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勞工快篩陽性至醫事人員確認期間,或前往接受 PCR 採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可 否請「普通傷病假」?

勞動部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並自 111 年 5 月 26 日起實施。
勞動部說明,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或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 PCR 採檢條件而前往接受 PCR 採 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均因涉有醫療行為,得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可自動延長期間,雇主未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外國人,也適用自動延長?

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延伸閱讀
境管持續,勞動部再自動延長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引進許可函效期介於適用自動延長期間,申請引進時怎麼證明該函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可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勞動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勞動部將協助解決。


延伸閱讀
境管持續,勞動部再自動延長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許可效期非109/12/16~110/3/16或110/5/19~110/12/31,適用延長措施?

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故原效期屆滿日非介於前述期間內,不能適用。 


延伸閱讀
境管持續,勞動部再自動延長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雇主所持許可函效期於110年8月25日屆滿,之前已自動延長至110年11月25日,是否可再延長?

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 110 年 8 月 25 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 110 年 11 月 25 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 110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間, 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 111 年 2 月 25 日。


延伸閱讀
境管持續,勞動部再自動延長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 年 12 月 16 日至 110 年 3 月 16 日」或「110 年 5 月 19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 長 3 個月(若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勞動部 110 年 4 月 25 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 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 110 年 10 月 25 日,因該屆滿日介 於 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 3 個月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止。或者雇主持有勞動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 110 年 10 月 25 日,因該屆滿日介於 110 年 5 月 19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 3 個月至 111 年 1 月 25 日止。


延伸閱讀
境管持續,勞動部再自動延長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COVID-19疫情期間,企業要求員工需提供職場快篩證明、費用應由何人支付?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COVID-19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即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6月6日公告「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相關訊息可至疾病管制署官網(https://www.cdc.gov.tw)查詢。
職安署指出,若為指揮中心因應防疫需要接管之場域快篩對象,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
至於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員工新冠肺炎確診,治療康復後,得否要求員工出具PCR陰性或是疫苗接種紀錄等證明文件,得返回職場工作?
地方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自解除之次日起3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表示,如確診康復者出具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即足以確認其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或其代理人依約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指出,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疫情警戒已降為2級,何時取消移工應加附PCR檢驗之規定?
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 年7 月23 日宣布,自7 月27 日至8 月9 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各部會得依指揮中心所發布之通案性原則另訂指引。
二、 為避免移工轉換雇主、調派或工作延伸造成防疫破口,經指揮中心指示,自110 年6 月6 日起暫緩移工轉換雇主、調派或工作延伸。另考量國內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已宣布有條件解封,包含自110 年7 月1 日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7 月13 日恢復事業類移工轉換雇主及7 月19 日恢復60 日以上調派,以上解封措施,移工應依規定採檢PCR。勞動部已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利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遵循辦理。
三、 疫情警戒已降為2級,移工轉換雇主、或辦理60日以上調派,仍應依據上開規範辦理PCR檢驗。上開防疫措施,將視國內疫情狀況,持續滾動檢討,並適時對外發布說明。
哪裡可以自費採檢PCR?
110年6月5日起已暫緩雇主調派移工?是否包括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勞動部說明,自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起,為減少造成人員流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6月5日起同時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調派移工,及依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指派移工。
對於製造業雇主於110年6月5日(含)前,已與買方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且符合該契約載明購買商品之價金、數量及移工之地點、工作內容,依該行業習慣為必要行為並有本國勞工陪同,及當日(含)以前已有指派移工前往該地點之事實等條件者,不受影響。
勞動部提醒,雇主仍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在落實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相關防疫措施下,進行指派。
另製造業雇主現行係採5級制核配比率,按雇主廠內本國勞工人數核給移工名額,在雇主於暫緩指派期間,仍得妥善安排廠內本國勞工與移工之人力配置,履行買賣契約。

COVID-19警戒提升至第3級以上期間,暫緩雇主及移工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之程序,更多相關問答請見《COVID-19 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問答集》

請防疫照顧假,要提供證明文件嗎?防疫照顧假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嗎?

勞動部指出,受僱家長或家屬欲申請防疫照顧假,可以向雇主提出諸如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又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至防疫照顧假得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另為防疫需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停課期間、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受僱家長或家屬其中一人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得依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該假別並未限制受僱者之配偶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或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其無法出勤期間應如何請假及給薪?

