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7月9日修正公告「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經由農業部核函的外展農業、農林漁牧及養殖漁業證明文件自90天延長至120天。由內政部國土署核函的一般營造業雇主資格函,則從120天縮短至90天內有效。農業移工及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分別需先向農業部和內政部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後,於資格函的效期內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資格函逾期將喪失雇主資格,需重新申請。延伸閱讀《申請農業移工條件放寬,事業單位10人以下1:1,名額增至2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