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並自 111 年 5 月 26 日起實施。
勞動部說明,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或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 PCR 採檢條件而前往接受 PCR 採 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均因涉有醫療行為,得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勞動部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並自 111 年 5 月 26 日起實施。
勞動部說明,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或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 PCR 採檢條件而前往接受 PCR 採 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均因涉有醫療行為,得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可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勞動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勞動部將協助解決。
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故原效期屆滿日非介於前述期間內,不能適用。
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 110 年 8 月 25 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 110 年 11 月 25 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 110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間, 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 111 年 2 月 25 日。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 長 3 個月(若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勞動部 110 年 4 月 25 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 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 110 年 10 月 25 日,因該屆滿日介 於 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 3 個月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止。或者雇主持有勞動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 110 年 10 月 25 日,因該屆滿日介於 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 3 個月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止。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COVID-19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即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6月6日公告「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相關訊息可至疾病管制署官網(https://www.cdc.gov.tw)查詢。
職安署指出,若為指揮中心因應防疫需要接管之場域快篩對象,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
至於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勞動部說明,自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起,為減少造成人員流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6月5日起同時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調派移工,及依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指派移工。
對於製造業雇主於110年6月5日(含)前,已與買方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且符合該契約載明購買商品之價金、數量及移工之地點、工作內容,依該行業習慣為必要行為並有本國勞工陪同,及當日(含)以前已有指派移工前往該地點之事實等條件者,不受影響。
勞動部提醒,雇主仍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在落實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相關防疫措施下,進行指派。
另製造業雇主現行係採5級制核配比率,按雇主廠內本國勞工人數核給移工名額,在雇主於暫緩指派期間,仍得妥善安排廠內本國勞工與移工之人力配置,履行買賣契約。
COVID-19警戒提升至第3級以上期間,暫緩雇主及移工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之程序,更多相關問答請見《COVID-19 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問答集》。
勞動部指出,受僱家長或家屬欲申請防疫照顧假,可以向雇主提出諸如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又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至防疫照顧假得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另為防疫需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停課期間、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受僱家長或家屬其中一人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得依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該假別並未限制受僱者之配偶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或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勞動部指出,勞工如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期間如因此無法出勤者,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另因隔離事由亦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又勞工於採檢後確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不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勞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1.依指揮中心109年12月30日公布新聞稿,自1/15起入境居家檢疫對象必須在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於家中限1人1戶且須填寫切結書,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但具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是否可於家中進行居家檢疫嗎?
A:不可以。於家中居家檢疫,僅限1人1戶,故家中若有非居家檢疫者,自1月15日起,無論有無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例如同戶不同樓層或透天】可區隔,仍須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Q2.若於家中居家檢疫,僅限1人1戶,何謂「1人1戶」?
A2:「1人1戶」係指1人自海外入境時,若切結選擇於家中居家檢疫者,須檢疫期間同戶內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即是1人1戶。另依戶籍法第3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Q3:家中頂樓加蓋或增建物可否作為居家檢疫場所?
A3:住戶之頂樓加蓋或增建物,如屬該建物之持有住戶或同一處所戶之共同生活範圍,該共同生活範圍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即不符1人1戶。
Q4.我在外租房,同樓層為2間併連套房(有獨立房間含衛浴),共用同一門牌,可否在其中1間套房居家檢疫(另1間為非居家檢疫者)?
A4:您所租的套房為使用同一門牌之併連套房,若有共用出入口、走廊等共同生活範圍,而其他併連套房也有非居家檢疫者,將涉及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請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Q5公司租用獨棟宿舍專為提供居家檢疫員工檢疫,有單獨衛浴設備1人1室是否可在該獨棟宿舍間專為提供員工居家檢疫?
A5:公司租用獨棟宿舍供居家檢疫員工檢疫,倘該公司可確定該獨棟宿舍僅供其員工居家檢疫,無非居家檢疫之員工或一般住戶,且居家檢疫結束後即離開該棟居家檢疫宿舍,可於該棟宿舍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方式進行居家檢疫,惟該公司須盡管理之責,並確保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
Q6.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若同一戶,可否在家中不同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進行居家檢疫嗎?
A6:若同為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對象,且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可於同一戶家中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進行居家檢疫。
Q7.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如有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可否在家中一起共同居家檢疫?
A7:若您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且您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具下列情形,需在家中共同照顧進行居家檢疫,請洽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在家中進行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一) 未成年(<20歲)。
(二) ≧65歲以上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Q8.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若有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可否在家中一起共同居家檢疫?
A8:不可以。如果您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自1月15日起,需至防疫旅宿完成居家檢疫,不可以在家中一起進行居家檢疫,請您與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一起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此外,如果您與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有共同照顧需求,具下列情形,需要在防疫旅宿同住進行居家檢疫,請經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或「臺灣旅宿網/防疫旅宿專區-防疫旅宿窗口」(下稱防疫旅宿窗口)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一) 未成年(<20歲)。
(二) ≧65歲以上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Q9.若在家中進行居家檢疫,同戶內有非居家檢疫者,是否有違反規定?
A9:如果您同戶內有非居家檢疫者,且您不屬於需要被照顧之居家檢疫對象,即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
Q1.為什麼在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要再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A1.考量目前極少數感染COVID-19個案之潛伏期可能大於14天,指揮中心自109年4月5日起,針對居家檢疫期滿者,實施額外7天自主健康管理。
Q2.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的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特別注意甚麼?
A2.保持勤洗手習慣、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1. 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但應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延後非急迫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出應嚴格遵守全程佩戴醫用口罩。
2. 如果出現發燒( ≥38˚C)、嗅/味覺異常、腹瀉或有呼吸道症狀,請立即佩戴醫用口罩,請撥打1922或聯繫衛生局,依指示至衛生局指定之醫療院所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接觸史、旅遊史、居住史、職業暴露、以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的症狀。返家後亦應佩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佩戴口罩並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3. 如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自採檢醫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如檢驗結果陽性,衛生局將會通知您及安排就醫。另於獲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仍需自主健康管理滿7天。
Q3.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什麼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A3.公共場所多具有人潮眾多,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
Q4.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是否可以外出用餐、聚餐或聚會?
A4.由於用餐時無法全程佩戴口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避免外出用餐,建議可外帶食物儘速返家食用;聚餐或聚會為交流場合,難以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亦難以避免近距離交談,具有傳染風險,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聚餐或聚會。
Q5.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為什麼禁止參加大型活動?
A5.大型活動具有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將提高防疫難度,考量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參加大型活動。
Q6.自主健康管理者可以至超商或超市買東西嗎?
A6.自主健康管理者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進入超商或超市須全程佩戴口罩,惟該等場所容易與不特定人士近距離接觸,如該場所內人潮已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時,則應避免進入,或儘速離開,避免長時間逗留。
Q7.違反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會被處罰嗎?
A7.如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將依同法第67、69條,處新臺幣6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