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廢棄物及資源回收業申請移工適用對象包含哪些?
1. 本作業要點受理的對象為取得環保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許可證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身分,即可提出申請。
2. 但「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如已具有工廠登記,則請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 條規定,以「製造工作」身分辦理。


延伸閱讀《惜福人力 A級仲介 | 廢棄物及回收業開放移工申請,無工廠登記證也適用,申請移工懶人包》
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含再利用檢核/許可)是否也在可申請的範圍內?
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並非屬上述申請對象。另倘如屬再利用機構,建議請您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製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中之「禽畜糞堆肥工作」等,並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是否規模較小之回收站須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始得申請,抑或回收站身分即可適用本次開放範疇?
針對未達一定規模之資源回收站,現階段臺南市與高雄市有訂定其自治條件,似乎無法適用本次擬開放範疇,故是否規模較小之回收站須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始得申請,抑或回收站身分即可適用本次開放範疇?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業應完成登記,未達一定規模者亦可辦理登記,故未達一定規模之回收業或資源回收站,應依規定完成回收業登記後,始符合此次申請資格。
要須達何種規模才能申請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 條規定,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不論規模大小皆應完成登記,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完成回收業登記。另依據本辦法第25 條規定,未達第2 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等相關事項,並受本辦法之規範;故不論規模大小,皆可依規定申請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開放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引進移工,是否會影響資源回收個體戶生計?
本次開放回收業、處理業及處理機構引進移工,是在場(廠)區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而非直接出去外面對民眾作回收(或撿拾),所以,若開放引進移工,未影響到個體業者(即一般大眾俗稱的拾荒者)的權益。
已確認符合回收業申請對象,想要申請移工,要怎麼申請?
1. 如您已確認符合申請對象,請依本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填寫申請表、預防移工失聯規劃說明、承諾書,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郵寄或親送到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 號-資源循環署收)。待完成資格認定取得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之資格認定函後,再依程序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2. 另循環署已於「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網址https://wcds.moenv.gov.tw/WCDS/ ) 及「資源回收網」( 網址https://recycle.moenv.gov.tw/)建置申辦服務專區,提供相關表格資訊,供需求者參考使用。
本身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有兩種身分,是不是可以分別提出申請?
同一廠址如有二種身分,只能擇一身分提出申請。
登記證或許可證要過期或已過期,已依規定向地方環保局提出登記證或許可證的展延申請,是否仍符合申請對象?
申請者如已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登記證或許可證展延,在地方環保局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期間,該證仍繼續有效,故符合申請對象。
申請資格認定的審查時間要多久?資格認定的效期為何?
本作業要點第5點,資格認定審查時間原則在30 個工作日內;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為6 年。
 
本次新增「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與現有的「製造工作」(資源化產業),這二種申請移工有何差異?
現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如取得工廠登記,得以「製造工作」身分申請移工。基於特性相同、公平原則及政策一致性,故本次係針對無須工廠登記者,開放得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身分申請移工。二者對申請移工之數量、比例與就業安定費費額等並無差異。如有移工核配、就業安定費等細節疑問,建議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洽詢。
移工核配比例為20%,如果前一年的投保人數少(如只有2 人), 是否會導致沒辦法申請移工?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引進及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經計算結果遇有小數點時,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且取整數計算,故員工人數規模較小者,依前述核配比與計算原則,至少得申請1位移工。

移工的工作地點是否能配合工作調派外出作業或至其他同法人的廠區作業?
移工工作地點會於勞動部核發的招募許可函中記載,以申請者之申請之工作廠場為主,故僅限於申請時的工作場所地點。
我是人力仲介業者,協助業主代辦移工申請,要如何確認業主身分符合本次新增申請範圍?

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等相關資訊,循環署均已公開於「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wcds.moenv.gov.tw/WCDS/)及「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moenv.gov.tw/)中,您可輸入關鍵字查詢。另業者申請資格認定時,依規定應檢附地方環保局所核發的登記證或許可證(簡稱環保證),您可檢視所附文件是否印有「處理許可證」、「回收業登記
證」、「處理業登記證」(如附圖),並應於有效日期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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