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13年1月4日起,移民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措施。雇主或仲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後,即可預先至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申辦移工之居留或延期居留,待聘僱許可核發並傳至移民署後,由移民署核發外僑居留證。
二、為維護移工在臺期間各項權益,於申請期間居留效期已屆期或將屆期者,移民署將以系統自動延期,如下:
(一)現階段延期:於113年7月1日前,已提出申請未獲核准,且居留效期已屆之移工,將協助統一延長居留效期至同年7月31日,並於8月底前固定時間點檢視未核准之申請案,倘為已屆期或於未來15日即將屆期者,由系統延期30日,至多延期至8月31日止。於現階段移民署不另製發外僑居留證及電子郵件通知,請將本次申請完成之電子郵件通知提供予移工,以利相關機關查核之需求。
(二)113年8月31日起之延期:於居留效期最後1日下午5時前仍未核准居留,於屆期日當日下午5時,由系統自動延期30日,直至移民署居留核准為止。於申請期間不另製發居留證,僅於系統自動延期時,以電子郵件通知(代)申請人延期之新效期。
(三)申請案如未獲許可者(含自行撤銷申請、經不予許可或駁回申請):自動延期居留效期將會保留最近一次延期效期,並請於屆期日內辦理離境。
三、113年8月1日起,逾期居留未滿30日者:不可直接申請在臺一站式服務,系統將於113年8月1日起不受理申請案,請移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第2項規定處罰後,並提出勞動部在臺一站式服務之相關公文函(如補正書函)等文件,至移民署完成報備延期申請居留,再提出在臺一站式服務申請延期居留。113年7月31日前已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者,由移民署個別通知依前述程序申請報備延期居留。
【分享文章來源 2024/7/12 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