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自何時恢復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派基準),即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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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調派哪些類別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一、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包含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及機構看護工作等。
二、之前未禁止變更工作場所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仍可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有什麼新增的規範?
雇主除須符合調派基準規定外,為避免人員流動過於頻繁,雇主有必要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且期間內不返回原工作許可地者,才可調派移工,並應遵守相關防疫措施。
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要配合辦理什麼防疫措施?
一、安排移工辦理PCR檢驗:
(一) 雇主調派移工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營造業及部分製造業雇主調派移工須經勞動部許可者,雇主須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至原工作許可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 
(二)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移工者:雇主須於調派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將PCR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調派至原工作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並同樣送至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二、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移工檢測PCR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移工檢測PCR陰性,雇主調派移工仍應依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於110年7月20日前已經調派移工至其他工作場所,是否要安排移工辦理PCR檢驗?
一、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並未暫緩調派,若於110年7月20日前已經調派移工者,倘移工繼續在目前工作場所工作,無須辦理PCR檢驗。
二、 自110年7月20日起如須調派至原工作許可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均應安排移工加作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進行調派。
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調派移工,是否包括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否。考量雇主依勞動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規定(工作延伸)指派移工至客戶契約履行地工作,移工流動性及染疫風險較高,仍暫緩解封,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
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未依規定安排移工PCR檢驗、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未送地方政府備查,有無處罰?
一、 雇主調派移工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勞動部將不予許可調派申請。又雇主調派移工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者,若已有調派事實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將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違反2次以上,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
二、 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未滿60日,可否調回原工作地點或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
不行。雇主調派移工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若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未滿60日即申請調回原工作地點或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勞動部將不予許可;雇主調派移工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者,若已有調派移工事實但未滿60日即調回原工作地點或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將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論處。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後,可否未返回原工作地點,直接再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地點?
可以。但為避免人員流動過於頻繁,增加染疫風險,移工於任一工作地點須達60日以上且依規定完成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後,才可再次調派。例如營造業雇主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後,經勞動部許可將A工作許可地點之移工調派至B工作地點,該移工在B工作地點須達60日以上,雇主才能再次安排該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後,向勞動部申請直接從B工作地點調派至C工作地點。
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後,移工已調派回原工作地點,是否仍須待 60日才可再調派至其他工作地點?
是。雇主每次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均須於該工作地點達60日以上,才可再次調派移工。
雇主調派移工向何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原許可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及調往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備查。
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於備查後,如嗣發現雇主所調移工逾調派基準規定 得調派比率時,應如何處理?
以雇主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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