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申請條件
  1. 農糧工作:
    • 蔬菜: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蔬菜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1公頃以上。
    • 花卉:從事生產管理、園區清潔、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花卉栽培實際面積達0.5公頃以上,需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 果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果樹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2公頃以上。
    • 雜糧: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10公頃以上
    • 種苗(不含水稻):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具種苗業登記證,生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者。
    • 水稻育苗: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3級繁殖更新,經農業部認定者。
    • 特用作物(如茶葉):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2公頃以上。
    • 設施農業(含溫網室蔬果、食用蕈菇):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達0.5公頃以上或22.5萬包(瓶)以上。
  2. 林業工作:
    1. 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2.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3. 養殖漁業:
    1. 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2. 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4. 畜牧工作: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
  5. 禽畜糞堆肥: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申請文件
  1. 農糧工作:
    1. 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3. 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3年以上期間。
    4. 附件:
  2. 林業工作:
    1. 公司(法人)
      •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 前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或其他證明文件。
    2. 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法人)、農業企業機構(法人)、私有林主 (自然人)
      • 申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免附)。
      • 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
      • 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
    3. 附件:
  3. 養殖漁業: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有效期間至少90日已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4.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5. 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 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件。
    6. 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7. 附件:
  4. 畜牧工作
    1.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2.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4. 附件:
  5. 禽畜糞堆肥: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1. 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2. 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 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如附件二)。
    4. 附件:
農業移工核配人數計算
  1.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2.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1.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2.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上圖/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農務移工聘僱管理說明(112年9月4日)
薪資費用
繳費項目 每月應付
備註
基本薪資 27,470元 -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由勞動部3個月出單一次,每2、5、8、11 月出單。
就業安定費會依據增額百分比而變動。
健保費 1,329元 雇主應付政府健保費1,329元,受雇者負擔426元,共1,755元
勞保費(職災) 2,115元 雇主應付政府勞保費2,115元,受雇者負擔604元,共2,719元
合計基本負擔 32,814元 漁船船員32,814元
海洋箱網養殖漁撈33,414元
  • 基本薪資
  • 每月應付 27,470元
  • 就業安定費
  • 每月應付 2000元/月
    由勞動部3個月出單一次,每2、5、8、11 月出單。
    就業安定費會依據增額百分比而變動。
  • 健保費
  • 每月應付 雇主應付政府健保費1,329元
    受雇者負擔426元
    共1,755元
    健保2個月出單一次
    每1、3、5、7、9、11月出單
  • 勞保費(職災)
  • 每月應付 雇主應付政府勞保費2,115元
    受雇者負擔604元
    共2,719元
  • 合計基本負擔
  • 每月應付 漁船船員32,814元
    海洋箱網養殖漁撈33,414元
    • 加班、休假、保險、福利等適用勞基法。
    • 上述規定及金額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加班費及其他費用
    項目 應付金額 備註
    加班費 114.45元 / 時*1.34 平日工作8小時後,加班第9和第10小時加給時薪1.34倍
    加班費 114.45元 / 時*1.67 平日工作8小時後,加班第11和第12小時加給時薪1.67倍
    意外險 1,000元 保額50萬
    項目 加班費
    應付金額 114.45元 / 時*1.34
    備註 平日工作8小時後
    加班第9和第10小時加給時薪1.34倍
    項目 加班費
    應付金額 114.45元 / 時*1.67
    備註 平日工作8小時後
    加班第11和第12小時加給時薪1.67倍
    項目 意外險
    應付金額 1,000元 / 月
    備註 保額50萬
    常見問題
    牡蠣養殖產業是否可申請引進移工?
    可以。依據111.5.16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申請人須領有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即可檢附相關資料向漁業署申請,並無額外限定養殖物種。
    本國勞工及外國勞工核配比率?
    依據勞動部112.6.15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雇主為自然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且不超過十人;雇主為法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什麼是外展農務服務?
    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僱移工,負責生活管理及繳納就業安定費等法定雇主責任。具有農、林、漁、牧經營事實者則依缺工需求向其申請服務內容及時數,由外展農務雇主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相關體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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