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對於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屆滿者的產業或社福移工,勞動部9日發文指出,將於110年3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聘僱許可屆滿之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6個月;另對於先前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但未辦理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這次給予補救措施,雇主可於110年4月8日前提出申請,會給予申請日起延長6個月聘僱許可。 9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51091號函,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原雇主得自110年3月9日之翌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6個月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在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卻未依先前函文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雇主要讓移工合法工作就須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這次在函文中給予補救措施,雇主須在110年4月8日前提出申請,將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6個月之聘僱許可。
根據統計,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2月28日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申請延長有共1萬653件,其中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與漁船等)12年到期延長有6,724件;社福移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工)申請延長有3,929件,其中家庭看護工14年屆滿申請延長3,702件。
另外,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為移工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但補行申請日期不得逾110年6月30日(以郵戳日為準)。
勞動部強調,雇主已申請延長聘僱許可,即不得以同一名額引進或國內承接新移工。另雇主未申請者,應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移工出國,且於該移工出國或符合本辦法第20條但書各款規定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若已引進或聘僱新移工者,於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措施時,即不予許可,並將移請當地主管機關查處。
勞動部110年3月9日發文,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產業或社福移工,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至遲不得逾110年6月30日,以郵戳日為準),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6個月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由於特別條例的施行時間有明訂是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所以配合特別條例的最後期限去訂定。另外有關該措施申請聘僱許可相關作業,產業類可洽事務中心(02)2380-1846黃先生,社福類洽(02)2380-1786吳小姐。
【2021/3/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