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關廠歇業後 不得再使用原取得之移工招募函
2020-09-21
近來偶有製造業雇主原工廠已關廠歇業,並另設新廠營運,卻仍有以歇業工廠名義申請招募許可,或持已歇業工廠招募函申請移工入國引進或聘僱許可的情形。勞動部表示,申請案除會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外,雇主亦將因違反規定,而處最高新臺幣150萬元的罰鍰。
勿用歇業廠招募函,避免違法受處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暨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製造業雇主於辦理聘僱移工申請許可時,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應不予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至150萬元罰鍰。例如製造業雇主於甲工廠歇業前已經以甲工廠名義申請取得移工招募函及入國引進函,之後因故辦理甲工廠關廠歇業,並將人員、設備移轉至乙工廠。勞動部指出,此時無論雇主持已歇業甲工廠的入國引進函辦理引進及聘僱移工,或持甲工廠的招募許可函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亦或以甲工廠名義申請招募許可,都會違反上開就業服務法規定,除應不予許可相關移工申請案外,並應處最高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重新辦理招募函,方便快速又安心
勞動部表示,案例中雇主前以甲工廠申請取得的移工招募函,因為甲工廠關廠歇業已經失效,但是,雇主可再以乙工廠名義辦理初次招募,並申請聘僱及使用移工。此外,聘僱移工申請案件已於108年推動全面線上申辦,雇主重新以新廠名義辦理國內求才及申請招募,不只方便又快速,亦不必擔心因提供不實資料遭受處罰,可安心聘僱移工。
勞動部呼籲,製造業雇主於辦理移工招募許可、入國引進或聘僱許可申請案時,應注意提出申請的工廠須仍在營運,才符合聘僱移工的資格,避免使用以關廠歇業工廠名義取得的移工招募函,才能合法申請安心聘僱。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da.gov.tw/ )或洽(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2019/12/16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