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修正「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因移工語言因素,新增通報事項說明,要求雇主或仲介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應親自電話詢問移工,不得委由防疫旅館或居家檢疫地點管理員等第三人辦理,避免因溝通不當產生防疫問題,雇主或仲介未辦理委由他人填寫資料,將依提供不實資料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109年12月3日公告修正「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目前越南與泰國產業類新引進移工,仍由雇主或仲介辦理居家檢疫,但檢疫地點須事前經地方政府查核,提醒雇主或仲介須持新版「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外國人居家檢疫之住宿類型限定防疫旅館,或雇主或受委任仲介負責人或代表人承租或所有的,或是就業服務同業公會承租的住所二擇一,不過該住所建築物應符合建管及消防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居家檢疫地點「非勾選防疫旅館者」,於申請實地查核時,該地點先前已申請過且曾有移工入住進行檢疫者,須檢附監視系統影像檔,且畫面同時應有出入口、房間走道及管理人員所在處所。
由於先前曾發生移工發燒但未確實填報資料,勞動部表示,防疫旅館或是居家檢疫管理員不諳東南亞語,致溝通有問題,因此這次修正居家檢疫計畫書內容,除文字修正與增列填寫對象如外展製造工與農林漁牧工作,新增通報事項「雇主或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應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親自電話詢問移工,不得委由防疫旅館或居家檢疫地點管理員等第三人辦理上開事宜,並應於每日下午二時前回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窗口」。
勞動部強調,雇主未依本計畫書確實執行,包含移工入境後拒絕提供居家檢疫處所、提供不實計畫書內容等,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至於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仲介辦理者,仲介未依計畫書確實執行,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仲介未確實親詢及通報,致有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規定之情事者,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2020/12/14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