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回收業雖有製造業3K(危險、辛苦、骯髒)特性,長期苦於找不到勞工,但因為沒有工廠登記證而無法申請移工,環境部調查,超過600家業者有約1000位移工需求,經環境部項勞動部提出後,將放寬無工廠登記證也可申請。目前草案已預告中,惜福人力為您整理草案懶人包,讓有需要的業者朋友先行瞭解,或洽0800-090-149全台服務專線,有專人為您服務。延伸閱讀《回收業開放移工草案,最快5月上旬公告》
適用對象: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申請資格:
◆ 回收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無工廠登記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處理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無工廠登記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 申請者不得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
◆ 申請者如同時具有上述兩種以上業別身分時,僅能擇一申請。
哪些會被認定「不合格」,注意「資格不符要件」:
申請資格未符合;登記/許可證撤銷、廢止或註銷;被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文件偽/變造不實;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有前述任一條件視為資格不符要件。
第一階段,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
申請文件:
◆ 申請表
◆ 承諾書
◆ 機構許可證或登記證影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
◆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預防移工失聯之規劃說明:工作管理(如:如:訂定合理勞動條件、工作規則、在職訓練及輔導、工作獎勵制度、提供申訴管道等)、生活管理(如:宿舍規劃、實施廠住分離、飲食供應、醫療照顧、休閒或福利措施、生活轉導等)及其他。
審核時間:受理申請後於30天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以30日為限。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本署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14日。
資格認定函:
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由循環署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認定資格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
◆ 有效時間為發函日起6年,屆期自動失效。
◆ 有效期間內登記證或許可證之期限如屆滿但申請者已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或許可證展延,並經同意者,認定資格函繼續有效。
◆ 有任一資格不符合要件者,原認定處分失其效力,循環署得撤銷或廢止原認定合格之行政處分。
◆ 申請者應以獨立(或新設立)之勞工保險證號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招募許可,並依其所定之核配比率及僱用員工人數認定辦理。
核配比率:
外國人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20%;Extra提高核配比人數,上限不得超過平均人數40%。
◆ 提高5%: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
◆ 提高5~10%: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5000元
◆ 提高10~15%: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
◆ 提高比率超過15%~20%: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9000元
第二階段,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申請文件:
◆ 資格認定函
◆ 求才證明書
◆ 地方勞工局相關證明: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職災保險險、已依規定辦理勞資會議(申請日前2年)、無積欠工資、無積欠勞動罰鍰等
※詳見草案全文
※上述為惜福人力小編整理的「草案」懶人包,以勞動部之後公告實施辦法為準!
延伸閱讀《回收業開放移工草案,最快5月上旬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環境部循環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