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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新增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2020-09-22
勞動部108年10月31日公告「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其中修正第2點、第5點新增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勞動部說明,除原先規定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及由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新增「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者」,係指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民間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且其非屬營造業者,於辦理國內招募時,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聯合辦理國內招募;經國內招募所錄用本國勞工,應由民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並納入求才證明書之就業人數計算。



【2019/11/0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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