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起實施,截至108年底,受惠人數達67萬餘人;勞動部重申表示,雇主依法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違者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該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有違該法第21條規定,將依該法第38條規定,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將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表示,依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雇主如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須在30日前通知工作地主管機關與受僱主,雇主依法定標準給付資遣費。
根據統計,108年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拒絕,受理申請有16件,進入評議委員會有9件,最後裁定違法有6件,共處罰21萬7千元。
勞動部指出,為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及保障受僱者期滿復職之權益,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在103年起透過手機簡訊關懷服務,會在勞工復職前1個月發簡訊通知,平均每年發2.3萬則簡訊通知;同時編印宣導摺頁加強權益通知,並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訊息,另亦透過網站、臉書及辦理研習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2020/10/20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