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申請條件
  1. 申請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2.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3.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2. 申請文件:
    • 工廠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有異動需附變更事項登記表)
    • 申辦前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新設立公司則檢附401表。
    • 申辦前一年財產目錄表,新設立公司則檢附新購機器發票。
    • 公司簡介及產品目錄。
    • 工廠生產流程圖、工廠機器位置圖、工廠平面圖。
    • 最近一年勞保名冊及繳費收據。
    •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 實際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3. 人數計算: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百分比

級別 產業類別 移工配額比率
A+級 專業印染整理業、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等 35%
A級 印染整理業(附有上下游產業)、紡織品製造業(限床單、床罩、毛巾、浴巾、棉被)、
橡膠製造業、塑膠原料及接著劑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鋼鐵/鋁材/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
、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毛皮帽、皮帶、皮手套製造除外)、
行李箱及提袋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限紅磚製造)等
25%
B級 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紡織品製造業(床單、床罩、毛巾、浴巾、棉被製造除外)、
皮革/毛皮整製業、木材製品製造業、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塑膠製品製造業(黏性膠帶製造除外)、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紅磚製造除外)、
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鋼鐵/鋁/銅及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鍊鋁及鍊銅業、金屬製品製造業、
家用電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家具製造業、
資源化產業、其他未分類製造業(限塑膠安全帽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
自行車零件製造業、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等
20%
C級 肉品製造業、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乳品製造業、
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動物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毛皮帽/皮帶及皮手套製造業、
其他皮革毛皮製品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業、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等
15%
D級 資料儲存媒體、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照明設備製造業等 10%
其他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 40%
A+級 專業印染整理業、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等 35%
A級 印染整理業(附有上下游產業)、紡織品製造業(限床單、床罩、毛巾、浴巾、棉被)、橡膠製造業、塑膠原料及接著劑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鋼鐵/鋁材/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毛皮帽、皮帶、皮手套製造除外)、行李箱及提袋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限紅磚製造)等 25%
B級 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紡織品製造業(床單、床罩、毛巾、浴巾、棉被製造除外)、皮革/毛皮整製業、木材製品製造業、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黏性膠帶製造除外)、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紅磚製造除外)、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鋼鐵/鋁/銅及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鍊鋁及鍊銅業、金屬製品製造業、家用電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家具製造業、資源化產業、其他未分類製造業(限塑膠安全帽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自行車零件製造業、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等 20%
C級 肉品製造業、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乳品製造業、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動物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毛皮帽/皮帶及皮手套製造業、其他皮革毛皮製品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業、化學原材料製造業、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等 15%
D級 資料儲存媒體、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照明設備製造業等 10%
其他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 40%
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申請條件
提高移工配額比率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增額後就業安定費總額(人/月)
5% 3,000元 2,000元 5,000元
10% 5,000元 2,000元 7,000元
15% 7,000元 2,000元 9,000元
20% 9,000元 2,000元 11,000元
提高移工配額比率 5%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3,000元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2,000元
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5,000元
提高移工配額比率 10%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5,000元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2,000元
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7,000元
提高移工配額比率 15%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7,000元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2,000元
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9,000元
提高移工配額比率 20%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9,000元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2,000元
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11,000元
  • 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薪資費用
繳費項目 雇主每月應付費用 備註
基本月薪/月 27,470元 基本月薪可含膳食0~2,500元,依勞動契約簽訂
就業安定費/月 2,000元 由勞動部3個月出單一次,每2、5、8、11 月出單。
就業安定費會依據增額百分比而變動。
健保費/月 1,329元 雇主應付政府健保費1,329元,受雇者負擔426元,共1,755元
勞保費(職災)/月 2,115元 雇主應付政府勞保費2,115元,受雇者負擔604元,共2,719元
基本負擔合計 32,914元
  • 加班、休假、保險、福利等適用勞基法。
  • 上述規定及金額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繳費項目 基本薪資
雇主每月
應付費用
27,470元
備註 基本月薪可含膳食0~2,500元
依勞動契約簽訂
繳費項目 就業安定費
雇主每月
應付費用
2,000元
備註 由勞動部3個月出單一次,每2、5、8、11 月出單。
就業安定費會依據增額百分比而變動。
繳費項目 健保費
雇主每月
應付費用
1,329元
備註 雇主應付政府健保費1,329元
受雇者負擔426元
共1,755元
健保局2個月出單一次
1、3、5、7、9、11月出單。
繳費項目 勞保費(職災)
雇主每月
應付費用
2,115元
備註 雇主應付政府勞保費2,115元
受雇者負擔604元
共2,719元
基本負擔合計 32,914元
加班費及其他費用
項目 應付金額 備註
加班費 114.45元 / 時*1.34 平日工作8小時後,加班第9和第10小時加給時薪1.34倍
加班費 114.45元 / 時*1.67 平日工作8小時後,加班第11和第12小時加給時薪1.67倍
意外險 1,000元 保額50萬
項目 加班費
應付金額 114.45元 / 時*1.34
備註 平日工作8小時後
加班第9和第10小時加給時薪1.34倍
項目 加班費
應付金額 114.45元 / 時*1.67
備註 平日工作8小時後
加班第11和第12小時加給時薪1.67倍
項目 意外險
應付金額 1,000元 / 月
備註 保額50萬
常見問題
一般製造業調派規定
  1. 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2. 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 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否拒絕移工的請假返國?
移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移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移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移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雇主(不含家庭看護)聘僱之移工失聯經依規定通知相關主管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如何申請遞補?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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