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因致原聘僱外國人無法出國,為保障雇主用人權益,雇主只要出具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航班取消證明文件者等,勞動部同意在原外國人出國前即得先申請引進或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110年4月30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雇主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一出一入」原則,但是考量現行實務上有部分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出國,或因刑事案件遭司法機關羈押、刑之執行中,或因遇有重大傷病須在臺治療,亦或外國人其他因素(例如:不當對待被看護者,涉嫌違反老人福利法規定),致無法立即出國之情形,因外國人暫時無法依法出國,係不可歸責於雇主,故雇主若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書面證明文件,亦或航班取消證明文件者,同意雇主於渠等外國人出國前即得先申請引進或聘僱外國人。
基於法規明確性及保障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時,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增列文件效期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三規定,「原聘僱之外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雇主得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檢具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021/5/3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