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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自動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3個月至110年12月31日

2021-09-30

今日(9/30)勞動部發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二、相關法規: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三、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回升且病毒變異株具高度傳播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本部為在確保國人健康及落實邊境管制前提下,協助雇主縮短人力運用空窗期,爰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10年10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1年1月25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及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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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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