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 農糧工作:
- 蔬菜: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蔬菜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1公頃以上。
- 花卉:從事生產管理、園區清潔、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花卉栽培實際面積達0.5公頃以上,需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 果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果樹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2公頃以上。
- 雜糧: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10公頃以上
- 種苗(不含水稻):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具種苗業登記證,生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者。
- 水稻育苗: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3級繁殖更新,經農業部認定者。
- 特用作物(如茶葉):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2公頃以上。
- 設施農業(含溫網室蔬果、食用蕈菇):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0.5公頃以上或22.5萬包(瓶)以上。
- 林業工作:
- 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 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 養殖漁業:
- 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 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 畜牧工作: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
- 禽畜糞堆肥: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