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0年2月18日公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因應疫情依指揮中心指示,適用附表一、二、三的外國人於住宿項目之隔離措施基準,新增相關規定,自主健康管理地點應儘量一人一室,如有困難,應保持1.5公尺以上距離,佩戴口罩、落實消毒作業,另附表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應充分供給飲用水,新增規定每人每日2千毫升以上飲用水。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附表一係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部分;附表二係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附表三係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部分。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避免移工成為防疫破口,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地點應儘量一人一室,如有困難,應保持一點五公尺以上距離,佩戴口罩、落實消毒作業。
附表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飲用水供應,明定應充分供給飲用水,每人每日2千毫升以上,如須煮沸方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另110年1月6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刪除第19條之1,並整併至第19條併同規範,明列計畫書有不合格,除地方政府認定情節輕微可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其餘將直接開罰。
在裁量基準備註中明列,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除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之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將依違反本法第54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依本法第67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此外,以往適用附表三的外國人,包括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部分,其居住部分除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對於委託仲介代管生活照顧服務,居住面積也需比照製造業等外國人,所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3.6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計入居住面積)。
【2021/2/1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