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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跨部會討論空窗期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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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調派機構有條件延長,健檢無異常與曾參與機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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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朝野協商後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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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調派機構3年不超過18個月,擬放寬期限至聘雇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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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年限延長意見分歧,初審完併案送院會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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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下周審查就服法,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立委提延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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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在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不計管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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