勞動部指出,勞工如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期間如因此無法出勤者,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另因隔離事由亦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又勞工於採檢後確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不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勞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1月15日起入境居家檢疫對象,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必須在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相關問答輯

Q1.依指揮中心109年12月30日公布新聞稿,自1/15起入境居家檢疫對象必須在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於家中限1人1戶且須填寫切結書,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但具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是否可於家中進行居家檢疫嗎?
A:不可以。於家中居家檢疫,僅限1人1戶,故家中若有非居家檢疫者,自1月15日起,無論有無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例如同戶不同樓層或透天】可區隔,仍須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Q2.若於家中居家檢疫,僅限1人1戶,何謂「1人1戶」?
A2:「1人1戶」係指1人自海外入境時,若切結選擇於家中居家檢疫者,須檢疫期間同戶內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即是1人1戶。另依戶籍法第3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Q3:家中頂樓加蓋或增建物可否作為居家檢疫場所?
A3:住戶之頂樓加蓋或增建物,如屬該建物之持有住戶或同一處所戶之共同生活範圍,該共同生活範圍內有非居家檢疫對象,即不符1人1戶。


Q4.我在外租房,同樓層為2間併連套房(有獨立房間含衛浴),共用同一門牌,可否在其中1間套房居家檢疫(另1間為非居家檢疫者)?
A4:您所租的套房為使用同一門牌之併連套房,若有共用出入口、走廊等共同生活範圍,而其他併連套房也有非居家檢疫者,將涉及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請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Q5公司租用獨棟宿舍專為提供居家檢疫員工檢疫,有單獨衛浴設備1人1室是否可在該獨棟宿舍間專為提供員工居家檢疫?
A5:公司租用獨棟宿舍供居家檢疫員工檢疫,倘該公司可確定該獨棟宿舍僅供其員工居家檢疫,無非居家檢疫之員工或一般住戶,且居家檢疫結束後即離開該棟居家檢疫宿舍,可於該棟宿舍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方式進行居家檢疫,惟該公司須盡管理之責,並確保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


Q6.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若同一戶,可否在家中不同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進行居家檢疫嗎?
A6:若同為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對象,且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則可於同一戶家中之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進行居家檢疫。


Q7.若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如有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可否在家中一起共同居家檢疫?
A7:若您家中無非居家檢疫對象,且您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具下列情形,需在家中共同照顧進行居家檢疫,請洽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在家中進行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一) 未成年(<20歲)。
(二) ≧65歲以上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Q8.若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我與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同住者,若有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可否在家中一起共同居家檢疫?
A8:不可以。如果您家中有非居家檢疫對象,自1月15日起,需至防疫旅宿完成居家檢疫,不可以在家中一起進行居家檢疫,請您與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一起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此外,如果您與入境之居家檢疫家屬,有共同照顧需求,具下列情形,需要在防疫旅宿同住進行居家檢疫,請經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或「臺灣旅宿網/防疫旅宿專區-防疫旅宿窗口」(下稱防疫旅宿窗口)同意後,彈性准予居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1人1室或至多1名照顧者之限制:
(一) 未成年(<20歲)。
(二) ≧65歲以上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孕婦懷孕第三孕期【第29週(含)以上】或其他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陪伴或照顧。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Q9.若在家中進行居家檢疫,同戶內有非居家檢疫者,是否有違反規定?
A9:如果您同戶內有非居家檢疫者,且您不屬於需要被照顧之居家檢疫對象,即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問答輯

Q1.為什麼在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要再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A1.考量目前極少數感染COVID-19個案之潛伏期可能大於14天,指揮中心自109年4月5日起,針對居家檢疫期滿者,實施額外7天自主健康管理。


Q2.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的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特別注意甚麼?
A2.保持勤洗手習慣、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1. 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但應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延後非急迫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出應嚴格遵守全程佩戴醫用口罩。
2. 如果出現發燒( ≥38˚C)、嗅/味覺異常、腹瀉或有呼吸道症狀,請立即佩戴醫用口罩,請撥打1922或聯繫衛生局,依指示至衛生局指定之醫療院所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接觸史、旅遊史、居住史、職業暴露、以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的症狀。返家後亦應佩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佩戴口罩並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3. 如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自採檢醫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如檢驗結果陽性,衛生局將會通知您及安排就醫。另於獲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仍需自主健康管理滿7天。


Q3.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什麼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A3.公共場所多具有人潮眾多,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要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


