚餐食服務。

入國講習期間可否外出?

如移工於入國講習期間有外出需求,將由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陪同外出。

入國講習期間,居住的型態為何?

入國講習期間採1人1床,依房間面積坪數,每房3人至4人不等。

入國講習期間是否開放訪客拜訪?

移工如講習期間有訪客來訪,訪客於一站式服務中心櫃檯登記後,由服務人員通知移工,安排至訪客接待區晤談。

移工完訓後,會有哪些文件或證明資料?

移工完訓後,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現場核發5年效期完訓證明、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並於完訓後約3個工作日後,透過LINE@移點通推播移工全民健康保險加保證明書。

講習後應進行健檢,如未健檢該如何處理?

雇主如未依規定,於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講習後,等待健檢期間住宿環境條件有什麼應該注意的地方?是否有申訴求助之管道?

(1)外國人於等待健康檢查期間之留宿環境,仍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辦理,即雇主(仲介)提供外國人居住面積每人應在3.6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計入居住面積)。倘雇主違反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將逕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6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不予核發或廢止聘僱移工許可。
(2)移工如有申訴或諮詢需求,皆可撥打1955專線,提供24 小時(含假日)多國語(中、英、印尼、越南及泰語)免付費電話詢求協助,或另透過「LINE@移點通」亦可連結至1955真人文字客服人員,提供母語線上文字對談方式諮詢,即時移工問題,如有緊急申訴事件,可主動轉接1955專線進一步處理。

移工入國講習期間生病,該如何處理?

雇主在申請入國講習已同意勞動部提供服務,將由一站式服務中心協助移工就醫及處理費用。另會通知雇主相關訊息。

移工入國講習期間確診,該如何處理?

如移工入國講習期間快篩陽性,並經視訊看診或至醫療院所進行篩檢,後續有經診斷判別確診時,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將安排移工至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並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範辦理。

雇主未依管理辦法申請聘僱許可,致移工須轉換雇主,移工後續轉換?等待轉換期間膳宿誰負責?

(1)雇主未依限為移工申請聘僱許可,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期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由原雇主或移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換登記,移工經由參加每週協調會議,或自行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尋得合適雇主,自新雇主與移工合意接續聘僱後,由新雇主辦理後續程序。
(2)雇主就移工負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應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至外國人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尚未拿到健保卡前,移工如有就醫需求,該如何協助移工使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單?

移工在尚未收到健保卡前,得持健康保險投保證明單併同居留證明文件,於醫療院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例外就醫名冊」,以健保身分就醫。

移工自何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

移工入國日當日即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日。

是否要事先申請?到什麼地方申請?

(1)自111年12月20日起,開放「移工一站式暨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供雇主及仲介公司登錄申請112年1月1日以後入國的新聘及從國外聘僱的家事移工。
(2)新聘及從國外聘僱的家事移工,預定入國日在112年1月1日以後,雇主可自行或委任仲介公司須於移工入國日5日(含)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申請入國講習及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辦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等5項法定事項,並登錄自主防疫(該登錄資訊隨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調整)及線上申請完成受理後,雇主即可安排移工入國。
(3)例如:移工預計於112年1月1日入國,雇主或仲介公司至少須於111年12月27日以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申請,並線上申請完成受理。

何時要到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要登錄哪些資料?

雇主或受委任仲介公司須於移工入國日5日前登錄入國講習服務及申請聘僱許可與居留許可,並填寫移工、雇主及仲介公司基本資料,登錄自主防疫(該登錄資訊隨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調整)及移工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等資料。

移工入國講習服務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雇主無須支付任何費用,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所需費用由勞動部負擔。

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移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如有提供不實資料,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如果有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或註冊等相關問題,洽詢窗口為何?

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註冊或申請入國講習相關問題,可透過網站上智能客服查找對應說明,或請於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30~17:30撥打(02)8791-8100客服專線諮詢,客服人員將於上述時間主動回復問題。如為系統操作外之問題,請撥打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專線(03)252-5838或1955專線。

配合申請一站式服務情形,是否納入仲介評鑑評分項目之一?

