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 申請資格:
- 重大工程:
-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一般營造(民間工程):112年8月1日起,政府定額開放申請,條件須符合「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之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
- 開放營造業民間工程業,符合標準的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
- 同一雇主承攬營造工程並訂有「書面契約」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新制營造移工至該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類別 一定規模金額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億二千五百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億二千萬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 三千六百萬 四、專業營造業 地下管線工程 七千萬 帷幕牆工程 五千萬 環境保護工程 鋼構工程 三千萬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基礎工程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營建鑽探工程 庭園、景觀工程 防水工程 預拌混擬土工程 二千萬 五、土木包工業 一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五人以上。 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億二千五百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億二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 三千六百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地下管線工程 七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帷幕牆工程 五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環境保護工程 五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鋼構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基礎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營建鑽探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庭園、景觀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防水工程 三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預拌混擬土工程 二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十人以上。 土木包工業 一千萬 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五人以上。 -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 申請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
-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名稱、內容、金額、工期、日期及雙方相關契約文件)。
- 求才證明書正本。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請表影本。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一般營造業:國土管理署雇主資格認定(營造業)函。
-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li>
- 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書者,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 實際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 人數計算
核配上限總人數=[工程總金額×工程建設經費比率(85%)×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1,700元/人、日)×工期(日曆天)] ×核配比率(%)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採認標準及比率如下:- 工程總金額: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總金額應依營造工程(營造工程之認定,應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營造業之行業別及定義辦理)契約書所載之工程總金額為依據,若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書外另提供營造工程材料,其費用得一併納入計算。工程總金額不得列計土地徵收或購買、機器設備購買及其他非關營造工程等項目之費用。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程總金額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 工程建設經費比率為85%。
- 人力費率為25%。
- 平均工資為每日新台幣1,700元。
- 工期: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期應依工程契約書中所載之工期為核算依據,若工程合約書中工期以工作天訂定者,則以工作天乘以1.25轉換為日曆天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 核配比率為20%,但個別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別依各目規定計算之:
- 經依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4核配之。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 分級指標:
分項指標
(權重)級別 A B C D 100 75 50 25 1.計畫別(30%)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其他所屬工程 2.特殊性(40%) -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 鐵路改擴建工程
- 機場航廈工程
- 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 特種建築物工程
- 水庫工程
- 水力發電工程
- 港灣工程
- 其他工程
3.規模(30%) 都市計畫區 60億(含)以上 30億(含)以上且未達60億 20億(含)以上且未達30億 未達20億 非都市計畫區 30億(含)以上 15億(含)以上且未達30億 10億(含)以上且未達15億 未達10億 - 分項指標A
權重:100
計畫別(30%):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特殊性(40%):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鐵路改擴建工程、機場航廈工程、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規模(30%)-都市計畫區:60億(含)以上
規模(30%)-非都市計畫區:30億(含)以上
- 分項指標B
權重:75
計畫別(30%):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特殊性(40%):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特種建築物工程
規模(30%)-都市計畫區:30億(含)以上且未達60億
規模(30%)-非都市計畫區:15億(含)以上且未達30億
- 分項指標C
權重:50
計畫別(30%):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特殊性(40%):水庫工程、水力發電工程、港灣工程
規模(30%)-都市計畫區:20億(含)以上且未達30億
規模(30%)-非都市計畫區:10億(含)以上且未達15億
- 分項指標D
權重:25
計畫別(30%):其他所屬工程
特殊性(40%):其他工程
規模(30%)-都市計畫區:未達20億
規模(30%)-非都市計畫區:未達10億
- 計算公式: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率(%)=總分×0.004 (總分未達80分,則乘以核配比率20%計算)
雇主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前項第六款第一目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