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09年底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630家仲介,罰鍰件數383家、停業27家;仲介違法最多是非法媒介99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81家,第三名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61家。
勞動部103年10月修法重新訂定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內行蹤不明的比率,自實施以來,台灣仲介因此被罰鍰家數皆在1、20家左右,107年有11家、108年有28家,但是109年則暴增到61家。
根據勞動部「109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結果,家庭面雇主所僱用之外籍家庭看護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者占2.4%,雇主認為其行蹤不明失聯原因以「受其他移工的慫恿、轉介」占46.7%最高,「溝通不良」占36.9%居次,再其次為「仲介公司媒介」、「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分占22.7%、21.2%。
事業面雇主所僱移工曾行蹤不明失聯者占18.5%,其中營建工程業移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比率為68.2%,製造業為18.5%。最近一年曾發生移工行蹤不明失聯之事業面雇主,認為移工行蹤不明失聯原因以「受其他移工的慫恿、轉介」占 42.6%居首,其次為「賭博欠債或犯法逃逸」占28.6%,「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占 22.7%居第 3。
仲介業者反映,不應將移工逃逸責任都歸咎仲介,應該排除不可歸責仲介的個案數,建議逃跑率分母是否可以重新訂定基準?例如是否能真正每張聘僱許可都列入分母?包含台灣轉換的聘僱許可?勞動部的調查也說明移工行蹤不明原因眾多,如被同鄉慫恿去他處工作,或屬移工個人因素,應該要區分移工行蹤不明責任歸屬。
根據109年12月仲介查察及罰鍰處分資料,共查察2,630家仲介,較前年減少183家。仲介違法最多是非法媒介有99家,較前年121家、減少22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81家,較前年65家、增加16家;第三名則是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61家,較前年28家、增加33家。
其餘違法項目依序「意圖營利非法媒介」有24家、較前年減少15家;「收受標準以外費用」有15家罰鍰、12家停業;「報表未依規定填寫」12家、較前年增加8家;「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有10家罰鍰、8家停業;「非法媒介」有7家罰鍰、6家停業;「未與雇主求職人簽訂契約」有5家;「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4家、較前年增加4家,前年並無違規者。
再來違法項目尚有「未設置足額專業人員」、「未備置保存文件」與「變更登記、停業申報」皆有2家;此外有1家違反「有性侵、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被罰。
【2021/4/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