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至,勞動部提醒,目前有 8.4 萬餘家事業單位 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依法應於每年 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 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 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雇主未足 額提撥者將會處 9 萬至 45 萬元罰鍰,目前足額 提撥率達 99.8%。
另外,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勞工,其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必須在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同時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說明,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每年估算符合退休 要件之舊制勞工退休金,並足額提撥。該項規定 並經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肯認其 立法目的係為使雇主提早準備,確保次年度成就 退休條件之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以強化 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之保障。
謝倩蒨表示,據統計,截至 111 年 12 月底, 尚有 8.4 萬餘家企業有勞退舊制帳戶,有勞退舊 制資格勞工有 64.8 萬人,其中只有舊制勞退的勞 工有 18.3 萬人,另 46.5 萬人是保有舊制勞退但 已轉勞退新制,足額提撥率達 99.8%。
謝倩蒨指出,根據 112 年 11 月 6 日資料,各 縣市查核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退準備金情形,未 足額提撥企業被處罰有 14 家,其中台北市有 10 家、新北市 1 家、桃園 2 家,依法可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另有 8 家雇主未依法每月提繳勞退舊制 2%至 15%,其中桃園 7 家、彰化 1 家,依法被處 2 萬 元至 30 萬元罰鍰。
謝倩蒨提醒,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適用勞退舊制 勞工,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於 112 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 或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及第 54 條(年滿 65 歲)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事業 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有不足,雇主 應於 113 年 3 月底前一次補足。
勞動部重申,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 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 估算時可使用勞動部建置之試算軟體(網址: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先行進行試算。如有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 費專線 1955。
【分享文章來源 2023/11/10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