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開設店面,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2021-03-25
在台工作的外國人眾多,許多外國人看準商機,開設小吃店、餐飲及零售商店,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外籍負責人不能因為店面是自己的,就沒申請工作許可,外籍經理人(如店長)從事的工作內容也不能是勞動部審查「許可外」的工作,否則將面臨3萬元以上罰鍰。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外籍負責人要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列出各款工作,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從事店內工作;不過外界多以為外籍負責人在自己開設的店就不必申請工作許可,或者外籍經理人包辦店裡一切大小事務,包括端菜等廚務,是最常出現的迷思。
至於外籍經理人,則須依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僑外資主管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審查作業手冊」中所列的工作範圍,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職業標準分類對經理人員定義」,其中所列可從事的規畫、指揮、協調及綜理企業或組織活動等細目。
陳信瑜強調,白領及藍領工作職責應有所區別,因此外籍負責人、經理人應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於核可範圍內從事工作,若從事許可外的工作,將依同法第57條第3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以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021/3/24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