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家庭照顧辦法修正,放寬接受臨時照顧資格
2020-09-22
衛福部日前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新增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家庭,有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或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等情況,衛福部放寬資格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衛福部108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第9條之一。
衛福部說明,因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亦有臨時性照顧服務之需求,除參照長期照顧喘息服務,對於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者,可申請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
同時放寬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且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得申請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又因家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家庭,雖聘有外籍看護工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考量其照顧能力薄弱之情況,該等家庭亦放寬得申請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針對外籍看護工如臨時生病或其他原因須請假,受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亦有臨時需要接受協助照顧之特殊 情形,因此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視政策需要公告之,以保留執行彈性之機制。
【2019/11/0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