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月22日公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勞動部公告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 規定,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 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及 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 陸上居住 、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註: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 及中階技術海 洋漁撈工作 船上居住 )),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農業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
下載完整《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及附表》pdf
【分享文章來源 2025/1/23 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