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部分特登業者持特登證明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承接移工,但該雇主並不符合可聘移工衍生爭議,對此,勞動部發函重申,原具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特登業者,曾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移工聘僱許可或仍有效招募許可,才可依規定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移工。
據了解,有工廠雇主持特登證明向就服機構申請承接移工,該雇主是新成立的特登業者,也尚未聘僱過移工,因此並不符合聘移工資格,但就服機構不清楚規定,就讓該雇主承接移工,因而衍生爭議。
勞動部110年2月17日發函說明,依相關規定,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製造業移工之招募許可、接續聘僱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針對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勞動部100年函釋臨登業者準用一般工廠登記之規定得向勞動部申請移工。
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109年3月20日修正生效後,新增特定工廠登記與相關管理輔導制度,另原臨登自109年 6 月 3 日起失效。勞動部於109年4月29日函釋,基於保障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用人權益及渠等移工工作權益,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申請特登後可續聘移工。
勞動部說明,目前尚未開放特登業者準用一般工廠登記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移工。依109年4月29日函釋,針對原具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之特登業者,曾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移工聘僱許可或仍有效招募許可,得依規定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移工。
【2021/2/24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