自112年1月1日起,仲介公司服務雇主從國外新聘及從國外聘僱家事移工,家事移工如未持有入國講習完訓證明或完訓證明已屆滿5年效期須登錄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申請入國講習服務,如仲介公司未事先登錄申請,當年度評鑑指標項目「四、其他事項」之「2.機場服務配合度」將不給部分分數。

何謂入國生活照顧通報?雇主要在何時申請入國生活照顧通報?如何申請?

(1)為保障移工在臺期間飲食及住宿安全等權益,勞動部訂有「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含飲食、住宿及管理等項目),雇主須提供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工資切結書、外國人生活照顧通報單及外國人名冊,以利勞動部代轉上開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以保障移工在臺權益。
(2)雇主或仲介公司移工入國日5日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完成入國講習申請,取得一站式序號後,即可繼續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入國生活照顧通報檢查作業。

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許可?如何申請?

(1)雇主或仲介公司移工入國日5日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完成入國講習申請,取得一站式序號後,即可繼續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聘僱許可。
(2)雇主或仲介公司申請聘僱許可後,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查詢聘僱許可是否已受理完成。
(3)勞動部倘未於移工入國日5日前,收到雇主或仲介公司申請聘僱許可並受理完成,將自動取消該名移工入國講習申請,建議採線上申請聘僱許可,以節省行政時間。

雇主及移工什麼時候可以拿到聘僱許可函?

(1)勞動部於家庭看護工入國日第3日寄發聘僱許可函給雇主。
(2)移工完訓後,除可由LINE@移點通個人綁定帳號推播電子聘僱許可外,另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將現場提供聘僱許可函。

什麼時候申請居留證?如何申請?費用為何?

(1)雇主或仲介公司於移工入國日5日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完成入國講習申請,取得一站式序號後,即可繼續至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居留證。
(2)雇主或仲介公司申請居留證完成後,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查詢居留證是否已受理完成。移民署倘未於移工入國日5日前,收到雇主或仲介公司申請居留並受理完成,將自動取消該名移工入國講習申請。
(3)雇主或委任仲介公司申請居留證時,可選擇1至3年居留效期,完成後,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查詢居留證是否已受理完成。移民署倘未於移工入國日5日前,收到雇主申請居留並受理完成,將自動取消該名移工一站式服務申請。

何時可以拿到居留證?

移工於入國講習完訓後當天,移民署將委由勞動部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現場核發居留證予移工。

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健保?如何申請?如何拿到健保卡?

(1)雇主或委任仲介公司登錄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申請入國講習服務時,已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料,勞動部將整合相關資料,於移工完訓後傳送至健保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加保,無須另外向健保署申請。
(2)健保署於受理移工加保資料後,預計於移工完訓後約7個工作日寄送至指定處所,且加保日期回溯至移工入國當日。

要在什麼時候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何申請?

(1)雇主或委任仲介公司登錄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申請入國講習服務時,已填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資料,勞動部將整合相關資料於移工完訓後傳送至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無須另外向勞保局申請。
(2)勞保局於受理移工加保資料後,審核完成即自動加保,且加保日期回溯至移工入國當日。

