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集中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而得延後申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集中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而得延後申請。
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惟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指揮中心宣布外國人入境我國後完成14日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期滿,尚應進行7日之自主健康管理;故雇主應安排移工入國3日健康檢查,得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專案辦理移工引進,但須視各移工來源國配合防疫措施情形,分別開放該國引進移工。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現行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的移工均為專案開放引進對象。
現行各來源國的移工均為專案開放對象,因專案涉及移工來源工當地防疫,須視各移工來源國配合防疫措施情形,分別開放該國引進移工。
因印尼政府防疫工作已準備就緒,將首先開放印尼移工入境,勞動部將持續溝通協商泰國、菲律賓及越南等其他來源國,視各來源國準備情形再行發布。
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401e1bb80f11c55e39a2c3226a407c62f9d08531.pdf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規定說明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66bb6e6ba9d2fecae5c1d7d46affb087ba0be8c.pdf
附件1-(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附件2-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配合國內防疫需求,本次計畫於原移工引進流程中強化國內外防疫機制,並報經指揮中心110年11月2日同意,相關重點如下:
加強國外防疫措施:協調來源國減少移工海外訓練機構同時段的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並要求移工進入國外訓練所受訓前3日及登機前72小時均應PCR檢驗,各移工來源國PCR檢驗機構名單至多50家,且須經指揮中心事前同意。另移工於出國登機前72小時應1人1室隔離。
印尼勞工部建議指定47間PCR篩檢醫院名單: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1039ed4d3d0fda6727cd2b546e407def421c88da.pdf
強化國內防疫措施:採分階段方式辦理防疫措施,第1階段引進移工全數採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第2階段將視第1階段執行成效,放寬產業類移工檢疫得至防疫旅宿、自主健康管理須至指定地點。
「因應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5e4d5fb23fc13dcca517f0671cb73dbb381ec769.pdf
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自12月1日起雇主應事先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以支應移工確診隔離醫療費用。
移工入境前之防疫措施於2階段均相同,差別在於移工入境後之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分別說明如下:
第1階段:自開放專案引進移工日至111年2月14日止。移工入境後一律採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並配合集中檢疫所之出入規範。
第2階段:自111年2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將視第1階段執行成效,放寬產業類檢疫得至防疫旅宿、自主健康管理須至指定地點。
依移工專案引進計畫所引進之移工,須依照積分制計分,並以總分排序依序入境。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順位係由電腦系統依據所填寫積分結果自動計算,如得分相同者,將以簽證日期先後排序,如簽證日期亦相同則由系統以隨機方式抽籤決定。
考量家庭類與產業類工作性質特殊性,本次移工分別計分,並分開計算總分排序。
附件-(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評分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產業類移工之計分項目分為是否接種COVID-19疫苗、來源國疫情狀況、移工住宿地點環境;家庭類移工計分項目則分為是否接種COVID-19疫苗及來源國疫情狀況。詳細評分內容請參閱評分表。
一、產業類(含機構類)之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安排移工入境後之住宿地點,並於引進移工前,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事前查核,確認移工居住地點之房間型態、每房住宿人數,及符合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雇主指引)規定,並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二、自110年12月1日起入境之移工,應先由雇主代為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且應於移工入境前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上傳載有移工(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購買保險證明文件,包括保單、代理投保委任書、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理賠申請書及雇主切結書等,未為移工投保並上傳投保證明文件者,無法安排移工入境。
查核項目包括住宿使用空間、住宿房間類型及人數,另居住地點應符合雇主指引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
雇主所持同一張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如載有2名以上移工,且渠等移工之地址及住宿地點類型均相同,可於同一張「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上自行增列移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
如雇主引進移工之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非屬同一張,或渠等移工入境後將分別入住不同地址或不同住宿地點類型,則請雇主填具不同張「外國人申請入境住宿地點查核表」,分別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查核。
移工居住地點事前查核不合格者將無法引進移工;另雇主未確實填寫檢查表,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將處罰鍰及廢止聘僱移工名額。仲介公司未確實填寫檢查表,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將處罰鍰及停業處分。
雇主聘僱人數4人以下:由移工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出具委任書授權雇主代理投保,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
雇主聘僱人數5人以上:由雇主擔任投保單位,移工擔任被保險人,雇主為移工購買團體保險並負擔保費。
雇主應為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並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不得向移工請求償還或不得以工資抵扣。如雇主直接自工資扣除,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鍰6萬至30萬元,並廢止許可。
雇主申請移工入境,須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入境移工基本資料,並上傳移工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文件、保單、代理投保委任書、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理賠申請書及雇主切結書等。
