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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移工承接當日檢驗上傳PCR,產業例外轉換移工 7/2起須採檢

2021-07-06
110年7月1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接續聘僱)家庭類移工,必須於接續聘僱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進行PCR檢驗,勞動部提醒,雇主或仲介在線上申辦系統應備文件上傳頁籤點選最下面「其他」選項,再上傳PCR掃描檔即可,勞動部也會在線上申辦系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接續聘僱申請項目提示應檢附上傳接續聘僱當日移工之PCR證明文件。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110年7月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可以轉換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其他產業移工還是暫緩轉換。

勞動部針對因應COVID-19疫情期間,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家庭幫傭轉換雇主或工作,暨其他產業雇主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之PCR檢驗相關問題彙整回答。

勞動部說明,承接家庭類移工的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另外,其他產業新雇主若接續聘僱(含期滿續聘)有特例情事得例外轉換的移工,自110年7月2日起亦應於當日安排移工檢採PCR。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非家庭類雇主(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農林牧漁業(含農業外展)、安養護機構等),承接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因被看護者亡、雇主關廠歇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可以例外轉換的移工,考量現處防疫期間,新雇主自110年7月2日起應於承接得例外轉換移工時,比照鬆綁的家庭類雇主,於接續聘僱移工合意接續聘僱日或期滿轉換新聘期起始日之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勞動部表示,雇主和移工合意廢止聘僱轉換,在等待轉換期間,移工和雇主又再合意接續聘僱,移工願再回到雇主家工作,依勞動部110年7月1日函釋,該雇主屬於函釋所稱的「新雇主」,前後任雇主雖為同一人,但以接續聘僱規定而言,在廢止聘僱後再行接續同一名移工,此時該名雇主仍為法律上的「新雇主」,移工在等待轉換期間,或有另行居住,為確保疫期期間安全,仍需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另外,因勞動部暫緩轉換函釋所定停止轉換程序,且未符合得例外轉換情事者,經勞動部核發行政處分不予核准轉換的家庭類移工,雇主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勞動部於審認後將核發重新轉換函,雇主應於勞動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2021/7/2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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