自主防疫期間能否變更自主防疫地點?
一、各工作類別移工,均應由雇主安排自主防疫地點,並於同地點完成自主防疫,原則不得變更地點 。
二、自112年1月1日起,新聘家事移工於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參與入國講習並自主防疫2日完訓 後依勞動部指定時間由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接機人員帶離續至雇主安排且符合自主防疫規定地點完成後續5日自主防疫 ,原則不得變更地點另雇主如無法安排符合1人1室且獨立衛浴進行自主防疫時,則仍應維持於旅館含合法民宿或移工宿舍完成自主防疫,原則不得變更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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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0+7」鬆綁懶人包
【移工一站式服務】懶人包
哪些移工須參加勞動部入國講習?如何申請?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條件之新聘家事移工「 須 」參加勞動部入國講習:
(一)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即家事移工「首次」來臺工作者 。
(二)未持有完訓證明或完訓證明已逾五年效期之家事移工。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家事移工,「不須」參加勞動部入國講習:
(一) 雇主在國內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接聘家事移工,非自國外聘僱者。
(二) 家事移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出境後再重入國如返鄉休假再入國、其他原因出境後再入國者。
三、自112年1月1日起,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境日前5日,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 申請入國講習。相關申請及資訊請參「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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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移工之雇主為何需要切結?如何切結又切結效力為何?
一、依指揮中心指示,自主防疫者應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65 歲以上長者、 6 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以 避免該族群染疫及保護其健康安全。
二、基於移工入境確診病例穩定偏低,並考量家庭照顧失能者人力需求及經濟負擔,且配合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作業需求,勞動部經報請指揮中心同意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入境新聘 家事移工可在雇主自宅1人1室有獨立衛浴的地點自主防疫,且每日快篩陰性可以工作。雇主得自行評估後,於移工入境前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相關資料時一併切結,始得安排於雇主或被看護人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但雇主應自行承擔風險 。
機構移工安排於雇主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 是否可比照家事類雇主進行切結?
機構雇主亦得自行評估後,於移工入境前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登錄相關資料時一併切結,始得安排於雇主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雇主亦應自行承擔風險 。
如移工經雇主切結 ,且於雇主處進行自主防疫時,有發生同住家人或同宿舍其他員工確診時,如何處理?
如移工同住家人或同宿舍其他員工確診時, 移工因屬密切接觸者 ,故即應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指引及勞動部雇主指引規定,應立即快篩,並進行相關居家隔離或自主防疫事項。
移工入境應完整接種疫苗,請問是否有限定疫苗品牌?
各來源國開放接種品牌不一,凡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所列之疫苗品牌,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 疫苗種類, 移工完整接種(即接種疫苗14日起,得到完整且持久之保護,為完整接種,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 COVID-19 Q&A 、2. 接種期程與注意事項 Q2.21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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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均符合入境資格。
移工入境後,應配合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下稱快篩)之時間為何?
為有效掌握移工健康情況,各業別移工請依下列時程分別辦理:
一、產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二、機構及重入國家事移工:
(一) 經雇主切結同意於自主防疫期間工作者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
(二) 於旅館含合法民宿辦理自主防疫且未工作者,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
三、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
(一)於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參與 3 日入國講習期間,第 0/1 日進行快篩 。
(二)入國講習完訓後, 經雇主切結同意於自主防疫期間工作者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
(三)於旅館含合法民宿 辦理後續 5 日自主防疫且未工作者,自主防疫期間如 有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
移工完成快篩後, 快篩應於何時回報?
一、配合指揮中心規定,自 112 年 2 月 7 日起, 產業移工快篩之結果無需上傳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二、機構及家事移工如經雇主切結同意於自主防疫期間工作者,仍需具每日快篩陰性證明,並於篩檢當日依要求及格式,上傳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
https://fwas.wda.gov.tw/ 始得工作。
※其餘相關事項或後續措施請依指揮中心規定及勞動部公告辦理。
雇主應安排移工自主防疫事宜,於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為加速移工引進流程,自111年10月13日實施自主防疫起,取消入境前居家檢疫備查,請雇主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https://fwas.wda.gov.tw/)申請入境。
二、另配合勞動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 即國外新聘及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請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fwots.wda.gov.tw/) 登錄入境自主防疫地點及相關資料家事雇主如有切結必要時,應一併切結以供核備 。
