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月6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對於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辦理,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始得予以限期改善,及整併第19條之1所定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之規劃事項,移列至第19條中明定,刪除現行條文第19條之1;新規定110年1月8日生效。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四、生活諮詢服務。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勞動部說明,針對雇主未依規定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經當地主管機關個案審認,如已嚴重影響外國人住宿安全或健康,無待給予一定期間改善即應予處罰,以保障外國人權益,因此修正雇聘辦法第19條與19之1規定,屬情節輕微才給予限期改善。另配合該法規修正,將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勞動部指出,對「情節非屬輕微」情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在修法說明中舉例包括(一)因外國人入出國之交通接送考量,使外國人暫時居住於倉庫或其他不適合居住之環境。(二)因新舊外國人交接,於聘僱許可將屆滿之外國人尚未出國前,即暫時安排新入國之其他外國人同住一處,致短期間內外國人居住面積大幅縮小。
(三)因可歸責於雇主,致住宿地點無供水、無供電。(四)因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違反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採行之防疫措施,致有害外國人之健康等情形。
勞動部說,雇主違反上述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情節輕微的情況,將直接開罰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不會給予限期改善。
【2021/1/6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