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民間工程缺工問題,勞動部預告下修民間工程申請營造移工門檻,將刪除民間工程總計畫100億元限制、放寬個別工程金額門檻調降為2億元,1億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另修正行政法人發包興建工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修正分包廠商得擔任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並將重大能源興建工程自分級指標B級別提升至A級別。
勞動部110年5月28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草案,預告期30天,有意見者應於6月27日前提出。
勞動部說明,外界關注這次法案預告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有關民間機構投資之重大經建工程,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雇主申請資格規定。依據行政院110年3月17日「營造業缺工問題第三次研商會議」結論,為解決民間工程缺工問題,考量引進外籍營造工前應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已落實本國勞工優先原則,因此取消民間工程引進外籍營造工總計畫經費百億元門檻,個別工程金額修正為2億元,同一雇主承建1億元以上工程,經累計工程總金額達2億元以上者,亦得提出申請。
另為協助解決九孔(鮑魚)養殖產業缺工,增加九孔(鮑魚)養殖產業納入魚塭養殖工作範圍,將陸上魚塭養殖業改為魚塭養殖業。同時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資格附表六,將整廠從事酸洗製程明定為A+級別以及非食用冰塊製造業納入特定製程行業,其級別為C級(15%)。
【2021/2/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