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引進移工,第二階段申請聘僱移工資格認定,於3月16日至5月15日期間受理申請,開放名額1,543名。向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無違反法令證明,以及勞資會議紀錄等,業者可提早準備。
適用對象: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之業者為限。但不包含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得由勞動部核准聘僱移工者。
檢附文件:
1.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機器設備清單
2.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稽核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2)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應檢附401表或403表、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及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等影本。
4.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5.申請者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6.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延伸閱讀《廢棄物回收處理業擬開放申請移工,2/11開研商會討論》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公告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依本要點申請引進移工者,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檔案。但不包含曾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得由勞動部核准聘僱移工之業者。
(二)從事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所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案件經本署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前項所稱農民團體,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指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
三、本要點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
申請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間將申請應備檔案以掛號郵寄送件至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四號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並以交郵日之郵戳認定申請日期。
九、經審查會議審查符合資格者之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及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一千五百四十三名時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依據申請者所屬特定工廠登記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至一百十四年一月間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乘以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六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核配比率。
(二)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一千五百四十三名時,將依據下列要件優先核配予符合資格者:
1、提出申請時一併聲明移工居住地點未居住於特定登記工廠內。
2、申請日前二年內,工作場所未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業災害。
3、申請日前二年內,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罰。
數申請者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優先分配資格時,以各申請者依前項第一款計算之核配移工人數數額,由高至低依序核配。
下載: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113年)
【分享文章來源 2025/1/7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