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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移工經廢止許可或期限屆滿,應依限辦理轉出或出國

2021-05-31

常見雇主疏忽勞動部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導致逾期辦理移工轉出或使其出國,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為保障移工權益,以及確保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如原雇主聘僱許可被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需於公文限定期限內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或使其出國。

勞動局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許可經廢止者,雇主應徵詢移工同意,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若移工有意願轉換雇主,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原雇主應於期限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於登記之翌日起60日內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每周公開協調會議方式,替移工轉換雇主,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勞動部核准者得再延長60天。

若於前開期限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原雇主應於最後一次協調會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陳信瑜強調,無論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或使移工出國均需依限辦理,若逾期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最低處6萬元、最高30萬元罰鍰。

另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聘僱相關事宜時,若未善盡受任事務,導致雇主違反法令、勞工權益受損,也有違法之虞,最低處6萬元、最高30萬元罰鍰。因此,無論是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都應注意辦理期限,不要逾期,如果不確定合法與否時,應向各法令諮詢機構提出諮詢。



【2021/5/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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