Q4.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是否可以外出用餐、聚餐或聚會?
A4.由於用餐時無法全程佩戴口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避免外出用餐,建議可外帶食物儘速返家食用;聚餐或聚會為交流場合,難以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亦難以避免近距離交談,具有傳染風險,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聚餐或聚會。


Q5.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為什麼禁止參加大型活動?
A5.大型活動具有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的特性,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將提高防疫難度,考量自主健康管理者雖然感染風險已降低,但仍無法完全免除,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禁止參加大型活動。


Q6.自主健康管理者可以至超商或超市買東西嗎?
A6.自主健康管理者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進入超商或超市須全程佩戴口罩,惟該等場所容易與不特定人士近距離接觸,如該場所內人潮已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時,則應避免進入,或儘速離開,避免長時間逗留。


Q7.違反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會被處罰嗎?
A7.如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將依同法第67、69條,處新臺幣6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或新臺幣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越南、泰國籍產業類移工,自109年12月10日起,於居家檢疫期後翌日至採檢醫院採檢
Q1.採檢醫院資訊可到哪裡參考?
A1: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COVID-19(武漢肺炎)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清單。
Q2.完成檢疫程序翌日前往採檢醫院,有規定幾日內嗎?如果遇到假日,要如何去採檢?
A2:原則上於檢疫結束日隔日(即自主健康管理第一天)須前往採檢,若遇有特殊情形(如移工身體狀況不適合採檢或採檢院所量能問題)該日無法採檢則儘速安排隔日採檢,以儘早完成採檢作業。
Q3.採檢醫院都說檢驗名額已額滿,可以去鄰近縣市採檢?
A3.請雇主或仲介公司依Q1.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清單,查詢並詢問其他採檢醫院量能,或向移工居家檢疫所在地衛生局詢問是否有其他可採檢院所,可供採檢。若至鄰近縣市採檢請檢疫所在地衛生局協助先告知其他縣衛生局。
Q4.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以上班了嗎?
A4.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正常生活或工作,不須等待檢驗結果,但須依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相關規定,做好相關個人防護措施。
Q5.仲介詢問費用要先支付?還是如何申請核銷?
A5.該類移工採檢及檢驗費用係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支應,餘衍生醫療費用(如掛號費、診療費),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支付。
Q6.指定醫院是指外籍移工健檢醫院嗎?
A6.109年12月9日公布「強化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產業類居家檢疫移工應辦理採檢」之指定醫院是指有提供COVID-19採檢的醫療院所,部分醫院亦提供外籍移工健檢服務。
Q7.採檢完會提供檢驗報告嗎?
A7.此類對象採檢及檢驗費用由指揮中心支應,採檢醫院不會提供檢驗報告,如雇主或仲介公司有檢驗報告需求,可逕洽醫院並按照醫院收費標準支付。
Q8.至採檢醫院採檢需要檢附什麼報告或文件?
A8.雇主或仲介協助泰國、越南籍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完成後之COVID-19採檢,請持勞動部12月9日之公告通知、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及居家檢疫通知書,向醫院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址連結:https://fwas.wda.gov.tw/
未來是否會持續檢討集中檢疫床位造成的問題
勞動部於109年10月16日已請各地方政府洽詢歇業中飯店提供防疫檢疫床位之可行性,目前僅新竹市轄區內有飯店業者可提供90床之集中檢疫床位,後續將持續擴充檢疫床位量能。
目前移工集中檢疫床位有幾床?
1,200床。
床位是否已釋放出來?
自109年10月8日已釋出1,200床供登記,其中社福移工600床,非社福移工600床。為因應床位登錄之公平性,規劃調整為現已持有簽證移工可於系統登入境資料,並每日由電腦隨機抽籤。
目前移工入境檢疫的方式為何?
自 109 年 3月 27 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分流如下:

(一)居家檢疫:
1.對象為產業類新引進之移工。
2.雇主或仲介安排居家檢疫場所,地點由地方政府事前查核合格後,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始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來台簽證。

