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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移工收取服務費遵守三原則,有契約、服務事實、不得預收

2021-09-02

近期有部分雇主及移工詢問,疫情期間移工工作期滿繼續留台工作,或者展延工作年限的移工,人力仲介公司是否仍可向其收取服務費用。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根據勞動部解釋,疫情期間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的規範,與非疫情期間相同 ,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及「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雇主亦不可自移工薪資中直接扣取相關費用,否則將處最高30萬元罰鍰。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可向藍領移工收取的費用僅有「服務費」,且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有提供服務事實後才能收取。服務費金額,依移工當次入國工作後在台累計工作期間計算,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但曾受聘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者,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

勞青處表示,仲介公司如超收服務費以外的費用,經查證屬實後,將以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第66條第1項規定處10倍至20倍罰鍰,最重可依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勞青處提醒,仲介服務費是移工與仲介公司依雙方所簽契約,由移工支付,此服務費並非由雇主支付,雇主不得從移工的薪資中代為扣除,繳付給仲介公司,否則將涉及未全額給付薪資的違法行為,將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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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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