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何時恢復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派基準),即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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