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移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協助進行安置
1.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2.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政府認定膳宿缺人照顧
3.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的勞資爭議,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4.雇主、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政府認定屬實
5.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的移工
6.到上述情形移工的未成年子女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請洽1955專線
【分享文章來源 2024/9/14 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