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9條附表3、第32條附表4修正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 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 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儘速試辦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減輕家庭照顧負擔、處理家庭照顧人力需求問題,及簡化原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程序,以維護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三)聯絡人:陳薛技士。
(四)電話:02-89956194。
(五)傳真:02-89956198。
(六)電子郵件:k01358963@wda.gov.tw。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 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九 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多元 陪伴照顧工作;降低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受損風險,簡化轉換雇主 登記程序;考量從事牡蠣養殖漁業工作之外國人出海時應具備相當之安 全知識,以保障其工作安全;調整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僱用比率及重新招 募查核比率一致,爰擬具本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 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程序,改由資訊系統自動登錄必要資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作業之期間。(修正 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二、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之應備文件。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附表一)
三、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新增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與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屬同一工作類別。(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新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養殖漁業之雇主,須檢附外國人具船員基本安全訓練之專長證明,及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 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 條附表三)
六、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附表四)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分享文章來源 2024/10/21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