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1日起家庭類移工起恢復轉換程序嗎?有其他產業移工嗎?
只有家庭類雇主可以承接家庭類移工嗎?
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可由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雇主(下稱家庭類雇主)承接,其他產業如製造業、營造業、安養護機構、農漁業及其他產業別仍暫緩轉換。
7月1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家庭類移工,防疫部分要配合辦理什麼?
家庭類雇主接續家庭類移工後,必須於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檢採PCR,之後依勞動部雇主指引進行移工健康監測、記錄移工出入足跡,有助移工及家庭成員疫情期間安全。
- 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承接家庭類移工之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比如:110年7月10日雇主阿明接續聘僱家庭類移工SITI照顧失能的父親,在7月10日當天阿明就要安排SITI去醫院採檢PCR,若當天未做PCR,將無法聘僱移工。做PCR的費用也必須由雇主阿明負擔,不可向移工收取。若為期滿轉換,需在期滿轉換移工開始新聘期當天辦理PCR。
- 雇主應辦理防疫措施: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本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例如每日量測移工體溫,注意有無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等情形,關心瞭解移工外出的情形,有無旅遊史、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7月1日起家庭類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新雇主承接日應依規定安排採檢,未依規定安排採檢有無處罰?
新雇主在接續聘僱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新雇主在移工期滿轉換報到當日,未善盡照顧責任而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廢止聘僱許可。
7月1日起家庭類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仲介受雇主委任,但未於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PCR,仲介會受罰嗎?
另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未為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新聘期起日,安排移工檢測PCR,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7月1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移工,須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PCR,雇主或仲介線上申辦,如何檢附PCR?
請於勞動部線上申辦系統應備文件上傳頁籤點選最下面「其他」選項,再上傳PCR掃描檔即可。勞動部也會在線上申辦系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接續聘僱申請項目提示雇主或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檢附上傳接續聘僱當日移工之PCR證明文件。
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移工,須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PCR,倘尚未屆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當日,如何檢附PCR?
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時,倘尚未屆家庭類移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當日,暫時無須檢附PCR證明文件,勞動部將先行核發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函,並保留廢止權,請新雇主於接續聘僱當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補附
接續聘僱當日之PCR
證明文件,倘逾期未補附,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同時以新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及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處。另於審理期間倘已屆家庭類移工接續聘僱當日,勞動部將發函請新雇主先行補附家庭類移工接續聘僱當日之PCR證明文件後再續行審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案。
雇主和移工合意廢止聘僱轉換,等待期間,移工和雇主又再合意接續聘僱,該雇主是否屬「新雇主」?
是。本項問題的前後任雇主雖為同一人,但以接續聘僱規定而言,在廢止聘僱後再行接續同一名移工,此時該名雇主仍為法律上的「新雇主」,移工在等待轉換期間,或有另行居住,為確保疫期期間安全,仍需依勞動部110年7月1日函釋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產業類移工想轉換為家庭類移工,可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嗎?
不可以。依指揮中心指示,僅原從事家庭類工作移工可辦理轉出,由家庭類雇主承接,其他產業移工無法跨業轉換。
其他業別的期滿移工,可依指揮中心110年7月1日規定轉換為家庭類移工,由家庭類雇主承接嗎?
不可以。依指揮中心指示,僅原從事家庭類工作期滿移工可辦理轉出,由家庭類雇主承接,其他業別期滿移工無法跨業轉換。
家庭類移工6月5日前核准轉出,已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但6月7日暫緩轉換,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勞動部將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由轉換雇主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果想要停止轉換公告,得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
家庭類移工6月5日前核准轉出,但尚未至公立就服轉出登記,因6月7日暫緩,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怎麼辦?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應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家庭類移工已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但未同意轉換,7月1日起想要恢復轉換,該如何處理?
家庭類移工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家庭類移工與雇主想合意接續聘僱,因6月6日起暫緩轉換作業不予許可,7月1日起想恢復,如何處理?
該類移工或雇主,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家庭類移工與雇主想合意接續聘僱,因6月6日起暫緩轉換,致未向勞動部申請,7月1日起想恢復,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家庭類移工申請轉換,因6月7日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家庭類移工申請轉換,因6月7日暫緩轉換不予許可,移工原聘期已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轉換程序。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含)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勞動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於6月6日(含)後未申請期滿轉換,移工原聘期已屆滿者,7月1日起想恢復轉換如何處理?
自110年7月1日起,依109年11月23日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於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
其他產業雇主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是否需於接續做PCR檢驗?
非家庭類雇主(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農林牧漁業(含農業外展)、安養護機構等),承接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因被看護者亡、雇主關廠歇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可以例外轉換的移工,考量現處防疫期間,新雇主自110年7月2日起應於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時,比照鬆綁的家庭類雇主,於接續聘僱移工合意接續聘僱日或期滿轉換新聘期起始日之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6月7日全面暫緩轉換雇主,除有特殊情事才可轉換。7月1日起非家庭類移工,但符合特殊情事是否可轉出?
可以。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家庭類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此未影響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規定符合特殊情事的其他類別移工可辦理轉出作業。因此,其他非家庭類移工如符合110年6月7日函釋所定特殊情事者,仍可繼續轉換雇主或工作。
家庭類雇主申聘移僱,因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中涉申請文件(如巴氏量表、求才證明)效期如何算?
家庭類雇主為申請移工所取得的文件,因110年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文件效期說明如下:
-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機構醫療團隊評估日,得於原有效申請期間得再加計30日效期、被看護者為重度身心障礙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 聘僱家庭幫傭的求才證明書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原先已在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轉換者,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該如何查詢重新轉換期限?
自110年7月1日起,家庭類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110年6月5日已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登錄轉出資料者,而且還在有效轉換期間,也還沒有新雇主承接,將由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移工可至權益網站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查詢進度,操作步驟如下:
2.進入「移工轉換雇主專區」頁面後,點選「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
3.進入「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頁面後,輸入欲查詢移工之個人資料後,即可查詢該移工轉換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