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然該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並於再下一期張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3.舉例說明:
(1)某位雇主於10701期(1-3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為6,000元,該期金額應於107年5月25日前繳納,並經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應於107年6月25日前繳納完畢,而雇主未繳納,故自107年6月26日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並將10701期(1-3月)欠繳費用6,000元與下一期10702期(4-6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6,000元併計,共計12,000元,應於107年8月25日前繳納。
(2)該雇主於107年8月24日繳納12,000元r繳清欠費,故10702期(4-6月)屬於依限繳納,並無加徵滯納金;10701期(1-3月)已逾期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07年6月26日至107年8月23日(繳納前1日),共59日之滯納金,金額為1,062元(10701期應繳金額6,000元*0.3%*59日),並於10703期(7-9)帳單中列出10701期(1-3月)滯納金1,062元。
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D-1「變更家庭及漁船類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D-2「變更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類雇主」填具所欲變更的帳單地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至非屬自然人之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地址相符,始可辦理變更。
家庭雇主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再點選「資料送審」,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1.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因就業安定費收繳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就業安定費,該受委託機關因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2.如雇主人仍有索取繳費證明需求,可以持雇主本人(自然人雇主適用)或授權使用者(法人雇主適用)之自然人憑證,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繳費證明及相關書表網頁,自行查詢或下載繳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