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那些?
一、 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處從事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僱期間到110年8月30日,在這之前的110年7月20日和新雇主阿明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110年7月20日前3天(含當日,即7月18日至7月20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二、 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期為110年8月30日,在110年5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勞動部同意,到110年8月31日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年8月31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110年8月31日前3天(含當日,即8月29日至8月31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二、 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SITI原聘期為110年8月30日,在110年5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勞動部同意,到110年8月31日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年8月31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110年8月31日前3天(含當日,即8月29日至8月31日)安排移工檢驗P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