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保局提醒,只要聘僱1名從事漁業生產的漁工,無論是本國籍或合法申請聘僱的外籍漁工,都要依規定在漁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目前外籍漁工參加勞保已達62%,較去年初投保率僅51%,在勞保局開說明會宣導、輔導下成長1成,勞保局表示,110年將針對聘僱外籍漁工人數較多、聘僱期限較長的漁船主與仲介業者,進行宣導、實地訪查輔導。
根據統計,109年底移工在台總數有70萬9,123人,產業移工有45萬7,267人,其中船員有1萬1,343人,分別是印尼有8,312人、菲律賓1,505人、越南1,310人及泰國30人。
針對外籍漁工投保勞保率低,去年初扣除尚未入境及行蹤不明者,外籍漁工僅有51.07%的投保率,監察委員因此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案,要求相關單位應檢討改進。
勞保局去年下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後,在宜蘭、澎湖、屏東與新北漁船數較多的地區,結合地區漁會辦理4場勞保業務說明會,實地向漁船船主說明勞工保險之好處及相關法律權利義務。
勞保局表示,在經過4場說明會後,去年底外籍漁工納保率已達62.05%,明顯增加,110年的措施將著重在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實地訪查,針對聘僱外籍漁工人數較多、聘僱期限較長的漁船主與仲介業者,宣導說明漁工在海上作業可能會面臨較大風險,加保勞工保險,於遭遇保險事故時,可妥善照顧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遺屬經濟生活,也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勞保局每月會與勞動力發展署勾稽外籍漁工資料,發函通知漁船主應為外籍漁工投保勞保,對於未幫漁工投保的漁業主將先宣導、輔導,最後才會開罰。
勞保局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受僱於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保局說明,依92年函示,外籍漁工如係漁船船主合法申請聘僱,並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局說,漁船主或仲介對加保手續有疑問,可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轉分機3111洽詢。
【2021/2/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