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免巴氏量表條件,包含失智評估量表CDR一分以上,連續使用長照6個月,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免開表即可申請外籍看護。
Q1:112年10月15日起放寬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專業評估資格條件為何?
A1: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採多元免評方式之被看護者條件包含下列3類對象:
(1)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3) 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附表二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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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Q2.1:長照免評中低收/一般戶強制要出具收據嗎?還是也可以跟低收無法出具收據者一樣,查詢服務紀錄確認即可?
A2.1:
(1) 如民眾無法出具收據,無論為何種福利身分別,均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被看護者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服務紀錄,作為確認其申請外看免評資格之佐證。
(2) 另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服務紀錄資料於107年後始完備,倘民眾為106年12月以前曾接受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無紀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提供民眾有關查詢到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單位資訊,並由民眾再向前述服務提供單位索取費用單據。
Q2.2:收據需要具備哪些資料及格式?
A2.2:依據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收據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
Q2.3: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可回推至何時?
A2.3:
(1) 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實施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之一,為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2) 故民眾如可出具前述照顧服務連續6個月,且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即符合,未限制是否須為服務中個案。
Q2.4:已使用長照服務達半年,並作為申請外看資格,但經複評後無達失能等級結案,是否會影響聘僱外看申請資格?
A2.4:
(1) 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實施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之一,為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2) 如欲申請之被看護者雖經複評後結案,民眾如可出具前述照顧服務連續6個月,且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即符合免評條件。
Q2.5:採認之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要件,是否有規範最低服務頻率?
A2.5:
(1) 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實施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之一,為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2) 如欲申請之被看護者雖經複評後結案,民眾如可出具前述照顧服務連續6個月,且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即符合免評條件。
Q2.6:若民眾因不可抗力因素,如住院或暫離居住地超過一個月,無法連續6個月以上使用長照服務,其長照服務使用期間該如何採認?
A2.6:
(1) 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實施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之一,為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2) 如欲申請之被看護者雖經複評後結案,民眾如可出具前述照顧服務連續6個月,且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即符合免評條件。
(3) 如果民眾轉換居住地,實務上有照顧需要者會再另一個縣市進行開案及媒合服務,因此,若民眾使用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不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未達連續6個月,且每個月未有至少1筆照顧服務紀錄,則不符合免評資格。
失智症診斷證明書開立相關問題
Q3.1: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之醫療機構有否規模等條件限制,不是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醫師可否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
A3.1:
(1) 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之醫療機構不限醫院規模,也不限於勞動部公告指定醫療機構。
(2) 需檢附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最近1年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者。
Q3.2:如何認定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之科別?
A3.2:
(1) 可至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左上角點選「醫事人員查詢」、輸入姓名即可查詢醫師專科資格及執業登記科別。
(2) 惟相關資訊係由醫事人員選定是否願意公開,若查無資料,請洽開立之醫療院所確認。
Q3.3:多元免評認定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是哪科醫師,是否需要2位醫師鑑定?
A3.3:有關失智症輕度以上多元免評認定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證明屬失智輕度,如未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最近1年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者。
Q3.4: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是需要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以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或是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載明CDR分數即可?
A3.4:
(1) 有關失智症輕度以上之多元免評認定證明文件,如未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最近1年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者。
(2) 如民眾檢具文件未附有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係檢附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CDR分數,可認屬之;又或者民眾僅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惟該量表具有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醫院關防,並載明被看護者足資辨識基本資料,亦可認屬之。
Q3.5:指定醫師開立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內容是否載明失智症診斷以及CDR分數?
A3.5:
(1) 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係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最近1年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者。
(2) 如民眾檢具文件未附有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係檢附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CDR分數,可認屬之;又或者民眾僅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惟該量表具有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醫院關防,並載明被看護者足資辨識基本資料,亦可認屬之。
Q3.6:民眾於112年10月15日前開立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可比照新規定辦理免評嗎?又於112年10月15日前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比照新規定辦理傳遞單中d項免評嗎?
A3.6:
(1) 可以。
(2) 民眾凡持自申請日起回推日期為1年內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或診斷證明書上已具明CDR1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均可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
(3) 民眾如持有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載明CDR1分以上分數或附有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其為申請日之日起回推1年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亦認屬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象,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Q3.7:失智症診斷證明書1年內有效之認定起算時間點為何?
A3.7:係指該診斷證明書,於申請日之日起回推日期為1年內,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或診斷證明書上已具明CDR1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均可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
Q3.8:失智症診斷證明書為一般診斷書(乙診)即可? 效期是否跟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亦為1年?
A3.8: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係指民眾檢附自申請日之日起,回推日期為1年內由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並應載明為CDR1分以上;或診斷證明書上已具明CDR1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均可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
放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問題
Q4.1:自112年10月15日起放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者之資格條件為何?
A4.1:
(1) 依據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如下附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2) 前述標準公告自112年10月15日起,放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包含①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②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③增加兩類別: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者。
(3)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附表 修正版 如下:
Q4.2:具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者如有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可到何處申請?
A4.2:持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者,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的資格條件,如符合資格者請向被看護者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檢附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
修正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效或認定相關疑義
Q5.1:注意事項說明中,開立診斷證明書後3日內需交付申請人,3日時效是否包含開立日?郵寄給長照中心之資料時效亦為3日?
