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符合經濟弱勢雇主資格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有效聘僱期間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 日,家庭看護工薪資每月 2 萬元以上, 勞動部給予每月 3,000 元薪資補助,雇主須主動提出申請補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因應家事移工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調整每月薪資至新臺幣 2 萬 元,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提供薪 資補助,其中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 勢雇主每月補助 3,000 元,最多補助 3 年,最 高補助 10 萬 8,000 元。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經濟弱勢雇主資格,包 括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 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被看護者 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 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 領有生活補助者。
發展署提醒,雇主只要發現符合資格或是就 安費被勾稽免繳,即符合經濟弱勢,且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給予家庭看護工薪資不含加班 費達每月 2 萬元,有效聘僱期間為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 日之間者,應於 114 年 8 月 11 日前主動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包括申請 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以及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不含加班費應達 2 萬元以上)。
【分享文章來源 2024/1/10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