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7年,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立法,明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最重150萬元罰鍰;並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同時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為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審議制度,確保勞工與其家庭的合宜生活水準,總統蔡英文2016年競選政策提出「最低工資法」立法。草案於今年9月2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立院審議。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月18日完成初審,保留若干條文。11月24日、12月7日協商後,仍保留4條關鍵條文。
這4條關鍵條文內容包括: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審議參採指標、研究小組相關事宜,以及是否納入違法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等規定。今日表決結果,均通過民進黨團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至於審議會組成,表決通過條文載明,置委員21人,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的組成包括:經濟部代表1人、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人、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學者專家4人。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有關最低工資審議,新法明定,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並得參採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的次日起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另,新法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研究小組的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學者專家6人,中央主管機關、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1人。研究小組應於每年4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的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30日前,就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至於是否納入違法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等規定,經表決後不予採納。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曾於協商時,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他說,法規範再談政府採購的,有政府採購法,在這談的是最低工資,和另一個規範是不同東西,政府採購法已規範得很清楚。
【分享文章來源 2023/12/12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