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是否所有業別雇主、移工都適用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以下簡稱增額5%機制)嗎?
否,增額5%機制只適用製造業。為保障原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權益,增額5%機制僅適用於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製造業其他雇主轉出之製造業移工,其他業別皆不適用。
增額5%機制只限定製造業第2 順位(已取得工業局認定函)資格?其他順位雇主不能使用嗎?
是。為提高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接續聘僱意願,及保障原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權益,開放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承接其他製造業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核配比率予以提高5%,因係雇主接續聘僱同一業別之轉出移工,爰為簡政便民,規定雇主應符合經工業局認定申請移工資格的第2 順位,持工業局函、求才證明書等文件即可申請。
申請增額5%機制前,是否需先辦理國內求才及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是。比照現行申請接續聘僱規定,雇主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取得證明及申請取得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雇主是否只能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增額5%機制接續聘僱移工?
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媒合後,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亦可採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方式直接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移工許可。
辦理增額5%機制國內求才序號,是否得多案共用求才序號?
否,但同日送件,例外同意。本部受理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案,以一案一求才為原則。倘新雇主以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且於同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得視為同一案,填寫同一求才證明序號。
雇主可以就現行聘僱EXTRA 附件加移工進行轉出後,再以增額5%機制承接回來(即自轉自接)嗎?
不行,依審查標準第25 條之1 規定,雇主不得接續聘僱自行轉出之移工及跨業別承接增額5%移工,僅可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轉出之移工。
3K5級制名額、增額5%及EXTRA合計上限40%,先前已申請到EXTRA名額,可否退還改5%承接?
招募許可名額一經使用引進移工,不行。但所申請取得之EXTRA附加名額未經引進,才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退還名額。
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移工是否可適用增額5%機制?
否。增額5%機制僅限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而轉出之一般轉換時,承接雇主始得適用。
雇主接續聘僱增額5%機制之移工,後依法取得遞補或重招函,是否得國外引進、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續聘移工?
是。雇主依法接續聘僱增額5%機制移工,該移工所占名額,後續可依規定辦理遞補或重新招募,雇主可持該遞補函或重新招募許可函逕自國外引進、國內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
增額5%機制名額應如何計算?
一、 考量個別雇主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3K5級比率及額外申請之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不同,計算公式如下:
A.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3K5級比率+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承接增額5%)-(已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B.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3K5級比率+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已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C.可辦理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為C=A-B

二、 依上說明茲分別舉例如下:
(一) 雇主3K5級比率為10%,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之最高比率為20%,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有效名額為5名(含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2名EXTRA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發生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提前出國且未屆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間),依上開公式計算,其可申請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為:
A. 100人* (3K5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5名 = 30人
B. 100人* (3K5級10%+EXTRA20%) – 5名 = 25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C=A-B)

(二) 雇主3K5級比率為10%,未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案,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3K5級有效名額為1名,依上開公式計算,其可申請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為:
A. 100人* (3K5級10%+承接增額5%) – 1名 = 14人
B. 100人* (3K5級10%) – 1名 = 9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三) 雇主3K5 級比率為20%,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之最高比率20%,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有效名額為5 名(含1 名3K5 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2 名EXTRA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1 名3K5 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發生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1名3K5 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提前出國且未屆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間),因3K5 級比率(20%)+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20%)+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45%,已超出審查標準所定40%比率,則雇主無法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
雇主倘放棄行蹤不明且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名額,則雇主增額5%機制之可申請人數應如何計算?
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可遞補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主張放棄行蹤不明且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得遞補名額,依上開問題十、(一)之計算公式及舉例計算,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經計算:
A.100 人* (3K5 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4 名 = 31 人
B.100 人* (3K5 級10%+EXTRA20%)–4 名 = 26 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倘放棄初招許可引進聘僱之移工提前解約出國,且尚未屆申請重招許可期間之名額,國內承接增額5%如何計算?
已提前解約出國移工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可申請重新招募許可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主張放棄已提前解約出國移工之有效名額,依上開問題十、(一)之計算公式及舉例計算,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經計算:
A. 100人* (3K5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4名 = 31人
B. 100人*(3K5級10%+EXTRA20%)–4名 = 26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增額5%機制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雇主是否可以放棄勞動部核准EXTRA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改國內承接增額5%?
雇主如向勞動部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然其原取得招募及聘僱移工比率已逾審查標準所定40%上限比率,雇主是否可以主張放棄經勞動部核准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改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名額?另應如何計算?

答:可。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放棄EXTRA 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
A. 100人* (3K5級20%+EXTRA15%+承接增額5%)–3名 = 37人
B. 100人* (3K5級20%+EXTRA15%)–3名 = 32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增額5%機制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增額5%機制是否要辦理定期查核?
不用,凡依增額5%機制進行承接(或遞補)之移工,後續取得增額5%不納入定期查核。
增額5%機制之就業安定費如何計收?
依增額5%機制承接移工之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2,000元計收。
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如果有問題應洽詢何處?
可撥打勞動部客服電話02-89956000或查詢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https://fw.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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