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線上申辦。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 (1)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2.  
  3.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移工工作許可)收。
  4. ※作業時間: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自勞動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勞動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 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1.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2.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3.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4. (4)定期查核、徵詢

  5.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雇主(不含家庭看護)聘僱之移工失聯經依規定通知相關主管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如何申請遞補?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1. 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 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 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 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1. 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2. 申請文件應備:
    • 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 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 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重大投資及特定製程製造業調派規定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且甲、乙工廠均具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25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3.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4.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

  1. (1)109年6月2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 (2)113年3月19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3. (3)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得設於乙工廠。

5.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甲工廠調派具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26條規定所定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6.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一般製造業調派規定
  1. 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2. 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 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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