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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申請外籍家庭幫傭資格 1/22生效

2020-09-21
勞動部109年1月20日修正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條文,新增「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及「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可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該規定自109年1月22日起生效。

 

截止108年12月底統計,家庭幫傭共有1,797人,新制度實施後,勞動部推估增加80人。

 

勞動部說明,考量扶養多名年幼子女之家庭,有較高幼兒照顧之協助需求,復因孩童年齡增長,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點數遞減,實務上可能無法符合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同時民進黨立委陳瑩持續多年關切質詢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條文,外國人受聘僱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包含初次招募、期滿申請重新招募及承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分別是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或是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抑或累計點數滿16點者。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 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 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計算。



【2020/02/2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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