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事移工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兩類對象。
二、 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 月薪從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
三、 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 年 8 月 10 日起 ,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
四、 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一、 家事移工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兩類對象。
二、 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 月薪從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
三、 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 年 8 月 10 日起 ,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
四、 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一、 是。依規定雇主須與家事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
二、 簽訂的勞動契約雇主及家事移工應各執 1 份,且雇主有備置及保存義務,以供地方政府檢查。
三、 雇主聘僱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的家事移工 ,在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事宜,依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規範。
一、 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 維持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 。
二、 家事移工月薪係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內,家事移工聘僱契約未期滿如有加薪要求,需經雇主同意。勞雇雙方如就給付月薪有爭議,可洽地方政府勞資爭議協調。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第 4 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 如符合本法第 59 條規定且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後,新雇主需以月薪2萬元承接。
勞動部已通知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家事移工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雇主申請驗證上開對象之勞動契約月薪為2萬元。
一、 新 版工資切結書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生效,各來源國機構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
二、 至各 家事 移工來源國機構 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
三、 另 111 年 8 月 10 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一、 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 2 萬元外,如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 3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 要幫移工加薪 1,000 元 月於「同一雇主」工作 6 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 薪 1,000元 月 。
二、 舉例說明:如已在臺家事移工聘僱屆滿日為 111 年 8 月 9日,雇主與移工重新約定新的勞動契約,自 111 年 8 月 10日起月薪為 2 萬元,同一雇主續聘達 3 年,建議自 114 年 8月10 日起月薪加薪 1,000 元,月薪調為 2 萬 1,000 元;同一雇主續聘達 6 年,建議自 117 年 8 月 11 日起,月薪加薪1,000 元,月薪調為 2 萬 2,000 元。
不可以。已在臺工作且完成勞動契約簽訂之家事移工,如勞雇雙方欲變更月薪數額 ,須經由勞雇雙方重新約定,且不得較「工資切結書」所驗證之條件更 不利 於 移工。
不包含。 2 萬元是指勞動契約 的每月 約定 工 資,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如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也不包含雇主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 約定 給付月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 9 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不會。因調高後之月薪並未超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費第 1 等級(2 萬 5,250 元 及 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第 1 級,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的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不會增加。
如約定月薪 2 萬元,每日工資額為 2 萬元除以 30 日 =667 元天,故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 1 天以 667元計給。如約定月薪為 2 萬 1,000 元,則 1 天以 700 元計給。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 達新臺幣下同 )2 萬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一) 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14 年 8 月 9 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於得申請薪資補助期間,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 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 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未具備前款各目之資格者。
可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要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起,每月薪資仍達 2 萬元以上,且聘僱許可仍然有效,就 可以依規定期間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可以,雇主只要於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調整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薪資達 2 萬元以上者,皆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未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等資格,只能依一般雇主規定申請薪資補助。
薪資補助對象為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而非以實際薪資給 付者,因此,只能由雇主提出申請。
符合薪資補助請領資格的雇主,應自薪資補助要點發布日(111 年 8月 10 日)起,依以下期限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稱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以下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 111 年 8月10 日起至 114 年 8 月 9 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二)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 一般雇主:應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111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下載: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申請書)。
(二) 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必達 2 萬元以上)。
雇主應備妥自然人憑證,於發展署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 https://fwapply.wda.gov.tw )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填妥申請書後,連 同其他應備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0 樓)提出申請。
發展署原則會主動與相關機關介接查詢雇主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雇主於申請時無須提出;如查無相關資料,才會另外函請雇主提供。
雇主得選擇自行申請薪資補助,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惟應確實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 ,以利發展署審核及核發補助。
是的,經濟弱勢雇主仍需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因為發展署仍須檢視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是否達 2 萬元以上。但雇主只要提出一次申請,經發展署於聘期內審查確認符合資格,就會按季自動核發薪資補助。
需要。因為符合請領薪資補助資格之雇主,於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發展署將按季自動核發薪資 補助,惟原外籍家庭看護工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等使原聘僱許可失效之情事,發展署將自動停止核發補助。如同一被看護者再次由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時(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且符合請領薪資補助的資格,雇主需再向發展署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一)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同一或不同之符合補助資格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將依聘僱許可期間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依序核發補助,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上限如下:
1、 具備社會福利資格 者:補助期間以 3 年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 10 萬 8,000 元為上限。
2、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者:補助期間以 4 個月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 6,000 元為上限。
(二)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 1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主聘僱 2 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總金額應分別計算。
(一) 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 3,000 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當月日數未滿 1 個月者,每日 100 元。
(二) 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 1,500 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當月日數未 滿 1 個月者,每日 50 元。
因薪資補助係以同一被看護者之補助額度進行管控,雇主應就2 名不同被看護者分別提出薪資補助申請,補助之期間及金額亦依社會福利資格分別計算。
(一) 因薪資補助是按照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並以同一被看護者累計計算補助額度,核定補助期間及金額上限,社會福利資格有新增或喪失,將影響該補助期間及金額上限。
(二) 例如,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9 月 1 日,並依規定期限內申請薪資補助,經查得聘僱期間雇主及被看護者截至 111 年 11 月均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並自 111 年 12 月起具備社會福利資格,則計算方式如下:
1、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期間,核發 4,500 元(補助期間自 111 年9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共 3 個月,每月 1,500 元)。
2、 具備社會福利資格期間,則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當月( 111年 12 月)起,按實際聘僱期間及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基準,採每月 3,000 元計算,並以 10 萬 8000 元為上限。
發展署在核算雇主各季應發給之薪資補助金額後,將從申請日次季起,定期於每季第 3 個月的 5 日,撥付當季的薪資補助金額;當日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即於每年 3 月、 6 月、 9 月及 12 月 5 日進行撥付前一季之補助,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 構次一營業日撥付。首次撥付金額將包含自符合薪資補助資格日起至申請日當季最後 1 日止的薪資補助金額。例如,經濟弱勢雇主於自 111 年 8 月 15 日
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約定薪資達 2 萬元以上,並於 111 年11 月 15 日申請薪資補助,經審核通過者, 111 年 8 月 15 日至111 年 9 月 30 日期間之薪資補助費用,及 111 年 10 月 1 日至111 年 12 月 31 日於 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撥付。
雇主如有 1. 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的資料、 2.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3. 不符補助資格、 4. 未依規定期間申請補助、 5.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等情形之一,發展署將不同意發給補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定期查核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仍具社會福利資格,如有被取消之情形,發展署將停止核發雇主的薪資補助,並會通知雇主。
雇主或移工如對於調薪或補助事項仍有相關問題,可洽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洽詢,電話 :(02)8995 6000 ,撥打 1955 申訴專線或透過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 https://fw.wda.gov.tw/ tw/)、本部製播的中外語廣播節目,或加入 LINE@ 移點通,持續宣導相關資訊,使在臺移工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