(二)集中檢疫:對象為社福類新引進移工及不限業別重入境移工,及自109年8月12日起,菲律賓籍移工統一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集中檢疫的費用應由誰負擔?
移工的生活照顧仍是雇主責任,集中檢疫所需費用以及自機場到集中檢疫處所之交通費,均由雇主負擔,且須先繳付才可安排入住。
109 年3 月27 日起實施的移工檢疫新措施,將影響移工引進流程造成時效延後,雇主如何解決人力需求
  1. 鼓勵雇主以國內承接方式聘僱新移工。
  2. 鼓勵雇主聘用本國失業勞工,勞動部將提供僱用獎助,每人每月9,000元至1 萬3,000 元,最長發給12 個月。
  3. 鼓勵減班休息或暫無移工需求的製造業雇主釋出移工,給有用人需求的雇主國內承接,原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的移工名額,勞動部將同意不予管控。
  4. 家庭有照顧需求,可撥打1966 長照專線或洽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各項長照服務或轉介國內照顧人力。
雇主應如何為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或返國休假的移工,申請集中檢疫?
  1. 因集中檢疫床位有限,雇主在返國移工以及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入境前,應先取得集中檢疫處所開具的入住證明文件,始得同意移工返臺或引進。
 
  1. 目前居家檢疫處所包括衛生福利部提供的400 床,以及勞動部刻洽仲介公會辦理的230 床。勞動部將賡續協調檢疫場所資源,擴大集中檢疫床位量能。
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何進行事前查核?
相關申請案件依現行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後,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先實地辦理查核,確認是否符合1 人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經確認可落實居家檢疫管理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
自109 年3 月27 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修正,請問什麼類別的移工適用「集中檢疫」?什麼類別的移工
  1. 「集中檢疫」處所: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避免被看護者或社福機構住民感染,自即日起社福類(包括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3 類)之移工,以及返國休假的移工再來臺(不論業別),均應接受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1. 「居家檢疫」:至於其他類別之新引進移工,仍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辦理「居家檢疫」,但居家檢疫處所需事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後,始得引進移工。
自109 年3 月27 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有新的修正,請問新的防疫措施為何?
  1. 勞動部為加強國內防疫,自即日(109 年3 月27 日)起,修正入境移工檢疫方式,社福類統一入住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處所;新引進之產業類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但須事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實地查核確認。
 
  1. 修正後之新檢疫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 何進行事前查核?
雇主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後,依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 疫計畫書」,向地方政府申請實地查核,確認居家檢疫處所是否 符合 1 人 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 並經勞動部開具同意備查函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有關居家檢 疫實地查核作業流程,將於近期邀集地方政府討論後,儘速對外 發布。
移工若未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可否搭機入境?
移工入境前,雇主應完成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申請,並取得「入 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再安排移工搭機。移工若未持有「入住集 中檢疫場所證明」,將無法入境。
若是移工預定在某日入境,但在查詢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 畫網站後,該日集中檢疫所已滿床,該怎麼辦?
因目前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場所的可容納床位有限,包含衛生 福利部提供 400 床檢疫場所及勞動部刻正洽仲介公會委託辦理 230 床。 若原規劃移工入境日期已滿床無法預定,建議延後移工入境日期, 待預定到集中檢疫所的床位後,再安排移工搭機入境。
移工從機場往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如何處理?雇主要付多少費用?
  1. 移工入境後,會由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人員統一 接機,並在機場安排防疫車隊送往集中檢疫所。
  1. 另於移工檢疫期結束後,由機場關懷服務人員協助安排防疫 車隊自檢疫所送回機場服務站,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於檢疫結 束日接回。
  1. 雇主支付移工 14 日的集中檢疫費用,已包含移工從機場往 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費用,不需另外付費。
移工待在集中檢疫所 14 日,雇主要付多少費用?
雇主應支付 14 日的集中檢疫費用,移工每人每日新臺幣 1,500 元,14 日共計 2 萬 1,000 元。其中已包含往返集中檢疫所的 交通費用。
申請後,雇主如何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1. 雇主完成申請後,雇主或仲介公司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下載或列印移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 明」,並提供移工登機使用,以免無法辦理登機。
  1. 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系統還未建置完成前,請電洽入出國 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03)398-9002 人工申請。
誰可以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移工已取得有效工 作簽證及返鄉回臺移工(不限類別)持有效重入國許可,才可以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 明」。未取得工作簽證或重入國許可已失效的移工,待取得簽證或重入國可後,再行申請。
移工需集中檢疫,雇主如何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
  1. 勞動部目前正建置入出國移工機場 關懷服務計畫網站 (fwas.wda.gov.tw)的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系統,將提供 雇主或仲介公司,依移工預定入境日期,查看該日集中檢疫 所有無空床,並申請入住檢疫所。
  1. 在系統還未建置完成前,雇主或仲介公司請電洽入出國移工 機場關懷服務站 (03)398-9002 查詢預定入境日期該日集中 檢疫所有無空床,若有空床才可提出申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