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112 年 6 月 28 日總統修正公布「入出國及 移民法」,內政部長林右昌指出,這次主要鬆 綁停居留規定,強化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 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其中有利於 民眾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 優先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 定等部分,則於 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
林右昌表示,這次移民法修訂條文中,以友 善人民居留權益等攸關民眾福祉的措施優先 實施,像是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 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 會面交往的情形,只要持停留簽證來臺,就可 以申請居留;對於因為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人, 也放寬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而且不必經法院 核發保護令即可繼續居留。
另鬆綁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停居留的限制, 以及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 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申請人的配偶、未滿 18 歲子女及身障子女,皆可隨同永久居留。
林右昌指出,為增加外國人才留臺服務的誘 因,也放寬來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 申請延期居留 1 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 1 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為 2 年;另新增 律師事務所自 113 年元旦起,可申請經營移民 業務,但代辦移民業務的公司負責人,若曾經 犯詐欺、背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限制其 經營移民業務條件。此部分共計修訂「外國人 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 8 項子法,於明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為嚇阻不法,這次移民法修法也加重及增訂 罰則,林右昌說明,其中逾期者罰鍰從現行 2 千元至 1 萬元,提高為 1 萬至 5 萬元,並延長 禁止入國期間至最高 7 年外,另增訂媒介外國 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等情形,可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如果讓外國人非法入 國,或者讓受禁止出國處分的人出國,處 1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遏止受收容替代處分的人再次失聯 或違規,明文規範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話, 可再次暫予收容,而且重行起算收容期間,並 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而 無法遣送的情形。此部分共計修訂「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等 7 項子法, 於明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林右昌說,「入出國及移民法」這次共計修 正 63 條條文,並將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 永久居留辦法」等 15 項配套子法,考量這次 修法幅度較大,為使民眾及第一線同仁熟悉相 關規定,以利新法落實執行,因此有利於民眾 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 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定等 部分,則於 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新法全面實 施後,將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分享文章來源 2023/12/2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