印尼施打疫苗證明文件版本如下圖。至其餘各國疫苗證明文件,請依各國版本辦理。
註:此為印尼第一、二劑COVID-19接種證明書範本,各來源國依其各國接種證明書樣式。
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401e1bb80f11c55e39a2c3226a407c62f9d08531.pdf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規定說明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66bb6e6ba9d2fecae5c1d7d46affb087ba0be8c.pdf
附件1-(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附件2-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雇主於移工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入境移工基本資料,並上傳移工COVID-19疫苗施打證明,系統將依據移工完整接種疫苗、移工來源國疫情確診狀況、產業類移工再依日後住宿地點環境給予不同分數,積分越高越優先入境,積分相同者,則以簽證日期先後順序,簽證日期相同者,則採抽籤方式。
登錄申請集中檢疫床位問答集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401e1bb80f11c55e39a2c3226a407c62f9d08531.pdf
集中檢疫床位申請規定說明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d66bb6e6ba9d2fecae5c1d7d46affb087ba0be8c.pdf
附件1-(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順位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6d8e52f5aeb2b84681ec88de013f6b9ba56347bd.pdf
附件2-集中檢疫床位申請排序及繳費說明表下載:
https://fwas.wda.gov.tw/upload/download/eb76e79e5bc13585c698d23243cf94cf8a9a5ced.pdf
勞動部將依衛生福利部調撥之集中檢疫床位,產業類及家庭類入境移工人數原則採1:1配置引進,必要時視情形彈性調整。
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一律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並配合集中檢疫所之出入規範。
PCR及快篩:移工於機場入境時及檢疫結束前各辦理1次PCR(共計應辦理2次PCR檢驗,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1次快篩。
移工入境前
移工入境後
家庭類及機構類移工: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並定額補助每人每日新臺幣750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亦同。
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亦同。
檢疫後之PCR費用
集中檢疫者:由政府支應。
入住勞動部指定地點或自行選擇其他防疫旅宿居家檢疫者:檢疫費用由政府支應。但檢驗人員前往防疫旅宿衍生之其他費用,由雇主負擔。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費用:由政府支應。
前往勞動部指定地點之交通費用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續住集中檢疫所,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類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家庭類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移工可依專案申請入境,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移工須檢附母國主管機關查核合格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並完成以下防疫措施:
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3日前,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移工於入境前,建議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
移工應於登機前7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72小時前,再次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111年1月4日起入境台灣PCR改登機前2日內採檢),另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移工入境後的防疫措施分有2階段:
第1階段:移工於機場入境時須辦理1次PCR檢驗並入住集中檢疫所14日,檢疫結束前須再辦理1次PCR檢驗,並銜接自主健康管理,續住集中檢疫所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須辦理1次快篩並配合集中檢疫所之出入規範。
第2階段:將視第1階段執行成效,放寬產業類檢疫得至防疫旅宿、自主健康管理須至指定地點。
移工於機場入境時及檢疫結束前各辦理一次PCR(共計應辦理2次PCR),另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辦理一次快篩。
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入住集中檢疫所或勞動部指定地點費用、前往勞動部指定地點之交通費用、檢疫後之PCR費用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為分擔雇主所負擔之風險,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為移工購買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保險,並於移工入境前上傳已投保之證明文件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
險內容視雇主與保險業者間契約而定。雇主引進人數5人以上,由雇主購買團體保險;引進人數4人以下,由移工購買個人保險,但如係由移工購買個人保險,雇主應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
僅得因就醫或緊急事故外出,且採實名制管理,須有專人負責接送及全程陪同,並應落實雇主指引及其他防疫措施。
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外國仲介公司應安排移工前往所屬來源國政府提供並經我國指揮中心同意之核酸檢測(PCR)檢驗機構名單。
外國仲介公司應安排移工於登機前72小時內有一人一室隔離處所。
配合防疫需求,移工進入訓練所3日前,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移工應於登機前7日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並於登機入境我國72小時前,再次至經我國指揮中心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檢驗,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111年1月4日起入境台灣PCR改登機前2日內採檢)。
移工檢驗完成至登機前應採一人一室隔離,不得離開隔離處所。
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及PCR檢驗報告,經查證屬實,勞動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廢止認可。
倘移工入境後發生確診,經疫調有移工未落實國外防疫措施,或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同一訓練所同一時段有2名以上移工確診),將暫停該國外仲介辦理移工來臺業務。
受處罰之外國仲介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經該國政府衛生及勞動單位確認其防疫措施已改善,且出具已無COVID-19疫情之證明,報經指揮中心同意後,才可恢復輸出。
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