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 家庭看護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三等親之關係。
-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具有醫院開立之巴氏量表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
- 連續使用長照6個月以上
- 失智量表 CDR 1分以上
- 家庭幫傭
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未滿六歲以下子女。
-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 依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 幼兒、老人以雇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
- 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機構看護工
- 雇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購、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申請文件:
- 申請書。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數證明文件影本。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除醫院外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
- 護理人員名冊正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醫院無須檢附)。
-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 實際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年齡 | 滿90 | 滿80~未滿90 | 滿79~未滿80 | 滿78~未滿79 | 滿77~未滿78 | 滿76~未滿77 | 滿75~未滿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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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 點數 | 7點 | 6點 | 5點 | 4點 | 3點 | 2點 | 1點 |
年齡 | 未滿 1 歲 | 滿1歲~未滿2歲 | 滿2歲~未滿3歲 | 滿3歲~未滿4歲 | 滿4歲~未滿5歲 | 滿5歲~未滿6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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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 | 點數 | 7.5點 | 6點 | 4.5點 | 3點 | 2點 | 1點 |
項數 | 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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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90 | 7點 |
滿80~未滿90 | 6點 |
滿79~未滿80 | 5點 |
滿78~未滿79 | 4點 |
滿77~未滿78 | 3點 |
滿76~未滿77 | 2點 |
滿75~未滿76 | 1點 |
項數 | 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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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1 歲 | 7.5點 |
滿1歲~未滿2歲 | 6點 |
滿2歲~未滿3歲 | 4.5點 |
滿3歲~未滿4歲 | 3點 |
滿4歲~未滿5歲 | 2點 |
滿5歲~未滿6歲 | 1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