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
- 箱網養殖。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