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落實雇主與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及管理責任,避免發生群聚感染及社區傳播等情事,勞動部另訂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其中有7項違法樣態屬情節重大,除罰鍰並會廢止聘僱許可;另11項違法樣態無給予改善期,直接開罰。
勞動部110年6月25日公告「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111年6月30日)。
因應疫情修訂指引措施 新增違法裁罰處分規定
勞動部表示,配合防疫措施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其中強制雇主應遵守規定事項,包括:預先規劃1人1室居住地點、要求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健康狀況並造冊;禁止不同雇主所聘移工混住同一層宿舍,要分艙分流管理,降低群聚風險等。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針對違法樣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雇主14天限期改善,或依法直接開罰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再針對聘僱移工名額予以廢止或不予許可。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業者未善盡受任事務而違反防疫措施,同樣也會面臨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未安排同一工作地點之外國人集中住宿於同一房間」、「受雇主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不同雇主之外國人,違反不得混住規定。」、「外國人反映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未安排其就醫。」、「訪查發現外國人辦理篩檢前,未為外國人預為準備隔離一人一室之隔離房間。」、「外國人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未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及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外國人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就其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清消而未清消。」,以及「外國人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雇主就其同房之其他外國人,未於原房間安置,或未安排一人一室房間進行隔離。」等7項違法,除罰鍰6萬元至30萬元,針對聘僱移工名額予以廢止或不予許可。
勞動部說明,「未安排同一工作地點之外國人集中住宿於同一房間」,是依據雇主生產流程提供名單,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去認定。雇主調整外國人宿舍,應考量性別、國籍、工作區域等因素;基於感染管控,雇主若已分別將各工作區域或生產線之移工安排住宿於不同房間後,如依房間床位安排仍有剩餘移工,並安排共同居住於同一房間,就沒有違反規定。
例如:甲公司廠區共有二個工作區域(區域A及B),共聘僱12名外國人,其中10人於區域A工作、2人於區域B工作,並安排每6人一間房間居住,若其中一間均為區域A之外國人居住,另一間混合居住,就不算違反規定;但是若兩間房間均為5名區域A之外國人及一名區域B之外國人居住,就屬違反規定。
未分艙分流管理外國人 11項違法樣態直接開罰
另外,「未訂定外國人於不同樓層或區域移動,及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外國人,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設備或一起用餐之管理規則。」、「未於外國人用餐區域,使桌與桌距離保持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適當遮罩食物,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未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定期消毒、清潔環境,或未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提供交通運輸措施時,未於外國人上車前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進行消毒或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未設置外國人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管控機制且未有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間之足跡、停留15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之記錄。」、「未於工作規則明定防疫資訊,及透過多元管道辦理外國人相關衛教、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之宣導。」等共有11項違法樣態,地方政府查獲時無給予改善期,直接處6萬元至30萬元。
【2021/6/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