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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書表修正共6份,書表內容增原轉換期限

2021-11-01
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共有6份書表,其中書表內容增列「原轉換期期限」項目。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及「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配合修正申請項目增列「原轉換期期限」項目及修正填表說明注意事項文字「外國人申請資格:依本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外國人於原聘期屆滿惟未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未獲雇主接續聘僱或經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同意轉換而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另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印、越、英、泰四國語言)申請書表,於雇主或外國人之轉換情形第8項增列「外國人原聘僱期間或轉換期限屆滿,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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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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