三、登錄時間點請以下列時程辦理:
(一) 安排旅館含合法民宿及仲介防疫宿舍地點辦理自主防疫時,應於移工入境日前3日登錄另 安排合法民宿進行自主防疫時,應於登錄時一併切結 。
(二) 自112年1月1日起機構看護工及非自國外新聘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可安排雇主 自宅、員工宿舍辦理自主防疫,並應於移工入境日前7日登錄 。
(三) 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應於移工入境日前5日登錄。
四、自主防疫登錄相關應檢附文件,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查詢,或電洽「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桃園機場服務電話:(03)398-9002、高雄機場服務電話:(07)803-6804、(07)803-6419 。
五、如事後查核發現雇主所申報之自主防疫地點與實際地點不符時,將以雇主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5條第2項第5款提供不實資料,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雇主於申報自主防疫地點後,於移工入境前得否再變更自主防疫地點地址?
可。雇主須依移工類別重新向「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或「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申報入境後自主防疫住宿地點,並經所轄地方政府事前審核或實地查核後,始得辦理移工入境 。 另自主防疫地點規劃請參考本問答集「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內容。
雇主未申報自主防疫地點、上傳資料不完整,或事前查核不合格 ,移工能否入境?
不能。 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依移工類別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或「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移工自主防疫地址及上傳照片等資料,提供所轄地方政府事前審核或實地查核,未登錄、登錄後經地方政府有認定疑義者,管制移工不得入境。
新聘家事移工須參加入國講習,如何申請?要登錄哪些資料?
新聘家事移工於112年1月1日入國者 ,雇主須自行或委任仲介公司於移工入國日前5日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申請入國講習,並填寫移工相關資料,相關申請及登錄資料細節請參「移工一站式服務網」。
新聘家事移工該如何前往入國講習地點?講習費用由誰支付?
一、移工入國後,由勞動部專人提供接機指引服務,專車接送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 ,雇主或仲介公司無須接機 。
二、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所需費用由勞動部負擔,雇主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移工入境後如何從機場前往自主防疫地點?
一、移工入境後,維持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人員將移工點交給雇主、仲介人員或其委任之接機人員,安排自有交通工具或租用巴士接送移工前往自主防疫地點,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另接送移工時應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二、另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完訓後,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接機人員應依勞動部指定時間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將移工帶離續至雇主安排且符合自主防疫規定地點完成後續自主防疫 。
移工入境後,雇主應於自主防疫期間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自主防疫:雇主應安排移工至自宅、員工宿舍、旅館含合法民宿、仲介防疫宿舍等地點 進行自主防疫 。自主防疫地點本問答集「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內容安排辦理。
二、 快篩:
(一) 移工入境時, 由國際港埠人員發給1劑快篩 ,及勞動部移工機場服務站接機時發給快篩使用說明。由移工攜帶至自主防疫處所,並依指揮中心規定按說明書使用快篩。若快篩毀損、遺失 、汙損或不足時 ,應由雇主自費購買快篩予移工使用。
(二) 各業別之雇主應聯繫確認所聘僱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進行快篩,快篩時程請依本問答集「移工入境後,應配合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下稱快篩)之時間為何?」及「移工 完成快篩後,快篩應於何時回報?」辦理。
(三) 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期間之快篩由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協助回報登錄。
移工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一、自主防疫費用
(一)機構及家事移工與重入國者新引進移工入住旅館含合法民宿費用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補助費用之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並入住旅館者,勞動部補助費用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家事移工:
1. 移工於一站式講習期間之費用由勞動部負擔 。
2. 一站式講習結束後,如經雇主同意切結返回雇主或被看護人 自宅進行自主防疫 時 ,費用 由雇主負擔。 如安排移工入住旅館(含合法民宿),費用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補助費用之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
(三)產業不含機構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快篩費用:
(一)國際港埠人員將發給1劑家用快篩試劑 ,其費用由政府支應若試劑毀損、遺失 、汙損或不足時 ,應由雇主自費購買快篩試劑予移工使用 。
(二)自112年1月1日起,家事及機構雇主如切結返回自宅或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因所聘僱之移工應於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故雇主應自費購買快篩供移工篩檢使用。
移工快篩陽性時,雇主如何辦理?
一、快篩結果應由雇主依問答集中「移工入境後,應配合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下稱快篩之時間為何?」內容,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https://fwas.wda.gov.tw/)回報。
二、各業別移工若快篩結果為陽性,請雇主協助移工進行視訊看診或至醫療院所進行篩檢 ,後續有經診斷判別確診 COVID-19 時, 雇主仲介應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指引及勞動部雇主指引規定,進行相關居家隔離或自主防疫事項 。
111年7月26日取消雇主應為入境移工購買防疫險規定,如移工入境後確診之相關費用,應如何支應?
