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轉換準則」修法實施重點?
本次轉換準則於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110年8月29日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包含如下:
(一) 同一工作類別雇主具優先承接順位:新增持招募許可函名額之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1順位,具聘僱資格的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2順位,故承接順位由3項擴增為5項,且於勞動部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配合前開規定修正,自8月29日起除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勞動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外,新雇主不得直接透過雙(三)方合意方式跨業承接,須統一回歸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
(二) 移工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為落實移工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並考量轉換雇主資訊應充分揭露,移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期間,於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該「規定期間」,勞動部以110年8月30日令釋明定需連續14日無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故本次修正係優先由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尚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此外,該14日期間,勞動部將視勞動市場供需狀況彈性調整。
(三) 移工仍可自行選擇新雇主:現行轉換雇主係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本次修正後移工仍可依據意願選擇新雇主,惟移工最遲應於轉換雇主期間內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期滿後未能轉換雇主成功者,移工應依規定由原雇主負責安排出國。
下載《外國人轉換雇主及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流程圖》
(一) 同一工作類別雇主具優先承接順位:新增持招募許可函名額之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1順位,具聘僱資格的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2順位,故承接順位由3項擴增為5項,且於勞動部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配合前開規定修正,自8月29日起除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勞動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外,新雇主不得直接透過雙(三)方合意方式跨業承接,須統一回歸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
(二) 移工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為落實移工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並考量轉換雇主資訊應充分揭露,移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期間,於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該「規定期間」,勞動部以110年8月30日令釋明定需連續14日無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故本次修正係優先由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尚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此外,該14日期間,勞動部將視勞動市場供需狀況彈性調整。
(三) 移工仍可自行選擇新雇主:現行轉換雇主係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本次修正後移工仍可依據意願選擇新雇主,惟移工最遲應於轉換雇主期間內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期滿後未能轉換雇主成功者,移工應依規定由原雇主負責安排出國。
下載《外國人轉換雇主及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