A5.1: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3日內(開立日為第1天)面交或郵寄予申請人及照管中心;若採郵寄以郵戳為憑。
Q5.2:若已逾期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現期限更改為一年,若民眾欲使用舊的診斷證明書,系統重新送件嗎?
A5.2:如民眾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如為申請日之日起回推1年內所開立,係屬有效文件,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管理系統登錄1筆新申請資料,將再次傳送傳遞單及相關資料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事務中心申請。
Q5.3: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負責醫師誰要蓋章?如醫事人員或社工沒有職章,那簽章是要求用私章或是要求醫院一定要有職章?
A5.3:
(1) 負責醫師係為醫療法第18條規定,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指之負責醫師,即為醫療院所開業執照所載之負責醫師。
(2) 病症暨失能診斷書視同病歷,簽名、蓋章法律上均有同等效力,考量作業方便性,建議醫療院所可為執行評估之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提供職章。
Q5.4: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若「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第1項至第13項都沒有符合,才勾選第14項至第16項並填寫說明嗎?
A5.4:有關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為全日照護、嚴重依賴或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須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再以醫療團隊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為準,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係作為開立診斷證明書之病歷留存醫療院所資料。
Q5.5:若個案88歲、巴氏量表35分,病症及失能診斷證明書中是否勾選「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是「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A5.5:有關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須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故認定有全日照護、嚴重依賴或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係由醫療機構之團隊成員專業評估後,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為準,巴氏量表之分數僅供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之參考資料。
Q5.6:請問如果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巴氏量表評分為40分,醫師不願勾選健康功能附表14項填寫附註,是否請退回醫院請醫師修改呢?
A5.6:有關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如為全日照護、嚴重依賴或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其照護需要情形須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再以醫療團隊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為準,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屬病歷參考使用。
Q5.7: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中照護需求評估除了年齡的規定,是否有巴氏量表分數上的限制?
A5.7:
(1)聘請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者條件,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包含: ①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② 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③ 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④ 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⑤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⑥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2)前述第②、③、④被看護者之全日照護、嚴重依 賴或輕度賴照護需要者,其情 形須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 專業評估認定,再以醫療團隊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所載
Q5.8:以往診斷證明書效期60天民眾辦理求才後,仲介公司也要在效期內送勞動部,現改為1年,仲介公司送勞動部申請的期限還有限制嗎?
A5.8: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為1年,而被看護者符合勞動部聘僱外國人於家庭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6款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者,應於照管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送勞動部申請。
到宅評估相關事宜
Q6.1:申請到宅專業評估可向何處諮詢?
A6.1:民眾可向被看護者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申請醫療機構到宅評估相關資訊。
Q6.2:申請到宅評估對象是否需出具全癱無法下床等診斷證明書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A6.2:民眾如有需要即可申請,無需再出具全癱無法下床等診斷證明書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資訊系統與申請聘僱外看基本資料傳遞單相關事宜
Q7.1:查詢使用照顧管理諮詢平台照顧服務之服務紀錄,是否有開放查詢外縣市紀錄?
A7.1: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民眾使用照顧服務紀錄之條件,若有民眾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無限制所屬縣市才可查詢。
Q7.2:如何查詢現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民眾之過往聘僱資料?
A7.2:如雇主目前名下未聘有外看,但曾聘僱過外看者,如民眾可出具曾聘僱過外看護照號碼,於動態系統查詢過往聘僱紀錄,居留證號亦可查詢。
Q7.3:醫院接獲新版傳遞單已超過實施日,如醫院使用舊版傳遞單傳送至照管中心是否受理?
A7.3:新版傳遞單112年10月15日實施後,原則上應以新版傳遞單為主,但基於簡政便民,倘被看護者符合修正前之申請資格並使用舊版傳遞單勾選欄位,建議各照管中心得繼續受理並傳遞相關結果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申審作業。
Q7.4:傳遞單免評項目m、g、h、p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辦理求才時需檢附何種文件?
A7.4:以民眾自行提供聘僱許可(可附影本)為主,倘確無法提供,建議可由照管中心依動態系統權限代為查詢。
Q7.5:傳遞單項目p是否可以開放系統查詢權限,以利地方審查?
A7.5:現行已開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使用權限供縣市照管中心查詢,建議照管中心同仁自行協調相關使用權限。
Q7.6:傳遞單項目d於1年內診斷證明書書申請是只適用「初次申請」?或是已申請過但需要再次申請也適用?
A7.6:d欄位未限制初次申請,不管是初次或再次申請均可勾選。
Q7.7:傳遞單項目m,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限身障證明類別及障礙等級,都可以直接免評嗎?
A7.7:m係指符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免重新鑑定者,相關規定請參考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8條附表三。
Q7.8: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輸入被看護者身分證字號可查詢個案目前有無聘僱外看,惟之前有無聘僱過則無法查詢?
A7.8:如雇主目前名下未聘有外看但曾聘僱過外看,可以曾聘僱過外看之護照號碼,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過往聘僱紀錄。
Q7.9:曾聘外看的定義?是做求才登記就可以,還是要完成聘僱外看手續才可以,實務上有民眾完成求才登記後但未完成聘僱外看
A7.9:曾聘外看係指已實際聘僱過外看,並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者。
【資料來源 2024/6/11 衛福部長照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