如移工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確診,並經醫療院所施行隔離治療者,其住院治療費用不含就醫掛號費、交通費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 。
移工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如何申請補助?
家事及機構移工於旅館含合法民宿辦理自主防疫時,於移工依規定完成自主防疫後由雇主或受 委任仲介公司提出申請,補助額度以50%為限,單日最高1,250元。補助相關規定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參考。
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 可否外出及工作?雇主須否給付其工資?
一、自主防疫期間配合防疫措施,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2 項規定、家事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5 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二、產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可外出及工作,如有出現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三、家事及機構移工:自112年1月1日起,移工經雇主同意切結者,於自主防疫期間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結果為陰性,並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始得外出及工作。
移工在國外所產生的防疫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移工在來源國尚未出境前,如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PCR檢測或快篩等規定,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又移工於國外配合辦理篩檢所生之費用,就其費用負擔,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
雇主於移工入境後,如何辦理入境之健康檢查?
一、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新聘家事移工因入境後須配合一站式講習 ,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接機人員應於移工 講習完訓之當日或隔日,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安排移工辦理入國 3 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
移工入境後應先進行自主防疫,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許可?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自主防疫而得延後申請。
二、自國外新聘及聘僱家事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國日前5日」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完成入國講習、聘僱許可、居留許可、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入國通報生活照顧等申請 。詳細辦法請參「移工一站式服務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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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於自主防疫期間確診,應如何處理?
除依指揮中心規範通報外, 雇主應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並配合辦理如下:
一、產業移工:
(一) 於雇主自宅 、員工宿舍 、民宿或仲介防疫宿舍進行自主防疫,確診時依防疫規範, 於原自主防疫地點隔離。
(二) 於一般旅館自主防疫確診者, 應入住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 ,或配合衛生單位人員指示辦理隔離相關事宜 。
二、家事及機構移工:
(一) 於旅館確診,即由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配合衛生單位人員指示辦理隔離相關事宜 。其他自主防疫地點如自宅、移工宿舍、民宿或仲介防疫宿舍就地隔離。
(二) 新聘家事移工於入國講習期間確診勞動部一站式服務中心人員將配合衛生單位人員指示辦理隔離相關事宜,並通知雇主或受任之仲介公司於移工隔離結束時,至指定地點接送。
移工入境前須辦理那些防疫措施?
自111年2月15日起,移工須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滿14天始得入境,另移工須檢附母國主管機關查核合格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來臺工作簽證 並完成以下防疫措施:
一、移工於入境前, 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 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
二、移工應落實境外自主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篩檢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
移工入境時如有疑似COVID-19症狀時,該如何處理?
一、依指揮中心指示,如入境前 14 日內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於入境時主動通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人員及疾病管制署之機場港口檢疫人員,依檢疫人員評估,配合於國際港埠或後送醫院採檢。
二、如事後發現有不實申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將移請衛生單位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
移工入境後須如何辦理自主防疫?
一、移工於入境後即應依雇主安排地點辦理自主防疫,並應遵守指揮中心公告之自主防疫指引。
二、自112年1月1日起,自國外新聘及聘僱家事移工入國後,由勞動部專人提供接機指引服務,專車接送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並參與為期3天2夜的入國講習,完訓後由雇主或仲介人員、其委任之人員帶離辦理入國3日健康檢查及至雇主安排且符合自主防疫規定地點完成後續自主防疫。
移工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應進行快篩之時間? 又是否外出或工作?自主防疫期間有工資嗎?
一、自主防疫期間配合防疫措施 ,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 。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2 項規定、家事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5 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二、產業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可外出及工作,如有疑似症狀,應進行快篩。
三、家事及機構移工:自112年1月1日起,雇主同意切結於自主防疫期間返回雇主自宅或員工宿舍時如每日進行快篩結果為陰性,並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始得外出及工作。
移工快篩結果應如何回報?
一、移工需於每次快篩後,將快篩結果回報雇主或委任之仲介公司,如結果為陽性,請配合雇主及衛生單位之指示辦理。
二、快篩試劑如毀損、遺失 、汙損或不足時 ,移工應立即通知雇主或仲介公司,請雇主提供新的快篩試劑供移工使用。
三、如指揮中心有調整應快篩之次數,勞動部將視防疫需求調整,並公告於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及「 移工一站式服務網 」,屆時請依勞動部公告辦理。
四、自112年1月1日起,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期間之快篩由移工一站式服中心協助回報登錄。
移工是否須支付入境後辦理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
一、新引進之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入住旅館費用、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 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自112 年1月1日起,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服務期間所需費用由勞動部負擔。
二、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之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入住旅館費用,除因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外,該費用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支付。其餘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入境自主防疫方案期間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一、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 (110年11月11日起,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二、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訂有防疫計畫,經該國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範後,並出具證明文,後續移工應檢附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作為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之憑據;但於專案計畫實施日前,已申獲簽證且尚在簽證效期內之移工,免附。
三、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 ( 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 所列 COVID-19 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 疫苗種類。
四、 移工應落實境外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篩檢等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訂定的防疫計畫須包括哪些事項?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 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 6 人。
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訓練要注意哪些防疫事宜?
配合防疫需求,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 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 6 人。 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外國仲介公司如上傳不實資料,會有甚麼處罰?
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經查證屬實,勞動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廢止認可 。
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是否會被停權?
倘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同月份內引進移工之確診比率達20%,且確診人數達 2 人,則由勞動部函知外交部,請其轉知我國駐外館處,暫停核發該公司簽證 1 個月,以暫緩其引進移工。又為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復權後大量引進移工,規範該公司於恢復引進 1 個月內,引進移工人數不得超過停權前 1 個月之引進移工人數,並由駐外館處透過核發簽證予以管控。
國內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或應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 或 「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之相關資料時 ,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國內仲介於移工入境後之責任為何?
因仲介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即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善盡受任事務,故移工入境後,應協助雇主督促移工依自主防疫規定及本問答集內容辦理相關防疫措施。如未協助雇主善盡相關責任,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時,仲介公司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自國外新聘及聘僱家事移工結束入國講習後,國內仲介公司如何接送至自主防疫地點?
如有接受雇主委任相關接送事宜時,請於新聘家事移工入國講習完訓後,依勞動部指定時間,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進行接送 。
一般廠工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1. 工廠登記證影本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有異動需附變更事項登記表)
  3.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4. 申辦前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5. 申辦前一年財產目錄表
  6. 工廠生產流程圖
  7. 工廠機器位置圖
  8. 工廠平面圖
  9. 公司簡介及產品目錄
  10. 近半年勞保名冊及繳費收據
  11. 廠內移工勞保人數
【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移工需集中檢疫,雇主如何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1. 勞動部目前正建置入出國移工機場 關懷服務計畫網站 (fwas.wda.gov.tw)的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系統,將提供 雇主或仲介公司,依移工預定入境日期,查看該日集中檢疫 所有無空床,並申請入住檢疫所。
  1. 在系統還未建置完成前,雇主或仲介公司請電洽入出國移工 機場關懷服務站 (03)398-9002 查詢預定入境日期該日集中 檢疫所有無空床,若有空床才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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